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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請進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12/2/2010 9:49:39 PM
發表內容 不好意思打擾老師了
'想請問老師兩個問題

若A地由甲乙丙三人共有,甲首先對乙丙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嗣後乙對甲丙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

想請問老師以下(1)(2)兩點之分析是否有誤?

(1)前後兩訴之當事人相同的理由是「當事人易其地位」,而非「既判力主觀範圍所及之人」是否是因為前後兩訴適用非訟程序,無既判力可言?

(2)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應不相同(一為甲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一為乙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謝謝老師的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010 9:57:41 PM的回覆:

(1)前後兩訴之當事人相同的理由是「當事人易其地位」,而非「既判力主觀範圍所及之人」是否是因為前後兩訴適用非訟程序,無既判力可言?
---------------------------------------------------------------------------
分割共有物之訴訟,如果認為是訴訟,也是形成訴訟。

只有形成力,沒有既判力。

另外,易其地位就是轉換原告及被告之地位。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010 10:07:05 PM的回覆:

(2)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應不相同(一為甲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一為乙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
見解分歧

有認為只有一個,有認為數個,有認為這是非訟事件根本沒有....


回覆 學生 在12/2/2010 10:25:07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

我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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