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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無因管理...
發表人 MELO  

發表日期

12/3/2010 1:20:44 AM
發表內容 請問   老師
關於民法無因管理中,關於不適法的無因管理部分,若本人選擇不想享有管理利益,那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應該是直接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處理。想問的是民法第174條第1項的規定,不適法的無因管理人對其管理行為需負「無過失賠償責任」。這條是一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嗎?還是將侵權行為的過失責任層升到無過失責任的規定?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10 2:35:41 AM的回覆:

你試著舉個例子,我們一齊分析請求權基礎。

回覆 MELO 在12/3/2010 11:52:23 AM的回覆:
甲培養新品種蘭花,頗為名貴,乙明知甲不願參展,為使甲名利雙收,趁甲外出,逕取該蘭花參展趁機出售,乙雖盡看管之能事,仍不幸被盜。《王澤鑑老師書中的例子》

甲選擇不享有利益時   則
甲得依民法184第一項前段向乙請求損害賠償,此乙所負擔的是抽象輕過失責任。

甲選擇享有利益時   則
甲得依民法177第一項向乙請求參展之利益,且乙必須依民法174條第一項,負無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是這樣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10 12:56:38 PM的回覆:

不管有無選擇享有利益都是無過失責任

除了184之外,尚有債務不履行可資主張


回覆 MELO 在12/3/2010 3:05:29 PM的回覆:
也就是說

因為民法174第一項的規定
使得甲對乙的所有請求權基礎,乙都是負無過失責任。

請問老師   我這樣理解對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10 3:48:31 PM的回覆:

基於請求權相互影響。答案是肯定的

回覆 MELO 在12/4/2010 12:06:48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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