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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各位大大,為借名登記所苦惱中!
發表人 流浪到你家  

發表日期

12/3/2010 2:21:05 AM
發表內容 請教各位前輩:
我母親(委託人)先前因信用不良,而借用友人(受託人)之名登記不動產,而不幸今年5月份那位友人過世,我們沒有<信託書面>證明信託關係存在,而那位友人過世後他家人於6月初皆拋棄繼承,我現在是個學生亦是單親,還有2個弟弟都在讀書我們只有這個家了,請問該怎麼要回房子,目前我們都住在裡面3年了,但是戶籍都不在那,而我們能證明的文件有:繳納房貸的收據、水電費、地契、房仲業者及銀行都知道是我們買的,先前有去社會局求助可是他們也愛莫能助   ,請教各位前輩我該如何爭取回房子?非常感激各位。  
回覆 畢業生 在12/3/2010 4:36:24 PM的回覆:
應該還是要向遺產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行使權利

只是民法沒有借名登記
而且即使用契約約定借用他人姓名登記不動產物權
這種契約行為是否有違反民法第72條
淺見認為值得參酌是否有無效的問題
畢竟不動產物權書面及登記,目的是以公示方法對第三人表彰不動產物權之權利

以民法第767條
台端似乎無法舉證為權利人


回覆 我是小黃! 在12/3/2010 6:49:39 PM的回覆:
不動產登記是推定的效果。

如果是實際權利人,對方不承認,只好透過訴訟方式來解決。
就算要不回房子,至少要一些你們當初繳房貸的錢!

其實應該還是有機會的!

加油!
回覆 畢業生 在12/3/2010 7:59:05 PM的回覆:
繳納房貸的收據、水電費、地契、房仲業者及銀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想來想去
至多只能以上述證據就民法第179條向對方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請求

但是不能保證法官是否採信上述的證據
回覆 Roger 在12/5/2010 10:35:52 PM的回覆:
依98年台上字第76號判決要旨:借名登記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負與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故本案出名者死亡時,類推適用民法第549與550條規定,該借名契約當然終止,借名者即妳母親得向借名者之繼承人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權.
希望能有幫助!
回覆 那出借帳戶買賣股票呢 在12/15/2010 4:46:00 PM的回覆:
出借人若單純出借帳戶予借用人買賣股票,該戶頭的章、存摺均由借用人保管,戶頭的錢亦均為借用人所存,出借人僅單純出借帳戶予借用人使用(民間常有親戚間借用帳戶抽股票或操作股票之情形),此契約是否亦為借名契約?或僅為使用借貸契約?

蓋因若認為係借名契約,由於著重出借人與借用人之信用關係,類推民法委任之規定,於出借人死亡時,委任關係即為消滅;但若認為係使用借貸契約,於出借人死亡時,一般情形,於使用借貸契約期限內,契約仍為有效,契約關係則不當然消滅。故於出借人死亡時,法律效果上有極大的不同,不知各位法學先進與大大們,對於上開情形,是否知道究屬借名契約?抑或使用借貸契約?還請各位大大不吝指導,感謝您!
回覆 .... 在12/15/2010 4:54:00 PM的回覆:
看來繼承人是否認的,才要訴訟.
或繼承人承認,但法律上無證據支持,有贈與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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