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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哪種條件的律師可以接這種案件
發表人  

發表日期

12/9/2010 12:28:59 PM
發表內容

歐盟開鍘   重罰台灣4面板廠173億   
   
打這種官司,收費應該很可觀吧,賺一件可能可以吃好幾年

********************************************

歐盟公平競爭委員會今天裁定,南韓樂金顯示器及台灣友達、奇美電子、中華映管、瀚宇彩晶等面板廠違反歐盟價格壟斷的規定,罰款6億4892萬5000歐元(約新台幣259億元)。

歐盟執委會反托辣斯事務發言人陶瑞斯(AmeliaTorres)與主管競爭事務的歐盟執委阿爾慕尼亞(Joaquin   Almunia)中午召開記者會,說明歐盟為何處罰這些廠商。

阿爾慕尼亞表示,任何外籍公司進入歐洲市場,須同歐洲廠商一樣遵守公平的規則,而被罰款的公司違反競爭規定,並試圖遮掩違法行為。

他說,歐盟唯一的體認就是要挺身而出譴責價格壟斷,並確保公平規則的存續。

其中奇美電子被處以3億歐元的最高罰款,友達光電1億1680萬歐元,中華映管902萬5000歐元,瀚宇彩晶810萬歐元,韓國的樂金顯示器(LG   Display   Co.)則被處以2億1500萬歐元。總計台灣4家廠商被罰款4億3392萬5000歐元(約新台幣173億元)。

而韓國的三星電子(Samsung   Electronics   Co.)因率先通報操縱價格行為,歐盟裁定不處罰。

5月時,歐盟也曾指控台灣南科等10家DRAM製造商違反歐盟價格壟斷的規定,共處3億3312萬7380歐元罰款。其中南科被罰180萬歐元,當時三星電子被罰1億4572萬8000歐元,罰款為10家業者之最。   

   
回覆 五大事務所 在12/9/2010 3:46:26 PM的回覆:
非五大事務所接不下來
回覆 好強 在12/9/2010 11:51:05 PM的回覆:
五大事務所如何挑人呢???
回覆 號子 在12/10/2010 8:27:41 AM的回覆:
更想知道的是
律師要具備這種能力,要怎麼培養?
回覆 777 在12/10/2010 9:13:42 AM的回覆:
現在律師錄取率放寬,取得律師資格並非遙不可及,相對的,司法官名額就是很少相對難考很多,而且同樣的工作時間,成功的律師收入高過法官很多,如果能培養能接這類大案的能力(在事務所受僱,但有機會參與這類大案件也一樣),我覺得發展前景和能見識到的世界比司法官寬廣多了,如何讓自己具備這樣的能力,大家來討論一下吧
回覆 X...含狗人 在12/10/2010 9:22:17 AM的回覆:
含狗人爬著瞧

告密免罰   官員:三星   要有商道
   更新日期:2010/12/09   03:05   陳宥臻/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陳宥臻/台北報導】


歐盟執委會昨日公布包括台灣友達在內的五家面板廠因共謀操作面板價格,違反「反托辣斯法」,罰金共六.四九億歐元(約二百六十億元新台幣)。對南韓三星轉做汙點證人,也就是告密者,免除被罰鍰的命運,經濟部官員私下表示:「三星,要有商道!」接下來「走著瞧」。


經濟部官員私下表示,現在各國競爭業者,都會找機會控告對方,像是IPR(智慧財產權)大戰也是一觸即發。對於這次三星去告密,使自己能在價格壟斷疑慮下全身而退,官員私下表示,「韓國演商道(韓劇),三星也要有商道,之後走著瞧」。

回覆 不能有這條件 在12/10/2010 9:49:47 AM的回覆:
飆警國罵   大學生公職恐絕緣
   更新日期:2010/12/10   04:11   〔自由時報記者吳岳修/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大學生騎車違規闖人行道,遭警察攔下告發,大學生挨罰後竟對著員警怒飆髒話,下場除了一張600元罰單外,還吃上妨害公務罪,罵人的大學生原本立志報考司法官等公職,可能因為觸法有前科而影響人生志業,被帶進警局後懊悔不已。


據了解,剛滿18歲的翁姓大學生,前天晚間7時許騎乘機車,行經台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因為貪快違規逆向行駛,將機車騎上人行道,遭中正一分局介壽派出所員警攔下,雖然翁某再三向警方求情,但警方最後仍依規定開了600元罰單。


據悉,翁某眼看求情無效,接獲罰單後,竟對著員警破口大罵「X,他X的」等語,當場被警方依妨害公務罪嫌逮捕。翁某一開始還不以為意,直到被上銬押進警局,依法宣告個人可請律師等權利,並開始偵訊製作筆錄後,翁某才感覺代誌大條,深感後悔,他表示,原本打算好好唸書報考司法官公職,如今可能因為觸法有前科,喪失應考資格而影響未來人生規劃。警方訊後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法辦。


回覆 應考資格是這樣規定的 在12/10/2010 11:56:00 AM的回覆:
他表示,原本打算好好唸書報考司法官公職,如今可能因為觸法有前科,喪失應考資格而影響未來人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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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規定有前科不能考?

回覆 .... 在12/11/2010 12:54:01 PM的回覆:
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僅駡警員,沒有強暴脅迫,何來135I?
...............
經濟部及大富商的言論,看在教育部官員心中,不知如何感想?
可以不守法,但不可以當抓把子?
回覆 要貼新的去開新版啦 在12/11/2010 1:09:44 PM的回覆:
   
回覆 你煩不煩阿! 在12/11/2010 2:56:59 PM的回覆:
       
回覆 司法金剛 在12/11/2010 3:35:59 PM的回覆:
辱罵執勤中員警..
造成心理...壓力...是脅迫
回覆 辱罵值勤員警構成 在12/11/2010 3:39:01 PM的回覆:
辱罵值勤員警構成妨害公務: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回覆 .... 在12/11/2010 4:49:08 PM的回覆:
第二編  分 則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
考試時請寫編章名,或請寫出具體罪名法條項?
記者的功力是跟報案單的勾選單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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