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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請進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12/9/2010 11:43:05 PM
發表內容 不好意思打擾老師了

想請問您一個問題

假設甲之受雇人乙於路上開車撞傷丙,丙首先依民188對甲以侵權行為起訴,嗣後可否對乙以民184為訴之變更追加?

我有兩種看法,得到的結果不太一樣,可否請老師解答:

(1)丙不得對乙為訴之變更追加,因為甲丙間非必要共同訴訟。理由是因甲丙間之判決效力不及於乙,僅對於乙之權利義務受影響(因為甲可以對乙主張民188第3項),故乙僅得為普通訴訟參加,不得因訴之變更追加而成為當事人。且民184,188為兩個訴訟標的,其要件不同,也不符合訴之變更追加之要件(不符民訴255第1項第5款之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

(2)丙得對乙為訴之變更追加,因為屬民訴53第1項權利共同(因為甲乙為侵權行為之連帶債務人),訴訟標的需合一確定,自得依民訴255第1項第5款為訴之變更追加


我覺得很根本想要請教老師的問題是民184,188是否為兩個訴訟標的還是僅為一個?民訴255第1項第5款應是指數人對「同一」訴訟標的均須合一確定吧?

謝謝老師了!


回覆 學生 在12/9/2010 11:52:03 PM的回覆:
想要補充一下第(2)種想法之內容

債權人以連代債務人為共同被告依實務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故應可以提訴之變更至追加

麻煩老師了!
回覆
李俊德 在12/9/2010 11:56:23 PM的回覆:

我認為可以追加,但是用的條款跟你不一樣

因為要主張188有三個要件

1.甲乙有選任監督關係

2.乙執行職務

3.乙對丙有侵權行為
-------------------------------------------------------------------------
丙對甲依188起訴請求賠償

如果要對乙追加起訴

我認為可能構成

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對丙的事實大於對乙之事實〉

第6款:基礎法律關係有爭執〈對乙可主張184為對丙請求之基礎〉

第7款: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




回覆 學生 在12/10/2010 9:00:39 AM的回覆:
首先,感謝老師的回答
可以再確認以下(一)、(二)觀念是有有誤嗎?
謝謝老師

(一)所以這題較不合民訴255第1項第5款,因為民184,188仍屬不同訴訟標的,對吧?

(二)所以下列兩種方式均為可行囉?
(1)乙為普通訴訟參加
(2)訴之變更追加使乙成為當事人
回覆
李俊德 在12/10/2010 10:42:06 AM的回覆:

(一)所以這題較不合民訴255第1項第5款,因為民184,188仍屬不同訴訟標的,對吧?
-------------------------------------------------------------------------------
不盡然如此

畢竟共同訴訟的性質存在有爭議


(二)所以下列兩種方式均為可行囉?
(1)乙為普通訴訟參加
(2)訴之變更追加使乙成為當事人
------------------------------------------------------------------------------
參加與否是取決於乙的意願

原告如何利用(1)?



回覆 學生 在12/10/2010 2:12:03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答覆!
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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