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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12月遴選聘用法官助理
發表人 123  

發表日期

12/10/2010 10:08:26 AM
發表內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12月遴選聘用法官助理簡章
一、應試資格:中華民國國民,並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本國大學法律系所以上學校畢業,並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資格、或大學法律研究所以上學校畢業,具碩士以上學位者,男女不拘(男須役畢或持有免服兵役證明),未具雙重國籍,並具中文電腦輸入及文書處理能力。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條所列不得擔         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指貪污判刑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通緝有案尚未撤銷或患精神病或依法停止任用等情形)。
          (三)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含血清檢驗梅毒反應及         X光透視),無下列情事者:
          1患有法定傳染病並經治療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2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曾有傷害行為者。
          3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療,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錄取名額:正取         2名、備取若干名(備取人員自榜示日起列為候用名冊,於下次甄試放榜之日前未獲遴用者即喪失資格)。
三、報名時間、地點:
          (一)報名時間:民國99年12月13日(星期一)至15日(星期三)止,親自向本院人事室報名,通訊報名概不受理。
          (二)報名地址:台北市和平東路3段15號(土地銀行和平分行大樓)         4樓本院人事室。
          (三)聯絡電話:(02)27027366轉221,聯絡人:黃科員。
四、應試科目:分為電腦中文輸入測驗及口試二科:
          (一)         電腦中文輸入測驗:每次測驗十分鐘,得參加二次測驗,以較佳成績為本項成績,列入口試參考。
          (二)口試:就應試人員法律、專業知能、才識、言詞及一般常識評分。
          (三)甄試結果依口試成績擇優錄取人員。
五、口試及中文輸入測驗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星期三)。
          (二)地點:本院和平大樓四樓大禮堂。
回覆 123 在12/10/2010 4:01:48 PM的回覆:
我才是123

樓上冒充我
回覆 在12/10/2010 4:27:05 PM的回覆:
123是那個........
回覆 123 在12/10/2010 5:03:44 PM的回覆:
123
回覆 不用考筆試喔 在12/10/2010 5:08:55 PM的回覆:
口試顯得更重要嚕!
我要報名^^
回覆 745 在12/10/2010 6:05:32 PM的回覆:
呵呵我是開版,恰好看到就貼過來,不小心冒了123你的大名,請見諒喔
回覆 123 在12/10/2010 6:40:37 PM的回覆:
我不是123,我是壹貮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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