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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課業問題】想請教老師票據的無權代理與票據的偽造有何差異?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12/14/2010 12:36:30 PM
發表內容 如果票上有寫發票人A,也有寫上代理人B,但實際上發票人A無授權予B,而由B自己簽發票據,A完全不知此事,這樣算是無權代理還是偽造哩?有沒有可以區分之方式?
回覆
李俊德 在12/14/2010 3:14:11 PM的回覆:

無權代理

回覆 提供給你 在12/14/2010 6:05:02 PM的回覆:
可以這樣想,
無中生有,把他想成偽造。
有中生變,把他想成變造。

僅提供認真學習的網友----------
回覆 學生 在12/14/2010 7:48:17 PM的回覆:
老師:

因為本身為理工科,最近才接觸法律的課程,所以對念法律的方式還不大了解

之前上學分班的老師提到上述的行為,他說他會認為是偽造,但他沒有反對其為無權代理(認為是個人選擇)。亦有提到無權代理可事後經本人承認,而偽造不可以,所以他會較偏偽造。

那我有查一下,亦有說法認為:

票據的偽造必須由偽造者將被偽造者的姓名或名稱記載在票據上,並且偽造者不在票據上記載自己的姓名或名稱。可見票據偽造不同於無權代理,構成無權代理必須由代理人將被代理人及自己的姓名或名稱記載於票據上。

所以上述的說法可以接受嗎?(如同老師的回答:為無權代理)

可是又查到:

最高法院刑事庭昨天廢止七十年前的一件刑事判例(最高法院廿六年渝上字第一二五號判例),使得今後以代理別人的名義簽發支票或簽約者,不再能逃免偽造有價證券或偽造私文書的罪刑。

===============================================
所以............搞不懂了   >_<   

謝謝老師,也謝謝另位回復者的回應,可是還是不懂阿~~
回覆 歸雲 在12/14/2010 7:59:47 PM的回覆:
相同點:實際為票據之行為人均沒有被授權為票據行為。
相異點:1.外觀上偽造者本身不出名於票據上。
2.無權代理人出名於票據上。
回覆 阿飄 在12/16/2010 10:21:07 AM的回覆:
如果票上有寫發票人A,也有寫上代理人B,但實際上發票人A無授權予B,而由B自己簽發票據,A完全不知此事,這樣算是無權代理還是偽造哩?有沒有可以區分之方式? 
-------------------------------
一、在票據法上討論,可以參考票據法10、15的規定。
票據法10: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無權代理指的是沒有代理權,而且是用代理人的名義。(所以票據上面會看到本人A、代理人B,但是從頭到尾都是B在搞鬼)
從頭到尾都是B在搞鬼的情形,如果B搞鬼的時候,B在票據上寫著:
1、發票人A、代理人B:這就剛剛好是票據法10所稱的無權代理。
(就是開版同學提的例子)

2、發票人A(從頭到尾沒有寫代理人B):這「不是」票據法10所稱的無權代理。
(B真是可惡透了,但是因為B沒有簽名,不用負票據責任)

二、那麼票據的無權代理、票據的偽變造怎麼分?
歸雲前輩說,
1、相同:偽造變造跟無權代理都沒有代理權。
2、不同:一個有出名,一個沒有出名。(歸雲說的出名,是有沒有把「代理人B」寫上去的意思,不是用有沒有寫「本人A」上去判斷)
整理歸雲前輩的看法,可以這樣說:
其實票據的偽造、變造跟票據的無權代理可以看成一樣的東西,

無權代理骨子裡面根本就是一種偽造、變造,可能一個行為同時符合無權代理與偽造變造,從頭到尾都沒有經過授權。(所以有人討論「刑法」認為都要論偽造變造文書罪)

只是票據法10、民法110都有提到,無權代理一定是用代理人的名義,你一定會看到代理人的名字。認真要分的話,就像歸雲前輩說的,這張拿來欺騙社會的票:
1、你看到了出現代理人B,就把他當作無權代理,
2、你看到了只有出現本人A,沒有看到代理人B,就把他當作偽造變造。
不妨拿去問問看你的學分班老師,這樣的講法看看老師能否苟同------

希望這樣的分類能對認真提問的開版同學有所助益

祝你成功。






回覆
李俊德 在12/16/2010 1:18:46 PM的回覆:

你學分班的老師是用刑法的觀念在看這個問題

在刑法這是偽造〈沒有無權代理處罰的概念〉

在票據法這是無權代理

回覆 路過 在12/16/2010 1:27:40 PM的回覆:
按票據乃文義證&#21173;,依票據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由無權代理人負票據上之責任,乃是指顯名代理之情形,換句話說就是代理人有表明代理意旨而簽名於票據之情形;如果票據債權人於提示票據未獲付款後,本人以未授權代理人簽發票據為抗辯時,無權代理人既有簽名故依依第十條第一項須負票據責任。
票據之偽造,本人既未簽名基於文義性之同一理由(第五條參照),本就無庸負票據責任乃當然之理;第十五條乃票據行為獨立性之問題,應與票據的無權代理或偽造無關。惟要區分的是,票據的代行(指代理人僅簽本人名字,而未表明代理意旨),若有權代理本人是否負票據責任,實務上似採肯定見解;若無權代理則是票據偽造,票據偽造則無權代理人因未將自己之名義顯示於票據,故仍無法對其行使票據權利,但並不代表不用負其他法律責任(例如可能有表見代理的問題),民法上之責任並不當然等於票據責任。開版者的學分班老師將無權代理可因本人之承認而使法律行為對本人生效之問題與票據之偽造混為一談,恐使人摸不著頭緒。
回覆 路過 在12/16/2010 1:34:25 PM的回覆:
至於刑事責任,行為人未獲他人之同意或授權不管是以代理人名義或是票據之代行均無解於偽造有價證&#21173;之刑責,與是否負票據上之責任不能相提並論。
回覆 在12/16/2010 1:53:33 PM的回覆:
行為人未獲他人之同意或授權不管是以代理人名義或是票據之代行均無解於偽造有價證&#21173;之刑責
-----------------
什麼是無解於有價證券之刑責?
回覆 sorry 在12/16/2010 1:56:16 PM的回覆:
什麼是「無解於」偽造有價證券之刑責?
回覆 阿飄又來了---- 在12/16/2010 4:15:27 PM的回覆:
Y、贊同票據15條的重點擺在票據獨立性:
綜觀票據法146個條文,也只有總則第15條出現了「偽造」的字眼吧,難怪有人會拿無權代理與偽造變造來比較了。
---------------------------------------------------------
Q、
惟要區分的是,票據的代行(指代理人僅簽本人名字,而未表明代理意旨),
若有權代理:本人是否負票據責任,實務上似採肯定見解;
若無權代理:則是票據偽造,票據偽造則無權代理人因未將自己之名義顯示於票據,故仍無法對其行使票據權利。
-----------------------------------------------------------
對此段說明需要再補充:
層次一********************
票據行為的有權代理:
形式要件有載明本人之名義+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意旨+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實質要件則是有沒有代理權的授與。(有權代理、無權代理差別就在這點)

層次2****************************
又關於票據行為的代理人,能不能幫本人簽名?而且是只有簽本人的名字,代理人的名字不出現在票據上?
這個命題就來討論票據行為的代行,但是請注意:
在已經授與代理權的情形下,我們再討論下去。
層次3******************************

*票據行為能不能代行:
A、不可以代行,因為簽名是一種事實的行為,事實行為不可以代行。-
(若認為無權代行,推出無權代理,結論變成一種票據的偽造。)
B、認為可以代行:代理人未表明自己之名,僅表明本人之名而為行為,即代理人任意記明本人姓名蓋其章,而成為本人名義之票據行為所在多有,此種行為只須有代理權即不能不認為代理之有效形式。(53台上2716例)-(若認為有權代行,推出是有權代理,結論變成本人仍要負票據責任。)

結論:*************
*在有權代理的情形下才討論代行可否。倘無權代理,根本不討論票據的代行。避免因語病遭扣分,請小心。--------------



Q、仍「無解於」偽造有見證券刑責?何謂無解於。
以下介紹你無解於的對造組-相繩

99年的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第8號,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故意,趁乙中午吃飯離去檳榔攤之際,徒手破壞檳榔攤窗戶後,逾越該窗戶進入檳榔攤竊得飲料2箱及新台幣3200元,甲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
結論:因本案中之甲雖逾越乙所有檳榔攤之窗戶而進入竊盜,然該檳榔攤並非住宅,亦非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某甲之破壞窗戶侵入竊盜財產之行為,僅能以同法320條第一項「相繩」。
「相繩」可不是「相蠅」(不是蒼蠅的蠅,可別寫錯),意思是說不可以用321條加重竊盜的刑責把你綁起來、束縛起來。

綁起來如果解開了,就沒有事了。

有人說無解於偽造有價證券刑責,就是沒有辦法解開偽造有價證券刑責這條繩子的意思,意思就是還是要處罰你偽造有價證券。

古代的人要行刑,就把人犯綁起來,抓去砍頭。都已經要2011年了,還要用相繩、無解於這種字眼妥不妥當,請網友們自行斟酌吧。

如果考試要寫來加分的話,請小心剛剛講的錯別字。

大家討論的真熱烈,繼續加油吧,祝大家都順利!











但並不代表不用負其他法律責任(例如可能有表見代理的問題),民法上之責任並不當然等於票據責任。開版者的學分班老師將無權代理可因本人之承認而使法律行為對本人生效之問題與票據之偽造混為一談,恐使人摸不著頭緒。
回覆 阿本來就有刑責的話 在12/16/2010 4:21:07 PM的回覆:
何來無解於?
遑論「仍」無解於。
回覆 本來是沒有刑責,阿後 在12/16/2010 4:47:41 PM的回覆:
本來是沒有刑責,阿後來又認為有------
有認為雖然是無權代理,或有利於本人之情形,本人可選擇承認與否,透過本人之承認,可使無權代理變成有權代理,既未生損害於本人,基於刑法最後手段性的原則,就不發動刑罰來綁住你、讓你解不開。

這種看法難免啟人疑竇,偽造就是偽造,哪有今天是偽造,明天變成不是偽造的呢?那我就先承認在否認,然後再承認,再否認.......

後來認為偽造與無權代理應分開看,偽造就是偽造,行為時有誰是基於我一定可以獲得本人同意的意思下去做票據行為呢?不如放在犯後態度、是否獲得本人諒解去考量。所以無解於、仍無解於,這些字眼就這樣出現了。

同飄君所言,用語妥當否,請網友自行斟酌。
回覆 喔!是這樣呀? 在12/16/2010 5:48:31 PM的回覆:
so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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