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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誰敢檢舉?
發表人 恐怖  

發表日期

12/18/2010 11:33:29 AM
發表內容    更新日期:2010/12/18   03:17   郭良傑/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郭良傑/台北報導】
周占春昨天遭北檢依過失洩密罪起訴,他得知被起訴後一臉錯愕,直稱「我也搞不懂為什麼?」台北地院表示,未來收到起訴書後,會依法分案審理,照正常程序走。
北院則有部分法官對檢方起訴動作感到不滿,認為整理卷證及彌封公文都是書記官的事,搞不懂為什麼會起訴周占春,他們聲援周,直指「司法不公!」
周占春昨天傍晚得知被起訴,直呼「搞不懂」,莫名其妙自己成了被起訴的被告。周占春表示,他絕對沒有任何交付和洩漏秘密的行為,尤其是秘密證人在沒有任何法律保護下,他不了解在聲請搜索票的卷證,與本案的卷證合併時,應該由書記官整卷及彌封,他不知道竟會有洩密的問題。
他說,聲請搜索票的信封確實是他拆封,核發搜索票後,就將信封及卷證交給書記官,他是發搜索票的法官,不是承審法官,案子後續發展如何,他根本不了解,且這個案子裡的秘密證人並未受到證人保護法的保護,在檢方起訴,開始審理後,當事人及律師依法就能閱卷,「為什麼不能閱卷?我也不知道為什麼!」
遭檢舉種植大麻,事後找檢舉人「質問」的盧俊華,年初已被最高法院判刑四年定讞,正在台北監獄服刑。
當時承辦盧俊華案的檢察官替周占春緩頰說,有時案件及卷證太多,難免有疏失,不應苛責周法官,本案最該批判的是律師。
起訴周占春的檢察官則說,若本案日後在法院審理時,法官認定有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可將律師移送律師公會懲戒。
當時幫盧俊華辯護的李姓律師,則是整天未接電話,至截稿為止沒有回應。
>>>>>>>>>>>>>>>>>>>>>>>>???

一切都是書記官的錯?
律師竟然沒事?

回覆 大家推 在12/18/2010 12:11:08 PM的回覆:
以下虛構,
案1:
法官:檢察官送卷來時,沒有說這是機密.
律師:閱卷時沒有看到是機密的字.
檢察官:證人的名字外漏被檢舉人知道,真是不可思議!

.........................
案2:
建管人員:我沒有說出檢舉的人.
民代與被舉報違建的人:我知道誰檢舉的,0X0.
建管人員:嗯哦!我沒有說哦!手拿著檢舉函晃著!
檢舉人:半路被堵,說怎會知道我!
違建案件即拆了一次後,拍照了,又回復就沒事了.
.........................
案3:
警員取締店面前違停
警員向店主說:不是我要找你麻煩,是你們鄰長說妨礙通行.
店主說:那客人的車又沒地方停,我也勸不動!
警員說:你們自己去協調.我不會天天來,也不會開單的.
不久,店門口貼出請客人不要亂停車!但車照停!沒有看到警員取締!
鄰長向店主說:不是我要找店的麻煩,是那戶的人反應的.
鄰長向住戶說:你們看我有反應的.有貼告示出來!
..........................
案4:
立委說:行政機關不可以訂辦法編預算給檢舉人.
回覆 誰的錯? 在12/18/2010 12:17:29 PM的回覆:
法官跟書記官都有錯。
法官的錯是沒有依據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第2點的規定,對於偵查卷已密封之舉發書,在啟封閱畢後,另加封套密封,並由啟封者在密封套彌封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彌封日期,這個規定並不是只適用在證人保護法的對象,一般檢舉人都適用。
書記官的錯是沒有依據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第4點的規定,於給閱前應詳細檢查卷證是否已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並以適當之方式,例如:事先抽出應保密資料或指定專人會同閱卷等,避免應保密之資料於閱卷時不當揭露。
當然最倒霉的還是檢舉人,被告只判四年多,出來以後大概得提心吊膽過日子了。
回覆 書記官黑到底 在12/18/2010 12:32:17 PM的回覆:
?」台北地院表示,未來收到起訴書後,會依法分案審理,照正常程序走。
北院則有部分法官對檢方起訴動作感到不滿,認為整理卷證及彌封公文都是書記官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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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要背黑鍋就是了???

法官、檢察官要書記官怎麼做誰敢反對?

靠∼∼官官相護

回覆 承景 在12/18/2010 1:29:51 PM的回覆:
我個人是覺得如果卷裡有彌封袋,
法官啟封後,沒有再彌封,
當事人聲請閱卷時,
書記官漏未檢查彌封袋有無彌封就給閱才須加以非難,
因為這是明顯的疏失;
如果卷裡沒有彌封袋,
書記官每天光開庭紀錄、函查、送上訴、送執行、應付當事人,
就忙得不可開交了,
要他們再花時間去閱覽卷證根本是無期待可能性,
自然無從得知卷裡有需要保密之人進而採取保護措施,
自不應苛責書記官。
回覆 吐他的滿臉都是口水 在12/18/2010 2:08:48 PM的回覆:
法官、檢察官叫書記官背黑鍋?

你不會回吐他口水唷,官做那麼大還沒有擔當。


再說應不會有這種事,不然就不會那麼多人考書記官了
回覆 目田時報說 在12/18/2010 2:31:31 PM的回覆:
這是政治追殺
回覆 在12/18/2010 3:16:37 PM的回覆:
第一百三十二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是用第二項嗎?最重五年以下,可以易科罰金,又查無前科,可以緩刑.或罰金300元以下.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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