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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監護.輔助宣告
發表人 民訴後面很瑣碎>  

發表日期

12/21/2010 3:46:41 PM
發表內容 老師,
民法第14條第3項和第15條之1第3項,
是說:
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法院認為應為監護宣告,就依職權為監護宣告,
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法院認為應為輔助宣告,就依職權為輔助宣告

民訴第624條之7第1項意思是說:
已經受輔助宣告的人,如果沒有人聲請變更為監護宣告,
法院是不可以依職權把輔助宣告改成監護宣告的
(是嗎?)

那麼
已經受監護宣告的人,要改成輔助宣告,必須要有人聲請才可以發動嗎?還是法院可以依職權發動?
(我看不出來受監護宣告的人,要改成輔助宣告有類似第624條之7第1項的規定)
回覆
李俊德 在12/21/2010 4:31:19 PM的回覆:

看624-7的立法理由

受輔助宣告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別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而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者,依民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則受輔助宣告之人,法院認為有受監護必要者,自得依聲請以裁定將輔助宣告變更為監護宣告;若有聲請權之人均未提出聲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逕將輔助宣告變更為監護宣告,爰設第一項規定。


回覆 再請教 在12/21/2010 6:07:00 PM的回覆:
老師,
這個理由說了,
受輔助宣告的人,如果沒有人聲請,
法院不可以職權發動,為監護宣告!
(我猜想,理由有可能是因為,和輔助宣告比起來,監護宣告會剝奪受宣告人的行為能力,是更嚴重的)
(不過,我以這個角度去想,可能是錯的,
因為對一個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的人來說,將他為監護宣告,也許不該說是"懲罰或是權利的剝奪",而是"保護"才對,對交易安全及其他公益也有其需要)

那麼如果是原來被監護宣告的人呢?
如果沒有人聲請,法院可以職權發動,改成輔助宣告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21/2010 6:21:04 PM的回覆:

講義有。

找參、程序轉換及變更

回覆 >///< 在12/22/2010 1:10:49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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