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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有關民法與民訴的問題!
發表人 考生  

發表日期

12/27/2010 4:56:41 PM
發表內容 想請教老師幾個問題煩請解惑(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
Q1若共有人約定訂立分管契約或約訂管理方法,則嗣後共有人是否可再依現行民法820條第1項規定以多數決原則再予變更?
我覺得應不得再以820條第1項予已變更,理由是因為我看條文是寫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此似乎排除訂有分管契約或管理方法的情形,而且既然是經全體共有人合意所訂定,似乎要經全體同意才可以變更,不知我的觀念是否正確?
Q2若共有土地遭第三人無權占用,如此時欲主張債權請求權時,若係為全體共有人而為主張時則需依民法293及179或184主張之,但此時是否得僅請求對第三人就侵害特定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而為主張,而僅依179或184主張?
Q3多數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代位債務人向第三債務人提起代位訴訟時,依老師所教的此時多數債權人間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我有疑問的是若欠缺或不知有無其他債權人時,則如此看法是否會使債權人之訴訟權受到侵害(因為若無法由全體債權人一同起訴,則當事人不適格且縱法院為實體判決亦會成為無效判決),學生對這部分有些困惑還請老師指點迷津,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27/2010 5:42:34 PM的回覆:

Q1若共有人約定訂立分管契約或約訂管理方法,則嗣後共有人是否可再依現行民法820條第1項規定以多數決原則再予變更?
我覺得應不得再以820條第1項予已變更,理由是因為我看條文是寫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此似乎排除訂有分管契約或管理方法的情形,而且既然是經全體共有人合意所訂定,似乎要經全體同意才可以變更,不知我的觀念是否正確?
-----------------------------------------------------------------------------
不認同

2009修法後新管理契約可取代原分管約定


回覆
李俊德 在12/27/2010 5:44:29 PM的回覆:

Q2若共有土地遭第三人無權占用,如此時欲主張債權請求權時,若係為全體共有人而為主張時則需依民法293及179或184主張之,但此時是否得僅請求對第三人就侵害特定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而為主張,而僅依179或184主張?
---------------------------------------------------------------------------
看不懂你的後半段


回覆
李俊德 在12/27/2010 5:46:15 PM的回覆:

Q3多數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代位債務人向第三債務人提起代位訴訟時,依老師所教的此時多數債權人間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我有疑問的是若欠缺或不知有無其他債權人時,則如此看法是否會使債權人之訴訟權受到侵害(因為若無法由全體債權人一同起訴,則當事人不適格且縱法院為實體判決亦會成為無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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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依駱老師的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來解答吧

這也是現在通說的看法

回覆 考生 在12/27/2010 6:11:36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老師我的意思是在Q2的問題中共有人對第三人如主張179或184時是否一定要引293,因為我看有些坊間解答是直接依179或184主張而未再引293條作為依據?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27/2010 6:20:22 PM的回覆:

這個問題就等同於要主張767時,要不要帶到821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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