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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餘命損害之肯定說
發表人 新同學  

發表日期

12/28/2010 3:47:12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我想請問:
民法債總2010年版文字講義第315頁、邱聰智老師認為餘命損害概念應予承認部分,其中理由一「繼承人應得繼承賠償請求權」這段文字的最後一行「...吾人豈可因被害人嗣後之死亡,而全盤否定其本來依據之『第192條』之規定」,斟酌全段文字,這裡所指的「第192條」,是否應為「第193條」,謝謝。
(還有老師請多保重啊,感覺老師在寒流或是變天的時候就很容易感冒,可以試試看多運動,尤其是慢跑,可以讓身體免疫力長期維持在一定水準之上,比較不容易感冒,敬供老師參考。)
回覆
李俊德 在12/28/2010 5:08:00 PM的回覆:

邱聰智老師認為餘命損害概念應予承認部分,其中理由一「繼承人應得繼承賠償請求權」這段文字的最後一行「...吾人豈可因被害人嗣後之死亡,而全盤否定其本來依據之『第192條』之規定」,斟酌全段文字,這裡所指的「第192條」,是否應為「第193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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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這樣認為,但是書上確實是「第1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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