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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民法問題
發表人 不解  

發表日期

12/28/2010 10:49:55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學生想請教一個問題
民法341是否指的就是269第三人利益契約?
如果是,豈不跟270有衝突的疑慮??
又或者270的抗辯,不包括抵銷抗辯在內?

如果不是,是否指的是294債權讓與呢?
如果是指債權讓與的情形,
那是不是跟299又產生矛盾??

因   找不到相關學說和實務見解
懇請老師幫學生解答!!

祝福老師身體早日康復~~
回覆
李俊德 在12/28/2010 11:34:42 PM的回覆:

為什麼你不會想到341為270的特別規定?

回覆 不解 在12/28/2010 11:43:23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撥空回覆

學生有想過
但是沒有找到依據
不敢妄下斷言!!
所以說,341真是指269之情形
而非294債權讓與之情形
且341是270之特別規定
不知這樣理解對不對?
但如果真是特別規定
請問老師,依據是什麼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2/29/2010 12:42:44 AM的回覆:

因為341只針對抵銷抗辯而不及於其他抗辯

回覆 了解 在12/29/2010 8:19:45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解答^^
回覆 不同意見書 在12/29/2010 11:18:42 AM的回覆:
民法第269條之第三人利益契約,第三人亦有直接向債務人請求之權利,惟畢竟契約當事人仍係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多仍負有相當之對價给付,僅第三人無庸於此契約關係中負擔義務,故第270條之規定基於第三人有對第三人利益契約當中之債務人直接請求之權利,但仍不應當享有超過該契約債權人之權利,所為之衡平規定,以兼顧第三人之權利;至於第341應是第334之特別規定,否則會使賦予第三人第269條第1項之權利之立法目的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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