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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怪老爹彈女兒@@ 竟判無罪
發表人 大家彈  

發表日期

12/31/2010 8:22:34 AM
發表內容 法院合議庭認為:為了滿足性慾,猥褻應當具有隱密性
不會在眾目睽睽的住處客廳

我想要當庭彈法官的@@...

更新日期:2010/12/31   03:11   陳俊雄/新北市報導   
中國時報【陳俊雄/新北市報導】

新北市永和區一個怪老爹,從女兒國三、胸部開始發育突起開始,每周深入衣服撫摸女兒胸部五次,還以手指隔著內衣亂彈女兒乳頭。但板橋地院認為,怪老爹在眾目睽睽的住家客廳亂彈女兒乳頭,且女兒喊疼後就會停止,只算是踰越親子管教分際,不構成「有滿足性慾之猥褻行為」,判決怪老爹無罪。

根據檢方起訴書指出,這名怪老爹在女兒國三、性徵已趨成熟之後,就在永和住處以每周五次頻率,違反女兒意願強行撫摸女兒胸部。

另外,這名怪老爹還會在客廳中,隔著女兒內衣以手指頭戳、彈女兒的乳頭,板橋地檢署偵結,依強制猥褻罪嫌將這名老爹起訴。

這名老爹在板橋地院審理時供稱,他會彈女兒的乳頭,是因為女兒穿著白色學校制服,卻穿深色內衣,「覺得這樣穿不好看」,才會隔著內衣對著女兒乳頭大力彈下去;掐捏胸部部分,則是因為生氣,或以為身旁睡的是老婆,才會朝著女兒胸部捏下去。

女兒則說,自她小時候有印象以來,爸爸就會對他動手動腳,觸摸身體、胸部;國中後在客廳看電視或在房間睡覺時,爸爸也都會摸他的大腿跟肚子;有時在客廳被摸時,她會反抗,但晚上爸爸則是會把手伸入衣服裡,搓揉她的胸部。

女兒表示,國、高中時老爹開始彈她的乳頭,雖然她說不要,但爸爸還是繼續彈;如果他說彈乳頭會痛,父親就轉而會摸胸部,還說「會痛才要抓」,這次她向老師訴苦,才透過學校輔導室揭發父親涉及猥褻。

法院審理發現,這名怪老爹前後彈了女兒乳頭長達三年之久。

法院合議庭卻認為,老爹彈乳頭的地點是在家中客廳,以常理判斷,為了滿足性慾,猥褻應當具有隱密性,不會在眾目睽睽的住處客廳,這名老爹隔著內衣彈女兒乳頭,「應非出於滿足自身性慾之猥褻犯意」。

合議庭也指出,雖然女兒證稱老爹曾經伸入衣服裡摸胸,但遭老爹強烈否認,法院也認為難以女兒單一指證,即為老爹不利之認定。

法院也根據弟弟、阿嬤說詞,認為老爹彈乳頭屬於戲謔行為,只能認為怪老爹對男女分際維持、親職角色扮演出現偏差或拿捏不當,「難任被告所為成立強制猥褻犯行」,判決無罪。


回覆 換彈小鳥好了 在12/31/2010 8:52:43 AM的回覆:
換彈他的小鳥看看!

可能是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回覆 爛透了 在12/31/2010 12:46:57 PM的回覆:
法院合議庭卻認為,老爹彈乳頭的地點是在家中客廳,以常理判斷,為了滿足性慾,猥褻應當具有隱密性,不會在眾目睽睽的住處客廳,這名老爹隔著內衣彈女兒乳頭,「應非出於滿足自身性慾之猥褻犯意」。

那溜鳥俠也是「應非出於滿足自身性慾之猥褻犯意」囉?
回覆 板橋地方法院的說明 在12/31/2010 1:01:21 PM的回覆:
公發布日:   99.12.31         
發布單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摘  要:   關於中國時報今日報導「怪老爹彈女兒乳頭,竟判無罪」乙案之說明。      
-------------------------------------------------------------------------------
   本院99年度訴字第288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檢察官以「被告基於強制猥褻之接續犯意,自民國96年起迄99年4月24日止每週5次,違反其女兒(下稱A女)之意願,徒手強行撫摸A女乳房、以手指戳彈A女乳頭,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云云提起公訴,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強制猥褻之犯行而於99年12月24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
本院判決主要理由如下:一、A女證稱:被告之上述行為其目的在使其感受疼痛等語,與被告辯稱其係因A女穿著不當等因素,生氣而出手彈A女胸部,並無猥褻之犯意等情相符。二、被告戳彈A女胸部之地點多在其住處客廳,且A女之母及兄均在場,如被告有猥褻之意思應會選擇隱密地點犯案,不可能當著配偶或其他子女面前為之。三、A女指稱被告曾趁其睡覺時多次伸手進衣服中抓其胸部乙節,除A女之指訴外,無任何證據可資佐證。   四、臺北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接獲本案通報後,指派社工員查訪A女家庭成員並提出法庭報告書及諮商報告書,報告書中「綜合評估」欄記載被告對A女係「未帶有性慾的觸碰,但其行為長期以來皆違背案主(即A女)的意願讓案主有不舒服之感受」,亦認為被告之行為並非出於猥褻之犯意。綜上各點,本案被告雖然對於男女性別之分際、親職角色之扮演等方面,有觀念偏差或管教尺度拿捏失當之情形,惟被告主觀上無強制猥褻之犯意,尚難逕以強制猥褻罪相繩。   本案判決尚未確定,如檢察官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訴。   
回覆 彈法官鳥也不滿足性欲 在12/31/2010 1:04:36 PM的回覆:
本案算是性騷擾嗎
回覆 111 在12/31/2010 4:21:42 PM的回覆:
這個判決就誇張了
回覆 依法官邏輯 在12/31/2010 5:16:50 PM的回覆:
如果我等下到台北火車站,大庭廣眾之下到處彈女生的X頭,應該也沒事吧
回覆 法律魔人 在12/31/2010 6:53:26 PM的回覆:
吵什麼,依照法律人邏輯,一切依法行事,完全依照法條規定辦理,叫什麼叫。法官又沒觸法,就像撿到錢索取報酬依法行事的道理一樣,根本沒觸法。當然別用道德、良心來譴責法官,因為法律人就是依法論法,沒得商量,懂嗎?

本案駁回............
回覆 阿亮 在1/1/2011 12:04:01 PM的回覆:
法律魔人   在2010/12/31   下午   06:53:26的回覆:
吵什麼,依照法律人邏輯,一切依法行事,完全依照法條規定辦理,叫什麼叫。法官又沒觸法,就像撿到錢索取報酬依法行事的道理一樣,根本沒觸法。當然別用道德、良心來譴責法官,因為法律人就是依法論法,沒得商量,懂嗎?

本案駁回............
..........................
這判決沒有依法行事吧~~~法條是用也要符合經驗倫理法則,這個判決哪裡符合經驗倫理法則。
1、能夠因為穿內衣顏色看不順眼,就彈胸部嗎?原來在法官眼裡父母的管教權是可以無限擴張。
2、哪個學者、哪個實務見解,有提到猥褻需要秘密行之,不可在公開場合??擺明是這個合議庭自創見解。
3、社福中心說法也很奇怪,怎會說這是純粹管教勒?
4、如果你真認為法官不該依法行事,請去立法院連署要求把憲法本文第80條凍結還有修改刑法第125條。只要有憲法第80條存在的一天,法官都必須依法律行事。不依法條行事,都可能構成刑法第125條。
順便重申一遍,條文是立法院制定,並非是由司法機關制定,法官可並不可以隨意更改法規。

附條文如下:
憲法第八十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刑法第125條:
第   125   條   
(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覆 這個爸爸怪怪的 在1/1/2011 12:12:14 PM的回覆:
有那麼好彈嗎?   自己不會彈自己的鳥頭嗎?奇怪
回覆 太好了 在1/1/2011 12:45:43 PM的回覆:
老師管教學生也可以用這一招
考不到100分,差一分彈一下乳頭,只要在教室公開彈就無罪喔
附贈每週可以摸胸5次
到補習班也可以彈隔壁的女生


狎女摸胸3年   法官:公開場合   無罪
   更新日期:2010/12/31   13:29   
   
新北市永和一名父親,三年來對高中女兒摸胸部彈乳頭,說是為了懲罰女兒穿錯內衣,檢察官依強制猥褻送辦,法官卻認為,父親在客廳摸胸部,是公開場合不構成猥褻,頂多只是管教不當,判他無罪。

女兒從國三開始就被父親摸身體、彈胸部,持續了三年上高中,女兒忍無可忍跟學校老師反應,整件事才曝光。檢察官將父親以強制猥褻起訴,父親辯解是因為女兒在白制服裡穿深色內衣很難看,才會彈胸部教訓。每個禮拜摸女兒胸部五次,則是把女兒誤認老婆。
回覆 一定要彈 才能管教 在1/1/2011 12:54:11 PM的回覆:

老師不行ㄛ      
所以不要去弄學生
要弄自己的女兒啦
這是法官特別送給當父親的啦

摸學生LP   生教組長降職起訴   更新日期:2011/01/01   05:29
中國時報【陳俊雄/新北市報導】   
蘆洲鷺江國中六月間爆出生教組長陳信宏藉檢查違禁品之由,摸男學生下體,還向男學生反嗆:「摸一下會死喔!」板橋地檢署昨日依強制猥褻罪嫌將這名生教組長起訴。新北市教育局表示,已將陳信宏記大過、降調老師處分,倘若判刑確定,會交由教評會討論懲處。   

蘆洲鷺江國中學生六月間爆料表示,學校的生教組長陳信宏多次強摸男學生LP,但陳的態度不佳、校方還以「檢查違禁品」辯解,氣得家長到分局對陳信宏提出強制猥褻告訴。   

遭強摸下體的學生回憶,陳信宏共強摸他三次,每次都摸幾秒鐘,事發時他被推擠到牆角摸,當時他撥開鹹豬手,卻遭陳信宏回以「摸一下會死喔!」校方在事件爆發第一時間,以陳信宏是在「查學生是否攜帶違禁品」回應;事件曝光後,校方才趕緊召開性評會,並對陳信宏作出記一大過、降調老師的處分;遭到強摸下體的學生,則由校方輔導轉學。板橋地檢署昨日偵結,依強制猥褻罪嫌將陳信宏起訴。
回覆 怪獸法官真多 在1/1/2011 1:02:21 PM的回覆:
三、A女指稱被告曾趁其睡覺時多次伸手進衣服中抓其胸部乙節,除A女之指訴外,無任何證據可資佐證。   



父親辯解是      每個禮拜摸女兒胸部五次,則是把女兒誤認老婆。





除A女之指訴外,無任何證據可資佐證???


回覆 這個淫亂的家庭 在1/1/2011 1:07:37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   99,訴,2883   
【裁判日期】   991224   
【裁判案由】   家暴妨害性自主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8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0000-0000.
......
依證人C   女(媽媽)於警詢證稱:曾見被告(怪老爹)與A   女在住處客廳內玩,   被告不只彈A   女胸部......其子(即C1男)(哥哥)也會和其等這樣玩,而在   今年(即99年,警詢筆錄誤載為98年)3   月間某日,A   女曾   在住處客廳很用力抓其乳房,其則向被告呼救,被告則是看   A   女怎麼抓其乳房,就怎麼抓A   女的乳房旋轉,待A   女疼痛   放手後,被告也會放開A   女......其不知自何時起被告會彈A   女之乳頭,就常常   玩的時候就會彈,其有看過被告掐A   女之胸部,是在A   女掐   其胸部之時,因為其弄不過A   女,A   女掐其胸部,其掐不到      A   女的胸部,也沒辦法掙扎,被告就來幫其,就伸手去抓A   女之胸部並扭轉......應該是在A   女國三的時候,被告在客廳看電視時用手指戳A   女的乳房,其當時就            坐在旁邊,其有看到被告以手指頭彈A   女,但彈哪裡不確定      ,被告也會彈其手臂及大腿......
回覆 法律魔人 在1/1/2011 1:59:42 PM的回覆:
阿亮
你在寫什麼啊!我說法官依法行事,我何時寫法官不能依法行事呢?你這樣怎麼考試啊!
回覆 法律魔人 在1/1/2011 2:01:22 PM的回覆:
4、如果你真認為法官不該依法行事,請去立法院連署要求把憲法本文第80條凍結還有修改刑法第125條。只要有憲法第80條存在的一天,法官都必須依法律行事。不依法條行事,都可能構成刑法第125條。
順便重申一遍,條文是立法院制定,並非是由司法機關制定,法官可並不可以隨意更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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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什麼時候說法官不該依法行事呢?你要不要點眼藥水
我倡導法律至上耶!
回覆 在1/1/2011 2:04:12 PM的回覆:
說他怎麼考試!那你又算那根蔥?
回覆 想像... 在1/1/2011 2:07:57 PM的回覆:
十年後洞房花燭夜
......(新娘寬衣)
新郎:ㄚ!!!妳怎麼是螺旋奶???
新娘:都是爹,他這十幾年來,每週5次旋轉我奶子的結果!
新郎:那為什麼乳頭比乳房還大?!!!
新娘:你每天讓我彈彈看,看你乳頭會不會腫得比柚子還大?
......(換新郎寬衣)
新娘:ㄊㄇㄉ,你怎麼會有螺旋鳥?!!!
新郎:不蠻妳說,打從娘胎出生,我小完便都會把它給擰乾...
回覆 法律魔人 在1/1/2011 2:14:50 PM的回覆:
↑   在2011/1/1   下午   02:04:12的回覆:
說他怎麼考試!那你又算那根蔥?


哈哈哈,那你又算那根蔥?
法律至上不是每位唸法律的人誓死保護的守則不是嗎?
那你沒以法律為依歸,你怎麼考試啊!?當砲灰嗎?
回覆 豬還嫌豬肥 在1/1/2011 3:38:21 PM的回覆:
老是說他人是砲灰,我看你是砲渣
回覆 法律魔人 在1/1/2011 11:34:59 PM的回覆:
樓上的∼別生氣,你這樣連渣都當不成喔!乖,請當個法律守護者唷!
回覆 路人 在1/2/2011 12:08:22 AM的回覆:
要當個法律守護者,其中一個前提就是要遵守法律有明文規定的,要依「經驗法則」辦案
回覆 法律魔人 在1/2/2011 12:49:13 AM的回覆:
法律規定何種情況是猥褻,若法官其經驗不足,會有本案發生,那要怪法官嗎?應該怪制度吧?或者修法把法條寫清楚說明白吧!所謂經驗法則,指人類歷史相沿相承,本於經驗累積歸納所得之.   定則。而所謂經驗,則包括通常經驗及特別知識經驗。經驗又從人類的一些習俗、道德規範、習慣累積,所以當一位法官道德感不重,當然依法論法,有何奇怪?除非法條設計良好不讓經驗不足的法官亂做心證。

回覆 路人 在1/2/2011 1:14:25 AM的回覆:
這名老爹在板橋地院審理時供稱,他會彈女兒的乳頭,是因為女兒穿著白色學校制服,卻穿深色內衣,「覺得這樣穿不好看」,才會隔著內衣對著女兒乳頭大力彈下去;掐捏胸部部分,則是因為生氣,或以為身旁睡的是老婆,才會朝著女兒胸部捏下去。
=====================

嗯,原來被告辯稱的:「會彈女兒的乳頭,是因為女兒穿著白色學校制服,卻穿深色內衣,覺得這樣穿不好看,才會隔著內衣對著女兒乳頭大力彈下去」

以及辯稱的:「掐捏胸部部分,則是因為生氣,或以為身旁睡的是老婆,才會朝著女兒胸部捏下去。」


是符合「人類歷史社會經驗」的哦.....
回覆 法律魔人 在1/2/2011 1:21:35 AM的回覆:
所以啊!司法考試制度是不是有問題呢?
這樣都能當法官,您覺得當一個經驗不足(可能長年考試或一畢業考上的人)你能期待他的經驗法則能多高深?
這也是大家在這邊討論的原因不是嗎?
所以法官的養成不只是考試過關就好了不是嗎?
因此,探討本案法官的判決先追本溯源,是誰什麼制度讓這種法官產生呢?否則類似判決或討論會一直有。
回覆 PP 在1/2/2011 7:57:47 PM的回覆:
又是一堆自以為是只會用自己膚淺的社會觀念   去賣弄那些咬文嚼字的法律人飯桶
回覆 qq 在1/3/2011 11:58:35 AM的回覆:
原來這就是法律人,辯不下去了
回覆 每次都屁屁陳腔爛調 在1/3/2011 1:50:45 PM的回覆:
懶得理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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