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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請進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1/2/2011 9:07:00 PM
發表內容 不好意思打擾老師了
想請問您一個問題


設甲為丙之生母,起訴請求乙認領丙獲勝訴判決確定,嗣後丁男(認為丙為其子),提起確認乙丙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認領之訴為形成之訴,獲勝訴判決僅生形成力,不生既判力,因此無既判力積極作用(即禁止矛盾)之適用,丁應可提確認乙丙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請問老師這樣的說法對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2011 9:41:31 PM的回覆:

認領之訴為形成之訴,獲勝訴判決僅生形成力,不生既判力,因此無既判力積極作用(即禁止矛盾)之適用,丁應可提確認乙丙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
既判力是既判力

形成力是形成力

不要亂成一團

這裡跟既判力有什麼關連

丁有確認利益自然可以提起訴訟



回覆 學生 在1/2/2011 9:50:41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   

是這樣子,民訴講議三   p.87左上第1張投影片寫到:

如甲對乙之認領訴訟勝訴且發生對世效力,則乙丙親子關係存在,應成為其他訴訟提起時之基礎關係(判決效力之積極作用:禁止矛盾),故丁提起確認乙丙關係不存在應以欠缺確認利益駁回

我是看到這一段覺得怪怪的
形成之訴勝訴又無既判力,怎麼會討論到判決效力之積極作用?

可以再煩請老師幫忙解答嗎?
謝謝您

回覆 學生 在1/3/2011 8:35:28 AM的回覆:
      

更正,是民訴Power   Point   (三)         p.87   『右』上第1張投影片


回覆
李俊德 在1/3/2011 11:08:25 AM的回覆:

判決效力之積極作用:禁止矛盾
------------------------------------------------------------------------
這不是既判力

而是判決效力的共同用語

就像甲乙判決離婚,則有另外訴訟主張,應該以甲乙已無婚姻關係作為其他訴訟提起時之基礎關係。

回覆 學生 在1/3/2011 1:34:21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

所以並非有既判力之判決才有判決禁止矛盾之適用

形成之訴也同樣適用

回覆
李俊德 在1/3/2011 3:09:12 PM的回覆:

對,以前確定判決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他訴訟之前提基礎。

差別點

一般確認判決:僅在當事人間

合一確定之確認判決及形成判決:效力及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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