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規避酒駕刑責的天才有創意的想法
發表人 無聊的人  

發表日期

1/3/2011 12:28:45 AM
發表內容 最近在某網站上,看到有網友PO了一篇文章,針對應付酒駕遭臨檢酒測的應付方法,個人覺得頗有創意也找不出有何大破綻或問題,不知大家覺得如何:
如果有天妳喝酒開車,一定要在車上放一瓶烈酒,當遇到條子臨檢酒測時,妳就氣定神閒把車停好,並確認以下過程有全程遭警方錄影存證,之後大搖大擺在警方面前把該瓶烈酒全部喝完,之後花一點時間跟警方閒扯蛋,確保酒精濃度更深入血液內。
然後妳就用很禮貌的口氣請警方酒測,並表明配合政令宣導,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請警方幫忙叫計程車載送回家。
當然酒測值應該會爆表,這時如條子仍執意要將妳移送法辦,妳可以「善意」提醒他,這可能會有誣告的問題(明知是停止駕駛後才飲酒),看他敢不敢移送?停車後在警方面前飲酒應無妨害公務或其他刑責。
以上假設情形,在下以跟部分⋯⋯條子討論過,目前條子無解。這不知道是那個天才想出來的,簡直是酒駕者的「福音」。
回覆 疑惑 在1/3/2011 8:49:24 AM的回覆:
為什麼警方要等你大搖大擺的把烈酒全部喝完
回覆 自以為是的刁民 在1/3/2011 10:46:31 AM的回覆:
請問您還要繼續開車嗎?

車得留在現場,又有多聰明?????
回覆 遇到這種的 在1/3/2011 10:49:22 AM的回覆:
栽他槍比較快!
回覆 .......... 在1/3/2011 10:54:15 AM的回覆:
如果有人因此而毫無顧忌地酒駕肇禍,

活生生撕裂人家圓滿的家庭,按..........陰陽....變化無常

弄出這個想法的人又有多聰明?又是什麼福音?????????

自以為是,自以為是.....

最好應報在他自己身上

酒駕為萬惡之首之一,還沾沾自喜,等現世報,...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3/2011 12:00:24 PM的回覆:
據我知道,目前警方為避免爭議,總不會一攔下車,就把人揪下車,馬上做酒測,通常會有一段空檔時間,所以警方通常會全程錄影。要在調面前把酒喝完,應該太容易了,方法很多,例如跟條子說口渴,要喝水,其實瓶子內是烈酒。
會不會繼續開車應該不是重點,對那些欲規避酒駕責任之人,只要省去罰金(鍰),免去刑責,就賺到了。
會PO此文,當然不是鼓勵大家鑽漏洞,實在是覺得想出這想法的人還蠻有創意的,所以以法律角度與大家討論一下,不爽的人火氣不用如此大。身為法律人從實體法或程序法角度想了許久,好像想不出破綻,也請教了一些實務家(審、檢、辯、條杯杯),也找不出漏洞所在。
昨天新聞台已經有人疑似酒駕將上述情節改良演出,結果獲不起訴處分,聽說目前有實務界擔心此風不可長。
回覆 那就這樣吧 在1/3/2011 1:53:48 PM的回覆:
取締酒駕標準程序   
(六)汽車駕駛人遇警察實施酒測,直接在執勤員警面前飲酒,意圖造成酒測酒精濃度爭議時:   
1、稽查過程全程錄影、錄音,並明確告知駕駛人之行為,已影響稽查及酒測勤務進行,並要求駕駛人配合指示,接受稽查,否則將依拒絕酒測予以舉發。   
2、提供礦泉水請駕駛人配合漱口後,立即對其實施酒測,並依「取締酒後駕車程序」規定處理。   
3、駕駛人拒絕配合以礦泉水漱口,應再告知其行為已違反前述條例拒絕檢測之規定,將依規定予以舉發,處罰鍰新台幣6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再考領,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駕駛人仍然拒絕配合以礦泉水漱口及進行酒測,則依規定舉發其拒絕酒測,並於舉發通知單上詳細記明違規事實。   
回覆 解決方案 在1/3/2011 2:02:50 PM的回覆:
可另外告他妨害公務罪
回覆 解決方案 在1/3/2011 2:06:38 PM的回覆:
告不成妨害公務罪,可能可以告告看社維法
回覆 解決方案 在1/3/2011 2:14:42 PM的回覆:
不然就依「經驗法則」論斷:
開車看到警察,居然還敢在警察面前喝酒,那麼沒看到警察之前豈不更有喝酒?
回覆 制止方法 在1/3/2011 4:50:20 PM的回覆:
所以警察會制止"之後花一點時間跟警方閒扯蛋,確保酒精濃度更深入血液內"這一段,儘速要求漱口及酒測,否則以拒絕酒測舉發,仍然是很重的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3/2011 5:10:32 PM的回覆:
同前意旨,純粹討論,如不爽者,請不要參與。
有關「經驗法則」云云,我也想到了也跟他人討論過了,在條子面前喝酒,是否可依經驗法則論斷有酒駕?應有疑義,可能過於跳躍。我甚至可在條子面前說我就是愛喝酒、我是在耍警察、我看到警察會緊張所以要喝酒、我很喜歡在警察面前喝酒、………等等至少有一千零一個理由,而且應該都不違法(包括社維法),警察聽了除了極度不爽外,除了要克制刑求的慾望外,行為人應無法律責任問題。
套一句星爺在某齣港劇(片名忘了)的台詞:公堂之上,大膽假設,應該也是沒有違反大清例律。
回覆 .... 在1/3/2011 6:27:09 PM的回覆:
我甚至可在條子面前說我就是愛喝酒、我是在耍警察、我看到警察會緊張所以要喝酒、我很喜歡在警察面前喝酒、………等等至少有一千零一個理由,而且應該都不違法(包括社維法),警察聽了除了極度不爽外,除了要克制刑求的慾望外,行為人應無法律責任問題。
================


問題是檢察官跟法官會相信這種話嗎?
回覆 .... 在1/3/2011 6:32:27 PM的回覆:
在檢察官和法官面前愛唬爛的被告,有許多都會被判得更重
回覆 .... 在1/3/2011 6:49:02 PM的回覆:
酒駕的刑事適用刑訴程序.
警方的取證
若拒測則是行政罰,但交通異議則適用刑訴法.
所以,
有証據才能認定事實.
開版的創意,有討論的價值.
停車後喝了烈酒,酒測值破表,如何去推停車前有喝?
除非,酒精計量檢測有更科學的推估.
因為停車前的事證沒有了!
...........
但若警方用行政規則來處理,則法官依法審理下,在辯護人的主張下,法官要採信,則要說理一番.除非最高來個決議或判例
指,行為人意圖,,,,以烈酒,.....,為拒測.那麼6萬元行政罰.但之後沒有酒駕的刑法.或緩起訴的納金.
結論:最多六萬元行政罰.不會有刑法前科.
回覆 問題是恐怕沒人敢試 在1/3/2011 7:03:47 PM的回覆:
開版如果覺得一定會被判無罪,那可以去那樣子實際試試看,再跟我們說實際試了之後的結果是怎樣啦
回覆 棒槌 在1/3/2011 7:10:07 PM的回覆:
作成不起訴處分的檢察官顯然不適任,法律人的悲哀實在令人氣結,竟被這種耍無賴的刁民所制服,僵化的考訓制度所訓練出來的執法者,顯然喪失ㄧ個執法者該有的擔當。刑法第185-3構成要件中的「駕駛」概念,只因被告係駕駛行進中被攔檢,下車後酒測前有喝酒,所得的酒測值就不能作為犯罪的證據?這樣的事實不能涵攝於本罪的構成要件?可以因為這種刁民想出的爛方法就束手無策?枉費國家賦予這些司法官伸張正義、摘奸發伏的權力和使命。被告雖然停止車子的行進,惟仍在被告的控制之下,仍符合構成要件「駕駛」的概念涵攝範圍,管他什麼時間點喝酒,法律規範的目的就在酒測後判斷能否正常駕駛,如果超過客觀標準就是違法,正常的話本即被預設繼續駕駛;這算哪們子天才!是執法者太死板了吧!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3/2011 7:29:07 PM的回覆:
作成不起訴處分的檢察官顯然不適任,法律人的悲哀實在令人氣結,竟被這種耍無賴的刁民所制服,僵化的考訓制度所訓練出來的執法者,顯然喪失ㄧ個執法者該有的擔當。
…………………………………
樓上應該又是在期待「包青天」出現吧。在這種動輒稱「恐龍法官」、「邪惡律師」的社會裡,敢堅持證據法則為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的檢察官蕙法官才是堅持執法者應有的擔當吧?
我的設例事實是:停止駕駛行為後,才在條子面前喝酒(這應該是實務上俗稱「兩造不爭執事項」),至於停止駕駛行為前有無喝酒(這應該是實務上俗稱「兩造爭執事項」),控方應很難舉證。除非你要像樓上有人用所謂「經驗法則」推論,不過,愚見仍認為行不通。
另除非把一些酒精濃度變化提出較科學化數據說服法官,不過私底下問了一些人,好像也不太可行,因為期間充滿太多變數,且實務上酒駕判決好像多寥寥數頁,看來也很難定罪。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3/2011 7:37:54 PM的回覆:
再補充一下,我設例事實:車子已停止,不在行為人控制下,甚至已在執法者控制下。
另法律人或說司法者與一般人不同的地方,某些程度當然應該要「僵化」,力如你覺得行為人很可惡、罪大惡極(可能是人民口中「刁民」),但是左看右看、上看下看,還是發現沒有處罰的法律,也只能冒著千夫所指(恐龍法官)判決無罪。否則,本人一再強調,考上國考者全部轉行,還沒考上者立刻焚書立地解脫,法院關門,全部用民調解決。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3/2011 7:52:20 PM的回覆:
在提出新聞報導的「改良版」事實,供各位參考一下(如與報導內容有出入,望祈海涵):
兩輛機車相撞發生小車禍,其中一輛騎士事故發生前搖搖晃晃,遭人懷疑有喝酒,事故發生後想落跑,另一輛機車騎士趕緊把鑰匙拔起來控制該輛機車,雙方等條子前來處理前,該名疑似酒駕騎士表示心情不佳,取得對方同意下,到路旁便利商店休息,但是趁機買了酒在超商監視器前,果敢的把酒喝完,之後條子趕到酒測結果自然是破表,移送法辦,但是超商的監視器成為不起訴處分的重要證據。
還有本人雖暱稱「無聊的人」,但滴酒不沾,更不會「無聊」到去測試,請不要再「建議」本人「現場模擬」了。主要是本人覺得好像很好玩、有創意,且聽說已有實務界在擔心了,而現實中好像也已經發生了,看來正義的一方應該要有所作為了。
回覆 把自己車留路上也違法 在1/3/2011 9:51:18 PM的回覆:
沒有人會相信說,有人看到警察,就故意喝酒,然後把自己的車子留在現場,叫計程車回家,這種極離譜的行為的人亂扯的話吧
回覆 歹路不要行 害人害己 在1/3/2011 10:07:31 PM的回覆:
喝了酒就叫計程車回家
不就好了!

什麼"天才"?   什麼"創意"?
動這些歪腦筋做什麼?
回覆 AAA 在1/3/2011 10:32:58 PM的回覆:
很簡單啊,修法規定烈酒只能放置於後車廂,否則以公共危險罪論處不就好了.
至於有人讓酒駕者進超商飲酒以至不起訴,是那人太沒心機怪不得別人,應該以自助行為拘束酒駕者啊.
就好像另一個笑話,"兩人相撞後,甲乙等警察,天冷,甲拿酒請乙喝,乙喝了幾口問甲怎麼不喝,甲說謝謝,我等警察來過再喝",有異曲同工之妙.
所以在社會上要多注意,人心險惡,人心隔肚皮,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無.
回覆 棒槌 在1/3/2011 11:46:14 PM的回覆:
再補充一下,我設例事實:車子已停止,不在行為人控制下,甚至已在執法者控制下。
----------------------------------------------------------------------------------
如果還沒酒測何來有車子被警察控制之情形?如果被控制代表警察已認定被告不能安全駕駛可以以現行犯逮捕;否則酒測前警察憑什麼控制車子?準此,酒測前車子均屬仍在被告控制佔有之下,且是行進中被攔下。
罪疑唯輕原則、罪刑法定原則、證據法則等等為了保障人權所發展出來的原則,可不是開版者所設例子可以適用,如果被告的行為可以成為脫罪的方法,那麼羈押原因之一的勾串滅証所為何事?被告明顯欲混淆證據證明方法的行為,試問有什麼理由可以適用證據法則、罪疑唯輕原則?相信這位檢察官只是少數,法律是社會科學之ㄧ小部份而已,既是社會科學豈能逸脫社會一般人所認知之所謂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法律沒那麼偉大,只不過是試圖守住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檢察官不是法官,難道被告這種行徑,還不到起訴門檻嗎?開版者顯然將控訴者和審判者搞混了!
試設一例,假設被告是下車後到超商買酒,車子尚未熄火,然後在超商前面喝了一瓶高粱後(有監視器為證),正準備上車時被警察臨檢,酒測爆表,如何論處?
回覆 棒槌 在1/4/2011 12:27:21 AM的回覆:
檢察官自廢武功,我才不信起訴後被告這種辯護理由法官會採信,法官本於自由心證對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力作取捨,於判決書中交代理由,惟自由心證不是漫無邊際乃是以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為其界線;目前實務檢察官為了定罪率的考績似乎有濫用不起訴之權利,實令人憂心!我不期待包青天,因為這個時代已不是糾問制度,但也不要活在書堆砌成中的象牙塔,只是憑著所學到的理論天馬行空的想像,看到警察接受訪問時,竟然建議與酒駕肇事的對造可以阻止對方繼續喝酒,真是快吐血了!
檢察官身為追訴犯罪的主體,做出這種不起訴處分書,如何指揮第一線的員警,成為他們法律見解的後盾;竟然被這種刁民給唬住了!開版者竟然會認為警察有可能成立誣告罪?也實在令人大該眼界!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4/2011 1:07:04 AM的回覆:
罪疑唯輕原則、罪刑法定原則、證據法則等等為了保障人權所發展出來的原則,可不是開版者所設例子可以適用,如果被告的行為可以成為脫罪的方法,那麼羈押原因之一的勾串滅証所為何事?被告明顯欲混淆證據證明方法的行為,試問有什麼理由可以適用證據法則、罪疑唯輕原則?
………………………
為何不能適用上開原則?難道在審理明顯意圖混淆證據的被告時(叫刁民好了),那些刑訴法的原理原則竟不能適用?理由為何?難道要對「善良」的被告才有適用?我想大部分的被告欲求脫罪,幾乎無所不用其極,這是人性,憲法或法律規定都有被告不自證己罪的思想了,是否適用上開原則和已有差別待遇?願聞其詳。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4/2011 1:22:32 AM的回覆:
目前實務檢察官為了定罪率的考績似乎有濫用不起訴之權利,實令人憂心!
……………………………………
這可能只是個人感受,不夠精確,我是覺得在某些類型案件,檢方往往為了一些目的,例如為了呼應社會改善治安,在證據不足情形下,硬是起訴或上訴,造成被告痛不欲生,而一般民眾往往說你不要犯罪就好了啊,但是往往刑法標準很低,很多人會不自覺的碰到。

檢察官身為追訴犯罪的主體,做出這種不起訴處分書,如何指揮第一線的員警,
…………………………
那請你對犯罪事實舉證,被告明明已停車後喝酒,如何證明酒駕,只要提出正確法律見解,愚見以為警察更會欽佩檢察官,另外,酒駕應無處罰未遂行為吧?
回覆 別自以為聰明 在1/4/2011 9:11:28 AM的回覆:
被詐竹科主管嘆「別自以為聰明」   
   
   2011.01.04   03:36   am      
      
「我真的不希望再有人被騙了!」遭騙千萬的竹科主管說,被騙後兩天,真的食不下嚥,懊惱到睡不著,氣自己怎麼沒想清楚,現在已經看開了,「錢再賺就有,希望我的案例可以讓所有人警惕,不要以為自己很聰明!」

他表示,自己平常很注意社會新聞,也常接到自稱檢察官或警察、法官的電話,說他帳戶有問題,他很清楚「這是詐騙集團!」未曾上過當,也提醒家人注意不要被詐騙集團所騙,「我已經那麼小心了,沒想到還是被騙!」

如此謹慎,為何還會被騙?他說:「他們真的演得太像了,精密的分工讓人沒辦法不相信!」他說,詐騙集團一開始就分工設局、環環緊扣,「態度又很懇切,不像會害人」。

後來,他依指示領款,又接到自稱金管會人員電話,說他提款機操作錯誤,錢可能會被扣光,他回想看過的新聞,「好像沒有假冒金管會官員的例子」,對方又說:「銀行跟詐騙集團串通好,都是想騙你的錢!」

「我為什麼不相信眼前的人,卻相信電話裡沒見過的人?」被害人說,雖然銀行行員多次提醒他「你可能被騙了!」他都堅信「你一定是跟別人串通好來騙我的!」更不敢報警,「真是鬼迷心竅!」

被害人沉痛表示,他至今不敢告訴家人被騙那麼多錢,但他想告訴民眾「不要以為詐騙集團不會找上你!」如果有異狀一定要報警。   

   
回覆 棒槌 在1/4/2011 11:43:59 AM的回覆:
那請你對犯罪事實舉證,被告明明已停車後喝酒,如何證明酒駕,只要提出正確法律見解,愚見以為警察更會欽佩檢察官,另外,酒駕應無處罰未遂行為吧?
----------------------------------------------------------------------------------
法律見解在第一次回覆早就告訴你了ㄚ?依照閣下的見解,我所設計的例子中,行為人駕車在超商前停車尚未熄火,下車後進超商買了一瓶高粱喝完後(有監視器為證),正準備上車時被警察施以酒測爆表,閣下認為是未遂犯!也就是已著手實施犯罪行為但尚未駕駛所以是未遂?非也非也!
未遂的前提是行為人已著手,故閣下既認為已著手,那依實務及學說多數見解,本罪為抽象危險犯,只要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足以成立,換言之,只要客觀上有飲酒過量後之駕駛行為出現,危險即已存在;即或採具體危險說,於本設例酒測爆表已堪認行為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如果此種情形行為人可以本罪論處,為何閣下之設例:行為人於肇事後於警察到現場尚未實施酒測前,下車到超商故意繼續飲酒而且酒測破表,檢察官卻認為證據不足,以不起訴處分結案,這跟閣下所講的不自証己罪等等原則,顯然牛頭不對馬嘴。
回覆 棒槌 在1/4/2011 11:45:48 AM的回覆:
所有法律發展出來的原則都有經過長時間累積的經驗和事實,所對應要解決或防止的問題或弊端也必須在一定的基礎始有適用。例如民法善意受讓的規定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但前提是相對人要是「善意」;證據法則是為了避免國家公權力之濫用,為達目的不擇手段,以侵害人權的方式違法取證而造成無辜人受害,但不能容忍惡意掩飾自己犯行之人,還能高舉不自証己罪等人權大旗耀武揚威,不自証己罪是被告沒有證明自己犯罪的義務;但不代表擁有可以妨礙國家舉證的權例!不要把一些原則無限上綱,作繭自縛。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4/2011 12:29:51 PM的回覆:
就教一下棒槌大大:既然是下車後才喝高樑酒,在車子尚未運行前遭酒測爆表,應尚未構成「駕駛」之要件吧?故應為無罪吧?
還有,民法的「善意」應多指行為人是否知情知情行吧?又為何惡意掩飾自己罪刑之人不能高舉不自証己罪等人權大旗耀武揚威?難道要「坦白從寬」或「積極揭發自己罪行」之人才可高舉不自証己罪等人權嗎?有無適用基本原則,應該不是以此做區分標準吧?
最後,我的設例事實裡,是行為人在停車後,警察未制止前喝酒的行為,應該也不算是妨礙國家舉證的權例?就算是,也不違法吧?至於動機為何如此做,我之前講過了,理由太多了,我爽、我高興、我喜歡在警察面前喝酒、我喜歡作弄警察……………………,就如同在公堂之上大膽假設是不犯法一樣道理。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4/2011 12:48:19 PM的回覆:
被告雖然停止車子的行進,惟仍在被告的控制之下,仍符合構成要件「駕駛」的概念涵攝範圍,管他什麼時間點喝酒,法律規範的目的就在酒測後判斷能否正常駕駛,如果超過客觀標準就是違法,正常的話本即被預設繼續駕駛;這算哪們子天才!是執法者太死板了吧!
…………………………………
185-3不管採用構成要件或客觀處罰條件,應該是處罰喝酒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同時」或「之後」駕駛之行為,所以駕駛行為「之後」喝酒,185-3應該是不會管的,閣下用所謂「車輛在被告控制下」為由認仍該當「駕駛」之構成要件,恐有疑義。「控制」與「駕駛」應該是很明確不同的兩個行為概念,例如:行為人酩酊大醉,自覺不能開車,而在自己車內睡覺休息,車輛應該也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該當185-3嗎?
還有「經驗法則」云云,很像是說,老師為了抓班上考試作弊,以經驗推論成績最差的人罪有可能作弊,以此認定加以處罰。
回覆 棒槌 在1/4/2011 3:02:44 PM的回覆:
就教一下棒槌大大:既然是下車後才喝高樑酒,在車子尚未運行前遭酒測爆表,應尚未構成「駕駛」之要件吧?故應為無罪吧?
----------------------------------------------------------------------------------
一下子未遂又一下子無罪?請不要前後矛盾,那我怎麼知道你哪一種見解才是真的?還只是耍嘴皮抬槓!
回覆 棒槌 在1/4/2011 3:21:48 PM的回覆:
還有,民法的「善意」應多指行為人是否知情知情行吧?又為何惡意掩飾自己罪刑之人不能高舉不自証己罪等人權大旗耀武揚威?難道要「坦白從寬」或「積極揭發自己罪行」之人才可高舉不自証己罪等人權嗎?有無適用基本原則,應該不是以此做區分標準吧?
最後,我的設例事實裡,是行為人在停車後,警察未制止前喝酒的行為,應該也不算是妨礙國家舉證的權例?就算是,也不違法吧?至於動機為何如此做,我之前講過了,理由太多了,我爽、我高興、我喜歡在警察面前喝酒、我喜歡作弄警察……………………,就如同在公堂之上大膽假設是不犯法一樣道理。

----------------------------------------------------------------------------------
依閣下見解,看來所有犯罪的現行犯,被逮捕前或移送地檢署前、只要趁機有牆撞牆;沒牆撞地球讓頭部受傷,只要檢警沒有錄影和第三人看見作證,就說遭到刑求,因為無法舉證被告受傷是自己造成的,所以可以排除被告自白之證據能力?而不必依經驗法則判斷被告受傷之地點或客觀情況?或是即便有執法人員作證,只因沒有錄影之鐵証,認為人証也可能說謊,所以基於罪疑唯輕原則,無罪。我這種說法閣下會不會認為我在詭辯或抬槓?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不過是學著你的邏輯思考罷了!
回覆 棒槌 在1/4/2011 3:37:44 PM的回覆:
。「控制」與「駕駛」應該是很明確不同的兩個行為概念,例如:行為人酩酊大醉,自覺不能開車,而在自己車內睡覺休息,車輛應該也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該當185-3嗎?
還有「經驗法則」云云,很像是說,老師為了抓班上考試作弊,以經驗推論成績最差的人罪有可能作弊,以此認定加以處罰。
----------------------------------------------------------------------------------
吼....非也!非也!我有說駕駛和控制是同一行為概念嗎?如何描述或定義構成要件中「駕駛」的概念涵攝範圍,車子已在行進中被攔下,或是下車到超商買東西尚未熄火,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這是實務和學說多數見解的看法,ㄚ你是搞懂了沒?強把馮京比馬涼,這種無意義的對話,避免浪費時間,我不再回應你。
至於喝醉了在車上睡覺當然車子仍在睡覺的人控制之下,只是他在睡覺睡覺叫睡覺……….睡覺會有罪?主觀要件要不要具備?真是服了你了!
回覆 ... 在1/4/2011 3:38:09 PM的回覆:
沒有人會相信說,有人看到警察,就故意喝酒,然後把自己的車子留在現場,叫計程車回家,這種極離譜的行為的人亂扯的話吧
====================

通常法官和檢察官,不會只聽被告說什麼,而主要是看他做了什麼行為!

把自己的車子留在現場,叫計程車回家,會做出這種行為本來就很離譜,檢察官和法官為什麼要相信他的話??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4/2011 5:11:35 PM的回覆:
看來我們要整理一下爭點:不管行車中被攔下來酒測超過標準,實務上仍是處罰喝酒不能安全駕駛「同時」或「之後」去「駕駛」的行為,實務上酒測爆表,是依酒精濃度推算酒測前幾個小時內有喝酒,那本人之設例是,停止駕駛行為後,在酒測前,有一個重大事件「行為人大量喝酒」,如此,控方如何證明駕駛行為之「同時」或「之前」,行為人就已經喝酒不能安全駕駛(酒測爆表)。
當然啦,目前稍微比較可以說服本人的,就是所謂依「經驗法則」云云,不過,在我看來,問題仍很大。這好像目前實務很常發生的「幫助詐欺」案件,大概都是被告存摺帳戶被詐欺集團拿去當詐騙帳戶,被告通常抗辯存摺遭竊或求職時被「老闆」拿去說要匯薪水,這類案件,通常被告抗辯多不被採現,法院通常以目前詐騙行為已為國人廣為週知,政府已極力宣導,被告學歷不低,應該知道不可隨意將存摺交付不明之人,或平時就應妥善保管,故依經驗法則,被告應有幫助詐欺之犯意。以上的「經驗法則」,可以說服大家嗎?
回覆 哇咧馬尿沒喝幾口 在1/4/2011 5:20:10 PM的回覆:
求職時被「老闆」拿去說要匯薪水
============================
當然法院不能採信,因匯款僅需帳號,如需核對,亦僅封面影本即可,現行法院案款之發款作業即係如此,

還有,不要活在象牙塔中,不要硬拗了,真正做過實務工作再說吧!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4/2011 5:54:40 PM的回覆:
棒槌兄(姐?)你的例子,我認為如是準備駕駛而尚未驅動車子,那就是未遂行為,因185-3不處罰未遂行為,所以無罪。在下之說法並無矛盾。
………………………………被告雖然停止車子的行進,惟仍在被告的控制之下,仍符合構成要件「駕駛」的概念涵攝範圍,管他什麼時間點喝酒,法律規範的目的就在酒測後判斷能否正常駕駛,如果超過客觀標準就是違法,正常的話本即被預設繼續駕駛;………………………………SORRY,在下可能曲解了,現試著努力瞭解,你的意思應該是說車子停止行進,仍在被告控制下,此時仍屬185-3的「駕駛」,所以就算此時喝酒,仍屬185-3酒駕?愚意以為車子停止行進後,就不是185-3的「駕駛行為」,所以可能不成立該罪。否則改變一下例子,被告停止車子的行進,惟仍在被告的控制之下,被告要補眠在車中喝了烈酒後睡覺,依閣下之邏輯見解,仍屬「駕駛」,管他什麼時間點喝酒,是否仍成立185-3?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4/2011 6:06:49 PM的回覆:
當然法院不能採信,因匯款僅需帳號,如需核對,亦僅封面影本即可,現行法院案款之發款作業即係如此,
……………………………………………
兄台口氣似可稍和緩點,你可能難以體會經濟不景氣,求職不易下,好不容易在國內三大報求職版上找的一份工作,經過面試後,老闆說錄取,但是要你交存摺帳戶,理由是將來要匯款薪水,我想很多人可能一時間不會想太多,不會質疑「老闆」就照做了,就好像現在很多詐騙集團詐騙手法也很不合理,例如「地檢署」要託管你的帳戶,這麼爛的理由還是時有人受騙,那你說我的例子不會真實發生,實際上是真的常常發生,法院往往用奇怪「經驗法則」論以幫助詐欺。
個人覺得法院好像不是在處罰所謂「幫助詐欺行為」,而是在處罰被告的愚笨、輕率、無經驗的可憐行為吧,各位可以接受嗎?就像上例,如果被害人被「託管帳戶」之後又遭騙取存摺帳戶,之後被論以幫助詐欺,是否妥適?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4/2011 6:16:41 PM的回覆:
樓上那位「馬尿兄」(簡稱),敢情問一下,您是從事哪方面實務工作,因為感覺你的說法充滿檢方部分的看法,小弟也自覺常在象牙塔中,所以求教一下。
不過,據小弟所知,如此奇怪的「經驗法則」,也常造成很多民怨,法院也有常判無罪的案例。
因為法官心中也很矛盾,要證明被告是知情故意非常難,但是若所有被告以此抗辯均或無罪,難以對社會治安交代,便宜了被告。我就看過開庭中,在等檢座蒞庭的空檔,法官暫時與律師聊天,內容就是針對上開類似案例,法官問律師說覺得被告是不是真的不知情冤枉的。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4/2011 6:29:25 PM的回覆:
當然法院不能採信,因匯款僅需帳號,如需核對,亦僅封面影本即可,現行法院案款之發款作業即係如此,
……………………………………
實務上可未必如此喔,我就聽過上開案例被告是一位海軍上校艦長退伍,終年找工作不易,後來將存摺帳戶交給「老闆」,遭已1章2頁起訴書起訴幫助詐欺,一審判有罪,理由大略是:你都當到海軍中校艦長了,放假都要對阿兵哥做離營宣教,當兵越久,官階越大,經驗應該更豐富,所以不可能被詐騙集團欺騙,被告所辯求職遭騙云云,不足採信。
二審好完了,律師的辯護策略是:當兵越久越笨(不知此是否為多數人的經驗法則),尤其是軍官在營區與社會脫節,官階越大也越笨,更容易遭騙。結果,二審法院採信(判決理由與辯詞及類似,只是文字上加以修改),認定被告確係求職受騙,改判無罪,只是海軍上校退伍的被告不知內心應該要高興還是〤〤○○?
回覆 兄台所稱之「馬尿兄」 在1/5/2011 8:53:01 AM的回覆:
很抱歉我的語氣比較不好,在此先向您致歉!

不過,我還是很擔心這篇文章會造成負面模仿效應,致員警取締酒

駕時之困擾,同時也會鼓勵酒駕致多少人家庭破碎!

建議您不要再公開園地探討個問題,

現在的討債公司或是犯罪集團或多或少有養一些流浪法律人當

打手,此由部份資產管理公司之陳明狀內容附卷可稽.

亦即上來看討論區的法律人不一定有正常工作,

博士生都會做錯事了,您說是嗎?

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阿門!

回覆 棒搥兄 在1/5/2011 10:35:19 AM的回覆:
棒槌兄(姐?)你的例子,我認為如是準備駕駛而尚未驅動車子,那就是未遂行為,因185-3不處罰未遂行為,所以無罪。在下之說法並無矛盾。
---------------------------------------------------------------------------------
為何「如是準備駕駛而尚未驅動車子,那就是未遂行為,因185-3不處罰未遂行為,所以無罪」,你答題時都不用交代理由的嗎?尚未趨動車子就是未遂?那你可否交代一下著手時點為何?你有把著手和既遂分清楚嗎?何謂著手?185-3是抽象危險犯?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你採的是抽象危險還是具體危險?如果是具體危險,那結果是什麼?
我之前是說,你既然是認為未遂,那就代表已著手,依通說實務見解,採抽象危險說,所以一有著手實施犯罪行為即已既遂;我說你矛盾的是,你之前說是未遂,但沒有處罰未遂之規定,後來又說還沒駕駛所以構成要件不該當,雖然結論都是無罪但前後論述不一,顯然體系紊亂毫無章法。
你知道為何別人看你的文章會不自的口氣不好,那是你的態度和脫節的自以為是,你可能有點實務經驗而躍躍欲試,衷心的建議你,謙卑一點,否則白目的詭辯會讓你吃大虧!
回覆 處處有溫暖 在1/5/2011 10:35:56 AM的回覆:
如果是法律魔人會怎麼做?
如果是無聊的人會教大家什麼創意?

小五女單車闖國道 員警幫騎喘吁吁
   更新日期:2011/01/01   18:32   顧守昌   
   
台南有一名特教班國小五年級的女學生,放學後,竟然獨自騎單車騎上了國道!國道警察先讓小女孩坐上巡邏車,她的單車則是員警負責騎,但是大熱天的,路程又長達3公里,讓員警騎得氣喘吁吁,幸好半路有貨車司機熱心相助載車,為了幫助一個小女孩,可說處處有溫暖。

這名國小特教班五年級的女學生騎單車上國道,竟然說自己是要去找同學,員警覺得傻眼之餘,基於為民服務,就把女孩護送上車,那單車呢?只好由警察伯伯負責騎,巡邏車在後方掩護,不過看看太陽這麼大,一下上坡、一下下坡,還是得騎到國道警察局,可是3公里的路程,這位員警越騎越吃力。

幸好一位好心的貨車司機不忍看到員警,大熱天辛苦騎車,說要幫忙載車,讓已經氣喘吁吁、又汗如雨下的員警,宛如見到救世主,趕緊回到有冷氣的巡邏車上休息一下,就這樣,快到警察局的時候,員警才又下車,把車騎到國道警察局。

而雖然腳踏車闖國道於法不容,原本應該開出3千元的罰單,但小女孩是特教班學生,基於情理法,員警最後只把小女孩告誡一番,又讓家人把她帶了回去。

回覆 棒槌 在1/5/2011 11:36:58 AM的回覆:
被告要補眠在車中喝了烈酒後睡覺,依閣下之邏輯見解,仍屬「駕駛」,管他什麼時間點喝酒,是否仍成立185-3?
-------------------------------------------------------------------------
之前有跟你強調主觀要件主觀要件主觀要件.......既然知道自己已不能安全駕駛,而在車上休息睡覺;和明知有喝酒開車,在被警察酒測前始下車,然後繼續喝酒意圖脫罪,兩者之故意內容可以相提並論嗎?你知道犯罪構成要件有分主觀和客觀要素嗎?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5/2011 2:16:05 PM的回覆:
唉,我之前說過,小弟滴酒不沾,對酒駕者更是深惡痛絕,之所以會拿出來討論,是有次偶然在其他非法律網站上看到此一想法,在下用法律想了許久,還是無法發現有何大瑕疵,只是覺得怎麼會有人想出一般法律人想不出來的東西,所以我才會稱「創意」,為了印證我的想法及彌補不足,我努力與周遭許多實務界前輩或同儕,他們一開始也是很訝異,之後也試圖提出一些所謂破綻,然嗣後稍加討論,好像又覺得沒啥大問題。
我是把他當作法律問題再討論,所以才會在此網站上PO出來,現實中,好像已經發生類似事件,而聽說法界也注意到了,果真此一想法無大破綻,將來勢必有人以此鑽漏洞,如此執法者甚或立法者應從「法律面」思考因應之道。
當然,我絕非鼓勵酒駕,但誠如「馬尿兄」所言,在公開網站討論,恐仍有其他問題,當時確實思慮未週,果真在討論過程中,個人覺得某些人充斥著情緒語言,好像酒精濃度很高致不能理性討論,實在也很難討論下去,不過,在下覺得「馬尿兄」之顧慮確實有理,我還是不要公開討論好了,並向有此困擾者致歉。

依通說實務見解,採抽象危險說,所以一有著手實施犯罪行為即已既遂;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5/2011 2:32:01 PM的回覆:
還有「棒槌兄在下在提出此文之前,深怕野人獻曝,貽笑大方。之前以與實務界(包含審、檢、辯、警)多方討論,至少意見尚稱一致,我才敢PO上來就教各位,想說問實務界可能上有不足,網站上可能有許多精通學說的高手,才來向大家請教」,可能在下的語氣或態度還不夠謙卑,致使你十分不爽。只是我覺得你的部分見解可能有問題:例如「駕駛」應指交通工具以啟動而行走,如只是啟動引擎準備移動,還不算駕駛,不能成立既遂行為。還有,………………………依通說實務見解,採抽象危險說,所以一有著手實施犯罪行為即已既遂;…………………………至少實務上危險犯(抽象或具體)多有未遂行為且加以處罰,例如173條第1項有處罰未遂行為,但185-3就不處罰未遂行為,所以我才會說無罪。
最後,你好像尚未針對我的問題回應,例如是否適用基本原則為何要你所講的那樣區分?當然啦,您如果覺得不屑回答我的問題,我也可以體會。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5/2011 2:55:03 PM的回覆:
當然法院不能採信,因匯款僅需帳號,如需核對,亦僅封面影本即可,現行法院案款之發款作業即係如此,
……………………………………………
兄台口氣似可稍和緩點,你可能難以體會經濟不景氣,求職不易下,好不容易在國內三大報求職版上找的一份工作,經過面試後,老闆說錄取,但是要你交存摺帳戶,理由是將來要匯款薪水,我想很多人可能一時間不會想太多,不會質疑「老闆」就照做了,就好像現在很多詐騙集團詐騙手法也很不合理,例如「地檢署」要託管你的帳戶,這麼爛的理由還是時有人受騙,那你說我的例子不會真實發生,實際上是真的常常發生,法院往往用奇怪「經驗法則」論以幫助詐欺。
個人覺得法院好像不是在處罰所謂「幫助詐欺行為」,而是在處罰被告的愚笨、輕率、無經驗的可憐行為吧,各位可以接受嗎?就像上例,如果被害人被「託管帳戶」之後又遭騙取存摺帳戶,之後被論以幫助詐欺,是否妥適?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5/2011 2:55:43 PM的回覆:
作成不起訴處分的檢察官顯然不適任,法律人的悲哀實在令人氣結,竟被這種耍無賴的刁民所制服,僵化的考訓制度所訓練出來的執法者,顯然喪失ㄧ個執法者該有的擔當。
…………………………………
樓上應該又是在期待「包青天」出現吧。在這種動輒稱「恐龍法官」、「邪惡律師」的社會裡,敢堅持證據法則為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的檢察官蕙法官才是堅持執法者應有的擔當吧?
我的設例事實是:停止駕駛行為後,才在條子面前喝酒(這應該是實務上俗稱「兩造不爭執事項」),至於停止駕駛行為前有無喝酒(這應該是實務上俗稱「兩造爭執事項」),控方應很難舉證。除非你要像樓上有人用所謂「經驗法則」推論,不過,愚見仍認為行不通。
另除非把一些酒精濃度變化提出較科學化數據說服法官,不過私底下問了一些人,好像也不太可行,因為期間充滿太多變數,且實務上酒駕判決好像多寥寥數頁,看來也很難定罪。
回覆 騙肖 在1/5/2011 3:00:33 PM的回覆:
那他自己的車呢?把自己的車留在路上,叫計程車回家,原來這樣叫做合乎「經驗法則」??
回覆 騙肖 在1/5/2011 3:03:11 PM的回覆:
原來看到警察,就可以把自己的車留在路上叫警察處理,自己叫計程車回家??這真的是第一次聽到,完全跟生活經驗不符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5/2011 3:12:42 PM的回覆:
被告雖然停止車子的行進,惟仍在被告的控制之下,仍符合構成要件「駕駛」的概念涵攝範圍,管他什麼時間點喝酒,法律規範的目的就在酒測後判斷能否正常駕駛,如果超過客觀標準就是違法,正常的話本即被預設繼續駕駛;這算哪們子天才!是執法者太死板了吧!
…………………………………
185-3不管採用構成要件或客觀處罰條件,應該是處罰喝酒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同時」或「之後」駕駛之行為,所以駕駛行為「之後」喝酒,185-3應該是不會管的,閣下用所謂「車輛在被告控制下」為由認仍該當「駕駛」之構成要件,恐有疑義。「控制」與「駕駛」應該是很明確不同的兩個行為概念,例如:行為人酩酊大醉,自覺不能開車,而在自己車內睡覺休息,車輛應該也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該當185-3嗎?
還有「經驗法則」云云,很像是說,老師為了抓班上考試作弊,以經驗推論成績最差的人罪有可能作弊,以此認定加以處罰。
回覆 棒槌 在1/5/2011 3:18:41 PM的回覆:
只是我覺得你的部分見解可能有問題:例如「駕駛」應指交通工具以啟動而行走,如只是啟動引擎準備移動,還不算駕駛,不能成立既遂行為。
----------------------------------------------------------------------------------
你引用「移動說」我沒意見,但還有所謂的「操控說」(林鈺雄)、「駕駛人在車內說」(郭棋湧),不管採何說,檢察官面對這種刁民在法律可以解釋運用之範圍內,因這種濫招數就棄守國家賦予他伸張公權力、維繫法制的使命、義務以及權力,所以我才說這種檢察官既然作出不起訴處分,就必須接受檢驗,而我認為不適任,也感到不爽。至於對閣下,我沒有不爽,只建議你身為法律人自許的話,少些詭辯更會贏得他人的尊重。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5/2011 3:54:43 PM的回覆:
當然法院不能採信,因匯款僅需帳號,如需核對,亦僅封面影本即可,現行法院案款之發款作業即係如此,
……………………………………………
兄台口氣似可稍和緩點,你可能難以體會經濟不景氣,求職不易下,好不容易在國內三大報求職版上找的一份工作,經過面試後,老闆說錄取,但是要你交存摺帳戶,理由是將來要匯款薪水,我想很多人可能一時間不會想太多,不會質疑「老闆」就照做了,就好像現在很多詐騙集團詐騙手法也很不合理,例如「地檢署」要託管你的帳戶,這麼爛的理由還是時有人受騙,那你說我的例子不會真實發生,實際上是真的常常發生,法院往往用奇怪「經驗法則」論以幫助詐欺。
個人覺得法院好像不是在處罰所謂「幫助詐欺行為」,而是在處罰被告的愚笨、輕率、無經驗的可憐行為吧,各位可以接受嗎?就像上例,如果被害人被「託管帳戶」之後又遭騙取存摺帳戶,之後被論以幫助詐欺,是否妥適?
回覆 棒槌 在1/5/2011 4:30:49 PM的回覆:
至少實務上危險犯(抽象或具體)多有未遂行為且加以處罰,例如173條第1項有處罰未遂行為,但185-3就不處罰未遂行為,所以我才會說無罪。
-----------------------------------------------------------------------------
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是抽象或具體危險犯尚有爭議,但本罪之行為是放火「燒毀」,未遂是指尚未達燒毀之程度則行為之客觀要件要素尚未該當,然基於公共危險之法益保護,立法者對尚未完成之行為仍認為應予以處罰。與185-3之構成要件,如採抽象危險說依行為犯之性質,著手即成立既遂有何不對?你可能又把客觀要件中的「行為」與著手又搞混了!
所有犯罪客觀構成要件都成就才稱為既遂,只是通常所謂抽象危險犯只要行為一著手後客觀構成要件即成就,這樣你是清楚沒?
回覆 棒槌最後一次回覆 在1/5/2011 5:18:54 PM的回覆:
最後,你好像尚未針對我的問題回應,例如是否適用基本原則為何要你所講的那樣區分?當然啦,您如果覺得不屑回答我的問題,我也可以體會。
---------------------------------------------------------------------------------
我問了你那麼多問題你思考了沒?又回答我了嗎?更何況我已經回答了!真不知你還要我回答什麼?
最高法院作出決議或是司法院要作出解釋前,不是都有好幾種見解最後才得出一個多數都能接受的結論。「駕駛」的概念固然有多種定義,但社會科學沒有一個無懈可擊的定義可以涵蓋所有複雜多變的社會現象,法律人在認事用法時只是試圖在不違反憲法之基本原則及價值下,作出合目的性的評價以落實制定法律的目的。一個酒後駕車的人為了避免因酒測遭罰,於行進中不管是因肇事或警察攔檢,於下車後繼續喝酒且以此為辯護的理由,(如果他下車前沒喝酒自不可能試圖以此方法混淆)這種非自願性停止行進的行為,如果沒有喝酒是不是就會等酒測完繼續駕駛?依操控說,仍然在駕駛人控制之下參與交通,何以不能將此種情形涵攝於構成要件中駕駛的概念?僅因駕駛人趕快下車後繼續喝酒?這樣子的心態和思維,法律人如何能被人民所信服?能不批判嗎?
閣下看不出是對此事件引以為憂,只是一直偏執得為自己既定的立場狡辯,所有原理原則都是一種規範評價下的產物,「無罪推定」也好、「自由心證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罪刑法定」、「證據排除法則」……..,背後都有一定的經驗歷史所累積,和追求的價值,但沒有說為了實現某一個價值就可以犧牲掉其他,更何況往往是環環相扣、或有上下位概念或法益的權衡等等因素。
天馬行空的想像如果可以打贏官司,那還需要法律嗎?只是很可悲的是,本案例的爛方法,很可能出自於被告辯護律師之手,難道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或者都是被魔鬼轄制的魁儡!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5/2011 6:03:06 PM的回覆:
目前實務檢察官為了定罪率的考績似乎有濫用不起訴之權利,實令人憂心!
……………………………………
這可能只是個人感受,不夠精確,我是覺得在某些類型案件,檢方往往為了一些目的,例如為了呼應社會改善治安,在證據不足情形下,硬是起訴或上訴,造成被告痛不欲生,而一般民眾往往說你不要犯罪就好了啊,但是往往刑法標準很低,很多人會不自覺的碰到。

檢察官身為追訴犯罪的主體,做出這種不起訴處分書,如何指揮第一線的員警,
…………………………
那請你對犯罪事實舉證,被告明明已停車後喝酒,如何證明酒駕,只要提出正確法律見解,愚見以為警察更會欽佩檢察官,另外,酒駕應無處罰未遂行為吧?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5/2011 6:09:36 PM的回覆:
TO「棒槌兄」:
反正我也太久沒認真唸書了,所以可能我的看法也有問題。但是,閣下所提之例子:…………假設被告是下車後到超商買酒,車子尚未熄火,然後在超商前面喝了一瓶高粱後(有監視器為證),正準備上車時被警察臨檢,酒測爆表,如何論處?…………如在下未曲解閣下之意,你好像認為仍會成立185-3吧?如是,恐怕會有問題。
就本人所知(很久沒認真唸書,但有請教一些高手),如上例事實為車輛尚未啟動行進,而且停車前也未飲酒爆表,依目前實務或多數學說見解,恐怕都會認為不成立185-3吧?理由很多:不該當「駕駛」要件,可能是「未遂行為」。但是答案應該都不會是成立該罪吧?
網上是否有其他高手可以對在下就上開例子指點一下?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5/2011 6:25:13 PM的回覆:
就教一下棒槌大大:既然是下車後才喝高樑酒,在車子尚未運行前遭酒測爆表,應尚未構成「駕駛」之要件吧?故應為無罪吧?
還有,民法的「善意」應多指行為人是否知情知情行吧?又為何惡意掩飾自己罪刑之人不能高舉不自証己罪等人權大旗耀武揚威?難道要「坦白從寬」或「積極揭發自己罪行」之人才可高舉不自証己罪等人權嗎?有無適用基本原則,應該不是以此做區分標準吧?
最後,我的設例事實裡,是行為人在停車後,警察未制止前喝酒的行為,應該也不算是妨礙國家舉證的權例?就算是,也不違法吧?至於動機為何如此做,我之前講過了,理由太多了,我爽、我高興、我喜歡在警察面前喝酒、我喜歡作弄警察……………………,就如同在公堂之上大膽假設是不犯法一樣道理。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