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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執行力的問題
發表人 惡斷之劍  

發表日期

1/10/2011 6:50:25 PM
發表內容 甲有一A地,乙無權在A地上蓋一B屋,並且將B屋出租於丙

甲先依民法第767條1項請求丙返還B屋,惟經法院調查後發現甲非B屋所有權人而判甲敗訴確定

後甲再依民法第767條1項請求乙拆屋還地,並且獲得勝訴確定判決,於是甲即依此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請問能否對丙執行?
-------------------------------------------------------------------
我認為依照強制執行法第4-2條第1項中段意旨,由於丙非訴訟繫屬中取得A地占有之人,所以縱然丙對甲亦屬於無權占有A地,但是確定判決的執行力並不能及於丙

因此執行法院此時並不能逕為強制執行,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6條諭知丙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4-1條的債務人異議之訴

不知道這個想法對不對,因為有人認為,因為甲之前已經有對丙提起過民法第767條1項,而判決理由中亦有對此加已說明,而這代表後訴法院在審理時已經知道A地上有承租人丙存在,所以後訴訟的確定判決已經不用再考慮強制執行法第4-2條訴訟繫屬前或訴訟繫屬後的問題。

但是我認為基於既判力的相對性,既然兩個訴訟的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皆不相同,怎麼可以因為只是後訴法院於審理時已經知道了A地上有承租人存在,就認為不用再考慮執行力的主觀範圍

煩請李老師和各為前輩指點我哪個觀念出了問題,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0/2011 6:58:02 PM的回覆:

你是對的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10/2011 7:11:34 PM的回覆:
我瞭解了,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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