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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發表人  

發表日期

1/12/2011 11:37:15 PM
發表內容 台北市一名洪姓外交官夫人,6年前在新光三越的「瑪迪芙」專櫃購買20盒面膜,長期使用後發現臉頰過敏長紅疹,事後看到媒體報導才知道面膜含有禁藥類固醇,讓洪小姐氣的控告新光三越,現在法官也認為新光三越未盡把關之責,應負連帶賠償84萬元。洪小姐拿出兩張差異很大的相片比對,一邊是原本細緻無瑕的臉頰,但另一邊卻是使用瑪迪芙面膜後,臉上過敏長紅疹的狀況。

6年前洪小姐以3萬6千塊在新光三越的瑪迪芙專櫃,購買20盒號稱純天然的面膜,但長期使用後,卻被醫師診斷證明罹患類固醇酒渣症與接觸性皮膚炎,無法治療,只能讓皮膚自然修復,洪小姐想理論卻查無證據,直到2007年媒體頭版報導瑪迪芙含有類固醇禁藥,才讓她氣的控告面膜廠商與新光三越,求償164萬。

法官認為新光三越提供設櫃,還抽取1/4的業績,但卻沒有對產品控管審查,應該負連帶責任,外加懲罰性賠償,判賠洪小姐84萬,至於是否上訴,新光三越還要與律師商議,而這也是國內第一起通路商被判連帶責任的首例。   



請問老師:判新光三越賠償是依據消保法嗎?又請問連帶是根據那條?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2/2011 11:51:08 PM的回覆:

光看這樣的新聞報導,我也沒辦法判斷。

而且要百貨公司對專櫃商品控管審查,這也太扯了!

這跟房東要為房客的行為負責,有什麼二樣。

回覆 在1/13/2011 12:18:26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回覆 1 在1/13/2011 1:45:43 AM的回覆:
法官認為新光三越提供設櫃,還抽取1/4的業績
回覆
李俊德 在1/13/2011 12:54:16 PM的回覆:

法官認為新光三越提供設櫃,還抽取1/4的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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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設櫃:這是義務

抽取1/4的業績:這是權利

這不是非常雷同或等同於租賃契約嗎?

怎麼會被認定為是「歸責事由」?

回覆 2 在1/13/2011 1:33:04 PM的回覆:
這不是非常雷同或等同於租賃契約嗎?

怎麼會被認定為是「歸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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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規範在民法,且相對人特定適用過失責任;消保法乃基於對不特定之多數消費者所為之特別保護規範,對於商品製造者及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和服務賦予較重之責任,本不能相提並論。
回覆
李俊德 在1/13/2011 2:10:49 PM的回覆:

講那些空洞的名詞,幹什麼呢?誰不知道「保護消費者」所以消保法有一些特殊規範。

賣問題商品的店家當然要負責

問題是要百貨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請求權基礎是什麼?消保法第7條?還是第8條?是「商品」還是「服務」?歸責事由又是什麼?

1.房東收房租為什麼變成「可歸責事由」?

2.房東收房租就有權利檢查或控管「房客所賣的產品」?

3.如果「提供販售平台」「收取一定費用」可以變成連帶負責之基礎,那原引此例,所有的「商品的通路」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斯有此理?



回覆
李俊德 在1/14/2011 1:24:46 AM的回覆:

2同學,不好意思,我在回應你的時候。不小心按錯按鍵,誤刪除你的留言,真是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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