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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結兩天婚,如何破解?
發表人 Y  

發表日期

1/14/2011 10:53:14 AM
發表內容 北市一名癌末陳姓男子在病床上與陳姓女子結婚,豈料婚後兩天病逝,陳女瞬間以配偶之姿取得近兩千萬元的遺產繼承權,此後避不見面,還馬上找仲介賣房。陳某子女認為陳女惡意騙婚詐取繼承權,一狀提告,但檢方認為詐欺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士林地檢署調查認為,當天戶政事務所人員親赴病房辦理結婚登記,並確認陳某真有意願結婚;雖然陳某當天下午即表示後悔,也無法證明是受陳女欺騙才結婚,詐欺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法界人士指出,陳女雖以配偶身分取得繼承權,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也無法獨吞遺產;律師陳敬暐則表示,陳家子女主張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於法不合,只能提起確認陳女非繼承人之訴,向法官證明陳女為騙取遺產委身下嫁,但舉證難度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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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律師也要常常進修才行 在1/14/2011 12:31:34 PM的回覆:
律師陳敬暐則表示,陳家子女主張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於法不合,只能提起確認陳女非繼承人之訴,向法官證明陳女為騙取遺產委身下嫁,但舉證難度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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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律師的主張就像是以前已經不能主張婚生否認之訴的生父,以為迂迴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就能夠達到相同的效果有何不同?這已經不是舉證難易度的問題,而根本是不能夠提起這種確認之訴吧
回覆 有這種之訴嗎? 在1/14/2011 12:37:27 PM的回覆:
只能提起確認陳女非繼承人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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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種之訴嗎?
兩人已結婚,她當然是配偶,還能提甚麼「確認陳女非繼承人之訴」嗎?
還是是說「婚姻無效之訴」?
回覆 破解什麼? 在1/14/2011 1:46:24 PM的回覆:
做人子女一天到晚想不勞而獲,貪圖祖公屎!

電視新聞是說女子與病男業認識交往五年才結婚,

正常人要靠自己的努力,一定考得上!
回覆 看事情的角度不同 在1/14/2011 9:33:03 PM的回覆:
問題是兒女本來就有繼承權阿?而且是當然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
至於突然跑出來的當然繼承人:配偶,侵害了原來的繼承分配,從子女的角度出發,並非毫無道理。
回覆 律師也要常常進修才行 在1/14/2011 11:30:04 PM的回覆:
誠如樓上同學見解,那在實務上應該也是要提所謂的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倒是還沒見過有什麼確認非繼承人之訴

況且照新聞所說的判斷,根本就已經不能否認陳女是被繼承人的配偶這個事實了,現在只能傾向打陳女是否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而否認其有繼承權,而不可能再用否認陳女為被繼承人的配偶之方式來否認其有繼承權
回覆 子女當然可以繼承 在1/15/2011 7:56:01 AM的回覆:
問題是兒女本來就有繼承權阿?而且是當然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
至於突然跑出來的當然繼承人:配偶,侵害了原來的繼承分配,從子女的角度出發,並非毫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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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當然可以繼承,但本件子女顯然是為了更多財產,否則1146或767就可以了,何必要置對方於死地???

因為不甘心,林北本來可以拿到全部財產,平白多出一個人來均分,人心不足,蛇吞象,有財產者應全部信託管理,不要讓後代爭來爭,也增加家事庭的案量!!!!
回覆 你能完全排除詐欺之嫌 在1/15/2011 11:24:35 AM的回覆:
你能完全排除詐欺之嫌嗎?
雖然舉證很困難,但非謂因此沒有詐欺之嫌吧?!

如果你是該兒女,你會甘願嗎?
回覆 Y 在1/15/2011 11:27:54 AM的回覆:
若反推到結婚當天下午
你是子女
要怎辦
   
回覆 假結婚 在1/15/2011 11:28:50 AM的回覆:
民事法上的「假結婚」如何證明?印象中的大陸偷渡客假結婚真賣淫,那些人還不是真的有去辦結婚登記?!

記得好像是用沒有「結婚的真意」,如何判斷?好像就是「賣淫」。
回覆 .... 在1/15/2011 11:30:29 AM的回覆:
法官以間接證據已證明當事人結婚時意思清楚.
回覆 問題不在男方 在1/15/2011 11:32:07 AM的回覆:
是在女方,如何證明女方沒有結婚真意?
回覆 假結婚 在1/15/2011 11:40:53 AM的回覆:
在香港,由於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大陸配偶可以申請來港合法定居,有些假結婚集團就安排香港人與大陸人假結婚,讓大陸人以港人配偶身份申請到香港定居,然後離婚。參與假結婚的香港人可以獲得金錢報酬。

在台灣,有些大陸女性藉假結婚去台灣賣淫。

-------------
另外:
在同性婚姻不合法的地區,有些同性戀情侶為了與情人享有合法夫妻的權益,就與另一對異性的同性戀情侶一起假結婚為兩對夫妻,然後與自己的伴侶享受政府「給合法夫妻的權利」。
回覆 .... 在1/15/2011 1:11:48 PM的回覆:
若在女方是否有結婚真意?
則請問移民署的約談人員,他們最神了?什麼都能問的.
回覆 滿好的建議喔! 在1/15/2011 1:18:57 PM的回覆:
我怎麼沒想到?問題是本案移民署不會受理吧?!
回覆 不要說偏兒女 在1/15/2011 1:20:33 PM的回覆:
說部定死前兩天結婚是類似於冥婚。我們也不能排除有人願意跟死人結婚,更何況系爭非死人。
回覆 也不要說死前兩天啦 在1/15/2011 1:24:41 PM的回覆:
就算是例如老榮民,活到七老八老了,老婆先走了,過了一兩年又開始癢了,突然跑出一個女人,給他撒個嬌,搔個癢,整個人就像被鬼迷了一樣,哪一天跑去結婚,你能保證那個女的不是在肖想對方的財產(退休俸)?

鬼才相信女的是在肖想老榮民的身體咧!
回覆 路過 在1/15/2011 9:03:01 PM的回覆:
老實說,這年頭謀生不易……
回覆 李俊誠 在1/16/2011 5:14:38 PM的回覆:
說穿了還不是為了錢   如果本案中改為負債高於遺產你看還會不會有人想要出來爭      拋棄都來不及的說
回覆 在1/16/2011 10:28:01 PM的回覆:
現實就是這樣.
郭董只是郭管理員,還可能有沒有錢的味道的女人愛嗎...
回覆 PP 在1/17/2011 12:05:38 AM的回覆:
還要找什麼律師去走訴訟?   快去找到人   把錢追回來   阻止她賣房   才是最重要
難不成要像那位發瘋搶人11元的法助   抱著六法全書   跟她講道理喔   
快去堵人吧   實際一點   走法律只是配菜   
回覆 在1/17/2011 12:24:56 AM的回覆:
第一時間找我就能破解了.
現在也是有撇步啦.
回覆 有長處 在1/17/2011 9:41:21 AM的回覆:
應該請他開課傳授秘訣

送女友上髮廊   2小時空檔去迷姦   惡狼剛假釋又做案   警諷劈腿男「有長處」
   更新日期:2011/01/17   06:30   
   
一名劈腿擁有兩個女友的性侵假釋犯,日前開著一號女朋友的車,載二號女朋友去東區髮廊美髮時,竟利用空檔時間到一家服飾店,以泡芙迷姦女店員,強逼她口交得逞,事後再若無其事地接女友回家;警方前天逮捕該名惡狼後,通知兩名女友至警局,兩人才知男友有性侵前科,且還腳踏兩條船,氣得互罵:「妳這個不要臉的人!」

嫌犯陳國華(四十三歲,有強盜、強制性交等前科)曾因強制性交罪嫌遭判刑十三年,入獄服刑十一年後,日前假釋出獄,陳嫌身材中等、相貌平平,出獄後卻馬上結交兩名女友,也都讓女友認為自己是他唯一的真愛,不料卻因迷姦案讓他劈腿兩女情事曝光,警員諷:「他應該有不為人知的長處吧!」

回覆 長處很長 在1/17/2011 9:45:50 AM的回覆:
氣得互罵:「妳這個不要臉的人!」
^^^^^^^^^^^^^^^^^^^^^^^^^^^^^^^^^^^^^^^^^
是兩個女友互罵嗎??!
如果是這樣,更應該請他來開課
回覆 回一樓 在4/19/2011 5:15:49 PM的回覆:
案由應屬確認繼承權不存在,是的,律師電話受訪可以講半小時,但報導刊出卻只有短短二行,看二行字就來挑戰,您認真了!
基本上本案子女要提起確認婚姻不成立或無效或撤銷婚姻之訴皆欠缺當事人適格,而記者既然要報導當然想要找尋有無解決之方式,否則這篇報導不就只是單純事實敘述,尚覺乏味了嗎?
回到本案,既然子女程序上無法由父親婚姻部份下手,那自己的權利總可以主張了吧?子女若不想讓該名女子這樣就得手父親的遺產,那是不是可以基於自己繼承人之身分,認為該名女子之繼承關係有問題,導致自己的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呢?這樣有沒有確認利益呢?應該有吧!至於理由部分,看起來只能主張該名女子意在遺產,並不具有與其父親共結連理之真意(此乃本訴之前提問題),藉以否認該女之繼承人資格!這不就是舉證困難的問題嗎?
這些內容對於法律人來說可能易懂,但當你要解釋給一般人聽的時候不講白話一點,人家聽的懂嗎?簡單的說,子女唯一之道就是訴請法院確認該女不是繼承人,沒繼承資格嘛!而你之所以挑戰,大概就是因為本訴前提問題記者沒有寫上去,所以你才會拿婚生否認以及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來做類比,但記者如何記載受訪者無法控制,您只看二行字就來挑戰,不知前提問題的連結您想到了嗎?
記者所登的確認非繼承人之訴確實不是法院在使用的案由名,但究其內容即是上上一段的敘述,記者照白話的寫出來了,又如何?法院並不會因你案由不是照他們的就把你駁回好嗎?
最後,如果該女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這篇就不會報導了=.=
回覆 回一樓 在4/19/2011 6:19:25 PM的回覆:
再補充一點,一樓所類比的例子:已不能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更不能迂迴再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是沒錯,但這前提是建立在該人自己已喪失否認子女之撤銷權,如此一來他當然不能再提確認之訴,此係因違反確認訴訟補充性,與本案狀況根本不同!
本案是子女基於自己的確認利益所提,也未違反確認訴訟之補充性,本非一樓所稱例子能相比!
回覆 y 在4/19/2011 8:12:35 PM的回覆:
不會是該案律師親自回應吧...
最近論壇常有大咖出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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