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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開轎車肇事 公車司機業務過失起訴
發表人 自由時報  

發表日期

1/14/2011 5:28:09 PM
發表內容 2011-1-14自由時報

〔記者林嘉東、曾鴻儒/綜合報導〕基隆客運司機蘇金隆下班後,開自己的轎車與機車擦撞,致騎士倒地受傷,基隆地檢署認為蘇某以駕駛車輛為業,肇事時縱使不是駕駛大客車,在此「地位」駕車,仍屬業務範圍內執行業務,昨依刑度1年以下的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起訴。

47歲蘇金隆受訪時指出,當時已經下班的他,因為忘記拿手機電池,才開著自己的轎車返回公司拿,事故當時並不是開大客車,不解檢察官怎會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他?

主任檢察官周啟勇指出,起訴書援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685號判例,刑法所謂「業務」,是指以駕駛車輛為業之人,在社會上有其特殊「地位」,在此「地位」駕車,不問其目的為何,仍認為是在業務範圍內,不能以肇事時不是開著執行業務的車輛,就認定不是業務行為。

檢認地位   不問目的

蘇某以開大客車為業,駕駛車輛本是基於社會生活上的地位而反覆執行業務,應比一般駕駛人有更高注意義務,肇事時縱使不是駕駛大客車,仍應認為是執行業務中,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

起訴書指出,蘇金隆去年9月12日下午6時,駕駛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金山區南勢路由台北市往金山區行駛,途經該路段112號基隆客運停車場前,欲左轉進入基隆客運停車場時,與對向車道由金山區往台北方向行駛、由邱思凱騎的機車碰撞,致邱某與後載的女子張玉雯倒地受傷。檢察官認定,蘇某左轉時,應看清有無來車,貿然左轉是肇事主因。

計程車司機沈錦豐受訪時說,他開了20多年計程車,從不知道不開計程車,改開其他車子或騎車肇事時,會觸犯業務過失傷害罪;他雖領有職業駕照,並沒有比較會開車,哪有不是開計程車發生事故,還要認定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

同業嘆︰不公平

林姓大客車司機也大嘆,這樣對大客車司機很不公平,應該以肇事時是否開著公車來認定,否則不就等同於他們都不能發生事故,只要發生事故,就被認定為業務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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