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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重婚起訴疑問
發表人 J  

發表日期

1/15/2011 2:02:04 AM
發表內容 AB原係夫妻,兩人辦理離婚後翌日,BC隨即辦理結婚。
因離婚過程欠缺證人要件(證人並不知悉兩人確有離婚意思)
且B係惡意;
A欲提起   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   及   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之訴

請問老師:

1.A是否應先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實務上為確認婚姻關係成立)並取得確定勝訴判決而回復AB前婚姻後,BC始構成重婚,此時再對BC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之訴?

2.抑或是A可否依民訴§572   合併提起兩訴訟?

3.A提起確認前婚姻裩係存在之訴,若於第一審判決勝訴後即對後婚姻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之訴,是否依民訴§572II之規定,裁定移送係屬中之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5/2011 2:11:42 AM的回覆:

可以同時提起兩訴訟

回覆 J 在1/15/2011 2:36:16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回答。

冒昧請教,

1.可以合併提起之理由是依據民訴§572第1項之規定?
抑或有其他考量或見解?

2.若兩訴訟之管轄法院不同,仍得擇一合併提起嗎?
抑或是必須分開起訴,再依民訴§572第2項裁定移送合併裁判?

麻煩老師了,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5/2011 5:34:01 PM的回覆:

被告不是都有B嗎?依248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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