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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教唆犯及幫助犯出於同一行為人的法律效果?
發表人 不解  

發表日期

1/18/2011 10:18:37 PM
發表內容 甲教唆乙殺丙,並提供槍枝給乙,丙終究死亡。

乙成立殺人既遂罪無疑…
那甲呢?教唆殺人罪加幫助殺人罪?二罪併罰?
我在別的討論區有人說教唆行為已包含幫助行為,所以只論教唆殺人即可,是這樣嗎?
回覆 吸收關係 在1/19/2011 1:48:03 AM的回覆:
幫助行為為教唆行為所吸收:法律單數(46台上831)

林山田老師說:這種情形應屬於補充關係(可是卻在判例上全部被套上吸收)。
回覆 林山田老師整理的 在1/19/2011 2:01:32 AM的回覆:
林山田老師整理的吸收關係,可說至為精彩,羅列如下:
1.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
2.全部行為吸收部分行為
3.後行為吸收前行為
4.重罪吸收輕罪
5.當然吸收
6.實施行為吸收教唆行為
7.教唆行為吸收幫助行為
8.特別條件之罪吸收非特別條件之罪
9.接續犯之吸收
----------
其中,我覺得當然吸收最為經典。
回覆 不解 在1/19/2011 9:38:52 AM的回覆:
謝謝兩位幫忙,讓本人受益良多
回覆 另外參閱李老師刑法 在1/19/2011 1:11:15 PM的回覆:
其將浮濫(至極)的吸收置於不罰之前後行為一節。
回覆 另外李老師的刑法 在1/19/2011 1:14:13 PM的回覆:
法律單數一章關於吸收關係的論述,包括:
一   廣義之見解
二   狹義之見解
三   區分類型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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