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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凱撒的面具-吳育昇應該立即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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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1/20/2011 9:43:11 AM
發表內容 凱撒的面具-吳育昇應該立即撤回告訴


2011-01-20   中國時報   【王健壯】   


             政客問政與司法官執法,雖然經常引述憲法與法律,但其實他們卻是最不懂言論自由為何物的兩種人。   

             政客不懂言論自由,表現在他們動輒告人誹謗這種行為上面。他們控告的對象,一是媒體,另一是政治對手,尤其在選舉期間,政客跑法院按鈴申告,幾乎已成為一種選舉儀式,台灣選舉言論官司多到舉世罕見,便是由此而來。   

             另外,祇要媒體報導政客的負面新聞,或者對他們有所批評,他們也是能告則告;國外媒體老闆與記者很少以被告身分出庭應訊,但台灣有些媒體老闆與記者卻成為法院的常客,而且跟他們對簿公堂的,通常都是政治人物。   

             政客因不懂言論自由真諦而好訟濫訟,已經是民主政治的笑話,而司法官竟然也不懂言論自由,不是濫行起訴,就是作出烏龍判決,更是民主政治的悲哀。   

             以吳育昇控告馮光遠這件官司為例,吳育昇涉及婚外情是事實,他主張死刑也是事實,馮光遠根據這兩項事實,寫了一段充滿諷刺味道的文字,並且配了一幅漫畫,乃是對公眾人物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但結果卻被吳育昇提出告訴,而且檢察官經偵辦後,也竟然以加重誹謗罪嫌對馮光遠提起公訴。   

             檢察官起訴的法律依據是刑法三一○條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指誹謗罪),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檢察官對同條文第三項「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的文字卻視而不見,也忘了刑法三一一條免責條件中,列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可不罰的規定。   

             如果檢察官懂得什麼叫言論自由,他就應該瞭解兩項基本事實:其一,馮光遠所散布之文字與圖畫,均屬事實;其二,吳育昇之婚外情行為與贊成死刑主張,均屬可受公評之事,馮光遠所寫之文字,以及漫畫作者所畫之插畫,也都是適當之評論,足以構成阻卻違法的事由。   

             更何況,比刑法位階更高的大法官五○九號解釋文中,更有規定「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檢察官以被告不能證明真實的理由決定提起公訴時,他的腦海中顯然忘了大法官建立「合理確信原則」,希望進一步保障言論自由的這項解釋文。   

             更重要的是,檢察官顯然也忘了,馮光遠的文字與圖畫都是評論,並非報導,報導也許有真有假,但評論卻無真假之分,更何況,評論是意見表達的一種,根據「合理評論原則」,既是意見表達,當然更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政治人物如果稍微懂得言論自由,不但不會動輒控告媒體,更不會控告媒體的社論、專欄或漫畫。歐巴馬上台至今,幾乎天天被右派媒體醜化誹謗,說他是臥底的穆斯林,形容他是另類的希特勒,也有媒體刊登漫畫,把他畫成一隻被人槍殺倒地的黑猩猩,但歐巴馬卻從來不曾控告過這些誹謗他的媒體,因為他知道他是公眾人物,他的所作所為都是可受公評之事,如果他因為媒體的惡意評論而提告,不但證明他在打壓言論自由,更重要的是,各級法院也絕不可能判決評論他的人有罪。   

             但台灣政治人物卻顯然缺乏這種基本常識,各級法院裡堆積如山的誹謗或妨害名譽案件,其中不是政客互相控告,就是政客控告媒體,吳育昇告馮光遠,祇是再度證明政客的濫訟惡習難改。   

             政客濫訟對言論自由已經造成負面影響,如果檢察官與法官也與政客一般見識,不該起訴的起訴,該判決不罰的卻判決有罪,台灣的言論自由更不知將伊於胡底。   

             吳育昇告馮光遠是項錯誤,檢察官決定提起公訴更是錯誤,但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吳育昇如果還懂得尊重言論自由,就應該立即撤回告訴,不要讓錯誤繼續下去,甚至到最後讓哪位烏龍法官又作出令人扼腕的烏龍判決。   

             (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


回覆 奇怪! 在1/20/2011 11:21:33 AM的回覆:
王健壯是故意沒看到條文中的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麼恐怖的條文存在在法典裡,竟然不敢批評?

只能說可惜了!
回覆 至少從條文文字來看 在1/20/2011 11:25:26 AM的回覆:
應該是並非所有涉及私德者就通通無關公共利益吧?!
而且如果所說的私德是事實,還能說是誹謗嗎?

真的不曉得這種爛條文怎麼敢立得出啦?!

回覆 如果說 在1/20/2011 12:38:38 PM的回覆:
如果說誹謗是指:毀損他人名譽(誹)而惡意指摘(謗),不以非事實為必要,那麼對於這樣的名譽權有沒有必要保護?

那就看我們為何要保護一個人的名譽權,何以需要保護到連指摘其私德是事實都不行。
回覆 釋憲利益輸送 在1/20/2011 12:50:38 PM的回覆:
連大學生都可以動不動告老師了,政治人物咬媒體人有什麼關係
?不多一點事,法律人怎麼混飯吃?
回覆 翻了一下林山田老師 在1/20/2011 7:38:49 PM的回覆:
翻了一下林山田老師的各論:
...........至於是否涉及被害人之私德,是否與公益有關,則應就案情作客觀判斷。例如指摘他人違犯竊盜罪之具體事件內容,或「傳述他人與有夫之婦通姦之內情」等,則「因竊盜與通姦均為刑法明文處罰之行為」,雖指摘內容涉及被害人「私德」,但「卻與公益有關」,故行為人若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則因不具違法性,而無由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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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台上1235

可見有無公益是多麼的可出於恣意!

但至少,不是說只要是私德就與公益無關,這應該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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