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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發表人 阿火  

發表日期

1/21/2011 10:24:27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2011民法物權編第203頁87政大題目的第三小題,丁可否請求戊賠償越界建築之損害,老師的解答是因債之關係相對性,戊不須負損害賠償.但戊已受讓甲之越界房屋,占用了乙之土地,戊為何不必負越界建築損害賠償責任?      丁可否向戊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011 10:44:26 PM的回覆:

戊作了什麼加害行為?買了房屋嗎?

買了一部撞過了人的車,會因而承擔侵權責任嗎?



回覆 阿火 在1/21/2011 10:56:45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想再請問老師,為何戊不必負越界建築的損害賠償責任?   戊現有的房屋還是一直越界,丁有沒有權利可以請求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011 11:09:49 PM的回覆:

損害賠償?可以請求啊。

但是冤有頭債有主,去找加害人啊

繼續占有持續發生損害,又如何?有時效的問題

對於不是加害人的特定繼受人,你可以主張購買越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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