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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票據法30條是這個意思嗎?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1/28/2011 3:25:15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請教老師票據法問題:
票據法第30條第二項說記明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背書轉讓記載者,不得轉讓。
那麼如果發生了這種事情:
無記名的支票正面:只有發票人甲跟禁止背書轉讓的記載,甲簽名後交付票據給以乙,但是受款人的欄位是空白的。
支票背面:第一個背書人欄位乙自己填上乙的名字(支票的正面受款人欄還是維持空白),那這張票據乙還可以背書轉讓給丙嗎?

學生的淺見認為沒有記載受款人,就以執票人為受款人,雖然支票正面沒有乙的名字,但是乙是第一個背書的人,所以乙不能在背書轉讓出去。乙如果轉給丙,只有通常債權移轉的效力,這樣的理解對嗎?請老師不吝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1/28/2011 6:37:30 PM的回覆:

受款人如果空白

禁止背書轉讓形同具文

乙可以再背書給丙,乙亦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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