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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第 321 條
發表人 刑法修法100-01  

發表日期

1/29/2011 2:11:33 PM
發表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5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回覆 你是沒吃藥嗎? 在1/29/2011 2:38:30 PM的回覆:
上次貼錯的,現在又來貼一次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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