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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支持死刑 支持枉死
發表人  

發表日期

1/29/2011 2:34:01 PM
發表內容 重新鑑定發現,衛生紙是從好幾天沒清理的垃圾桶中取出,不排除是女童遭姦殺後血液噴濺在衛生紙上,江國慶在廁所自瀆噴到所致。江國慶當初自白指衛生紙是姦殺女童後擦拭留下證據,但新的鑑定結果顯示,衛生紙並無擦拭痕跡,上面採集到有關女童與江國慶的跡證都屬微量,應是不小心噴濺所致。

反情報總隊在偵辦謝姓女童案隔年,調查軍方彈藥庫失竊案,同樣只根據測謊結果,出現一案兩破的離譜情形。

由於兩起烏龍破案發生時的空軍作戰部司令是陳肇敏,且兩案都是陳肇敏指示由反情報總隊負責調查;對於許榮洲曾自白犯謝姓女童案的筆錄,置之不理,讓檢警直呼「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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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死刑,無辜的人就不會往死了.
大家可以繼續賭下一個不會是你.
回覆 因噎廢死 在1/29/2011 3:08:58 PM的回覆:
從制度著手比較能被接受
回覆 未必故意 在1/29/2011 4:41:54 PM的回覆:
似乎當初的承辦人員已達殺人罪之「未必故意」了!
回覆 反情報總隊之罪嫌 在1/29/2011 5:12:09 PM的回覆:
反情報總隊之罪嫌
檢方懷疑,當年負責偵訊江國慶的空軍反情報總隊人員為了與原承辦的憲兵隊「搶功」和「爭績效」,進而刑求江國慶並逼迫自白。據監察院資料,江國慶曾在寫給父親的信中,指前反情報總隊上校柯仲慶]曾以電擊棒刑求。檢方目前將柯仲慶及當時負責偵訊江國慶的鄧振環、李植仁、何祖耀、李書強等列入調查對象。國防部軍法官員表示,若全案終審判決確定,有關當時涉及非法刑求取供而導致江國慶枉死的軍方官員,軍檢都將依法追究「枉法裁判」和「濫權追訴」等罪嫌。

(維基)
回覆 一步一腳印 在1/29/2011 5:15:06 PM的回覆:
人在公門如今也真的是好造虐了~~~

沒想到這種事在民國85年還會發生,還要等到民國100年才能沉冤昭雪(其父已故)..........真的令人感嘆!

回覆 ...... 在1/29/2011 7:36:11 PM的回覆:
支持廢死的話,那兇手反正不會被判死刑對面受害者是不是多半會選擇一不做二不休以防止東窗事發呢,會不會減少己意終止的發生??

支持死刑   支持枉死,這句話跟支持民進黨就是愛台灣一樣
根本不能劃上等號。

改進偵查與訴訟程序,才是減少枉死的方式

不敢說是不能因噎廢食,但是照開版的邏輯
廢死刑,本來不該死的人卻因此死了.
大家可以繼續賭下一個不會是你.

有人說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階段與時代過去了
但是又有人可以肯定下一階段的廢死一定才是正確的選擇
沒有其他的路了嗎
回覆 100 在1/29/2011 8:20:58 PM的回覆:
我倒覺得,過去說什麼選阿扁就是選擇戰爭一樣.
事實證明沒有戰爭.

死刑存在,世界的事實證明就是持續有人枉死.
且,殺人的壞蛋曾減少過嗎?一定會判死嗎?或只是滿足要犯人死的潛意識作祟而已?
馬面曾因死刑而不敢上台槍擊嗎?死刑反而突顯了匪類”誓死如歸”的江湖氣慨...

廢死是較好的選擇.之後制度如何再說.
回覆 都是假道學而已 在1/29/2011 8:34:41 PM的回覆:

死不死刑根本是無解的話題

如果你是受害人家屬

家人死於受害人之下

你一定讚成死刑

但你如不是受害者或家屬的話

講起話來就冠冕堂皇起來

覺得幹嗎要死刑取人性命

講白點

很多反對死刑的人

當遇到自已家人被殺害後

他才知有多痛

那時他真的還會反對死刑嗎

說的很容易         遇到時      真有那麼簡單嗎

回覆 支持鞭刑取代死刑 在1/29/2011 8:40:47 PM的回覆:
讓被冤枉的人不會死,讓做惡的人怕得要死
回覆 江國慶當時所處的軍法 在1/29/2011 10:53:26 PM的回覆:
江國慶當時所處的軍法系統,是在民國88年因應釋字436而大修的軍事審判法之前的軍審法(民國56年的),依該法:
第   8   條   本法稱軍事審判機關者,謂有軍事審判權設置軍事法庭之機關。
軍事審判機關分為左列三級:
一、初級軍事審判機關。
二、高級軍事審判機關。
三、最高軍事審判機關。
   
第   9   條   左列機關為初級軍事審判機關:
一、陸軍軍司令部。
二、陸軍師司令部。
三、陸軍獨立旅司令部。
四、海、空軍軍區司令部。
五、與前四款相等之軍事機關。
六、戰時縣政府或其相等機關,經最高軍事審判機關核准或授權者。
   
第   10   條   左列機關為高級軍事審判機關:
一、陸、海、空軍各總司令部及其相等軍事機關。
二、戰時省或其相等區域之地方保安部隊最高機關,經最高軍事審判機關核准或授權者。
   
第   11   條   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
   
----------
國防部能夠像處罰所屬下級軍事機關一樣,好像不關他的事嗎?
回覆 股思它哺•拉得不冽呵 在1/30/2011 12:27:06 AM的回覆:
死刑就是滿足給我去死的欲念.
如同之前講的,殺人並非必然死刑.
而是要殺到一定兇殘的程度才會判死.
如果有肢刑,斷手斷腳斷懶叫的,這樣應該能支持廢死了吧.

再就枉死來看.
死刑的存在會造成”雙重枉死”或是”二度枉死”?
普通被殺的就是造成一次枉死.   就因為死刑的存在,又造成了另一個被冤枉的人被枉死.也就是”雙重枉死”(二度枉死)--死刑存在,真兇讓被害人枉死,死刑又造成倒楣的人枉死...

刑罰到底是理性還是感性?學過刑罰學的跳出來講講吧.
回覆 廢軍事司法機關 在1/30/2011 1:07:34 AM的回覆:
廢軍事檢察機關
回覆 下詔罪己? 在1/30/2011 1:34:54 AM的回覆:
國防部能夠像處罰所屬下級軍事機關一樣,好像不關他的事嗎?
-------------
國防部是不是應該下詔罪己阿?這可不是所屬下級軍事機關的違失而已,國防部當時可是最高審判機關ㄝ?

56年軍審法:
第   25   條   軍事法庭分審判庭、覆判庭及非常審判庭。
   
第   26   條   審判庭為初審軍事法庭,其區分如左:
一、簡易審判庭,以審判官一人獨任行之。
二、普通審判庭,以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
三、高等審判庭,以審判官五人合議行之。
   
第   27   條   簡易及普通審判庭,各級軍事審判機關均得組織之。但第九條第六款之初級軍事審判機關,以組織簡易審判庭為限。高等審判庭,由國防部組織之。但高級軍事審判機關經授權者,亦得組織之。
   
第   28   條   覆判庭為第二審軍法庭,其區分如左:
一、普通覆判庭,以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簡任級審判官不得少於二人。
二、高等覆判庭,以簡任級審判官五人合議行之。
   
第   29   條   普通覆判庭,由高級及最高軍事審判機關組織之。
高等覆判庭,由最高軍事審判機關組織之。   

第   39   條   簡易審判庭管轄左列案件:
一、士兵及其同等軍人犯有期徒刑以下之罪。
二、士官、尉官及其同等軍人犯五年未滿有期徒刑以下之罪。
   
第   40   條   普通審判庭管轄左列案件:
一、「士兵及其同等軍人犯『無期徒刑』以上之罪。」
二、士官、尉官及其同等軍人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三、校官及其同等軍人之犯罪。
   
可見江國慶當時接受軍審時是普通審判庭,依第   29   條   普通覆判庭,由高級及最高軍事審判機關組織之。高等覆判庭,由最高軍事審判機關組織之。江的案子應該是有進覆判庭,依上法,覆判庭又分普通覆判庭,高級覆判庭,應以階級畫分,江應是普通覆判庭,案子依法由陸、海、空軍各總司令部及其相等軍事機關辦案,當時普通覆判庭的江國慶案件國防部有無主其事,應該要說明!有的話,國防部不僅要究責,還要下詔罪己!
回覆 所以 在1/30/2011 1:40:22 AM的回覆:
江國慶的案子被移送至普通覆判庭時,當時的空軍總司令或其相等軍事機關得主其事者是誰是不是也應該查一下?!
回覆 1997執行槍決 在1/30/2011 1:54:26 AM的回覆:
江國慶在1997年8月13日執行槍決,歷任的空軍司令:
黃顯榮(任期1995年6月—1998年6月)
陳肇敏(任期1998年6月—2002年3月)
李天羽(任期2002年3月—2004年5月)

其中陳肇敏李天羽都後來還當了國防部長。   (陳肇敏在江案時是空軍作戰司令部司令,李天羽是政戰主任<聽說當時是政戰指揮軍法>)

又:
第   49   條   普通覆判庭覆判左列初審案件:
一、士兵及其同等軍人處無期徒刑以下之刑。
二、士官、尉官及其同等軍人處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三、校官及其同等軍人處有期徒刑七年未滿之刑。
四、前三款之官兵、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或不受理者。
   
第   50   條   高等覆判庭覆判前條規定以外之案件。
   
可見江國慶的案子如果進入覆判庭,應該是高等覆判庭,也就是說是由國防部組成,國防部是主其事者,那要不要下詔罪己?

   
回覆 結論: 在1/30/2011 1:58:55 AM的回覆:
難道當大官是踏著別人鮮血與頭顱而扶搖直上?

一將大官成萬骨枯?
回覆 凡所有相皆是虛妄 在1/30/2011 2:03:03 AM的回覆:
所以   在2011/1/30   上午   01:40:22的回覆:
江國慶的案子被移送至普通覆判庭時,當時的空軍總司令或其相等軍事機關得主其事者是誰是不是也應該查一下?!
-------------
應是:
江國慶的案子被移送至「高等覆判庭」時,當時的空軍(總)司令或「其相等軍事機關」的主其事者是誰是不是也應該查一下?!(空軍「作戰」司令部當時是跟空軍總司令部「相等」?)

另:
其中陳肇敏李天羽都後來還當了「空軍司令」,「國防部長」。         (陳肇敏在江案時是空軍作戰司令部司令,李天羽是政戰主任<聽說當時是政戰指揮軍法>)
回覆 新聞治國 在1/30/2011 9:40:24 AM的回覆:
江案並不是現在發生.
卻是現在大報導.
刑求逼供並非軍方專門.
檢調系統過去被報導出來的也不少.
不是廢誰不廢誰的問題,
而是法律程序的問題.官場的文化也是一絕.
自古冤案不少,不止民國有.
一有不好即主張廢掉,
那麼:眼睛不好,割眼了.
     腦不好,去腦好了.
沒有那麼直接和簡單的.
看報紙就能治國,那大家都當官了.
回覆 鬼武者 在1/30/2011 11:05:01 AM的回覆:
沒死刑,無辜的人就不會往死了.
大家可以繼續賭下一個不會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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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

沒無期徒刑、沒有期徒刑、沒拘役、沒罰金,無辜的人就不會冤獄了
回覆 騙肖 在1/30/2011 11:25:57 AM的回覆:

如果恰巧最倒楣的事發生在你身上
你的妻子或女兒被強姦和殺害
你原本幸福快樂的家庭
此時破滅
不知此時原本讚成廢除死刑的你
真的有心胸
去跟法官講
我是廢除死刑的人
請法官不要判他死刑
給他重生的機會
判有期徒刑就好
回覆 全是因軍事審判爛制度 在1/30/2011 12:41:46 PM的回覆:
之前有人說了,不是廢除死刑的問題,
而是應該要廢除軍事審判,回歸正常司法審判的問題
回覆 談到犯罪 在1/30/2011 1:42:39 PM的回覆:
這是一個大問題
如果用重刑即可制止犯罪,
那不同教育了

只要一天到晚告訴學生
強姦殺人處死刑,即可達到防止犯罪的發生
也不用檢調人員,
只要法官即可,捉到人
刑到自白即可判刑
至於軍審,去找大法官釋字來看,不滿可以去找立委修法條
但修了之後若還是發生呢?
此時,是不是要說廢了普通法院.
那改成什麼好呢?
回覆 死刑還是有作用 在1/30/2011 1:51:15 PM的回覆:
馬面曾因死刑而不敢上台槍擊嗎?死刑反而突顯了匪類”誓死如歸”的江湖氣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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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面一聽到被檢方求處死刑   ,馬上就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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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處死刑   馬面改口:誤觸扳機
   2011/1/22      楊其翎   報導


震驚社會的連勝文槍擊案,在昨天宣告偵結,馬面林正偉被求處極刑,不過馬面得知偵結結果,卻突然改變說詞,表示他只是想嚇嚇陳家父子,當時是因為手被連勝文撥到,才會不小心按下扳機,擊中了連勝文      

馬面林正偉衝上舞台,一把抓住站在中間的連勝文,槍口抵住連勝文的臉,沒喊連勝文,直接開槍,經過一個多月的偵查,檢方認定馬面老花眼,認錯人,開錯槍,犯案無悔意,罪大惡極,求處死刑,不過就在馬面知道檢方對他求處死刑之後,原本說要讓陳明雄承受喪子之痛的他,在羈押庭更改說詞。      

改口說只是想警告,不是要殺人,   但法官質疑,若不想殺人,為什麼手槍要裝子彈?馬面說有人攔我的話,可以對空鳴槍自保,法官接著又問,為什麼要選在大庭廣眾下手,馬面說,沒有為什麼,後來才又說,他太衝動,一時緊張。      

強調馬面情緒難控制,林正偉的委任律師表示,他至少四次申請將馬面送精神鑑定,檢方卻置之不理。      
震驚社會的槍擊案,被告馬面林正偉供詞改變,會不會影響將來判決,就看法官怎麼判。
回覆 在1/30/2011 4:43:18 PM的回覆:
如此看來,馬面是不夠江湖氣概.但記得以前的劉煥榮喊了中國萬歲才赴死的.

這也看出死刑是預防假的.   至少馬面幹了以後才知道會被求死.   也就是馬面應該預見殺人不一定會死刑.他覺得殺人只要不要太殘,是可以被關個十幾年就出來當老大的.   吊詭的就是"殺還是要殺,但不要殺的太殘".

對這種殺人卻不殘的,死刑何用?
那種敢殺的很殘的,會懼死刑而不殘殺?
回覆 確實進入了高等覆判庭 在1/30/2011 5:00:45 PM的回覆:
江國慶案:
1.普通審判庭
2.高等覆判庭(國防部組成,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

自由時報去年中的報導:
黃達元還說,國防部高等覆判庭(2審)判決江國慶死刑定讞,當時合議庭3名軍事審判官之一的劉錦安後來升任軍法司長,依法,他可以指揮、監督高等軍事檢察署檢察長,家屬後來提出非常上訴遭駁回。黃達元說:「劉錦安判了江國慶死刑,如果同意非常上訴,等同砸自己的腳,怎麼可能會准!」

軍方偵辦人員
資料來源:監察院
政戰部中將主任李天羽 事蹟存記
政戰部少將副主任金國梁 事蹟存記
上校反情報參謀官柯仲慶 空軍獎章
反情報隊上校隊長許應強 大功一次
反情報隊少校保防官鄧震寰 空軍獎狀
松山指揮部少校保防官李書強 空軍獎狀
松山指揮部上尉保防官何祖耀 大功一次

監察院調查報告
因判決草率,在被告槍決後,家屬仍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調查的結果認定此案的承辦人員違法失職,判決有多項疑點未釐清,建請國防部轉飭所屬研究有無提起「再審」或「非常審判」之事由,並另組專案小組對本案所有嫌疑人再逐一查對。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不但未曾主動依監察院的調查意見著手研究,反「駁回」江國慶家屬提起非常上訴之聲請。

2010年5月12日,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指出當時的「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違反軍事審判法,將全案交由不具司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總隊調查,且對未涉案的江國慶刑求逼供,無視許姓士兵自承犯案的自白,迅速將江國慶槍決,枉顧司法人權。監察院將調查報告「轉交」「檢察總長」續行偵辦,並提案糾正國防部,要求最高軍事法院及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進行非常上訴及再審,同時須追回破案獎勵。

2010年5月20日,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以審判違法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為軍方首次針對已遭軍法槍決的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於2010年6月發函臺中地檢署重啟偵查,檢察官黃如慧、詹常輝與特偵組、北檢、刑事局等機關組成專案小組,重新檢查扣案證物並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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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之前提到竹竿插女童案 在1/30/2011 5:08:10 PM的回覆:
之前提到的竹竿插女童案,不知是否為許榮洲所涉犯?
回覆 意見不同有必要同此說 在1/30/2011 8:45:51 PM的回覆:
支持死刑   支持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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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就是不能接納意見不同的人,惡名化意見不同的人
回覆 ...... 在1/30/2011 9:41:22 PM的回覆:
江國慶真正的死因是死於人為刑求與逼供,審判的人出了問題再來怪制度,制度改了那些人一樣逍遙法外,陳肇敏會因此而坐牢嗎,家屬還不是只能將怨恨寄託到讓江國慶死後能去報仇來安慰自己

人出了問題,再來怪支持死刑=支持枉死,這種觀念,有再好的制度都沒用
回覆 身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 在1/30/2011 10:26:55 PM的回覆:
國防部身為當時最高軍事審判機關,是責無旁貸。
--------
1.江國慶的案子被移送至「高等覆判庭」時,當時的國防部長是
應是:第20任的蔣仲苓(   任期83.12.16   -   88.01.31)   

2.江國慶的案子在「普通審判庭」時,當時的空軍(總)司令或「其相等軍事機關」的主其事者是誰是不是也應該查一下?!(空軍「作戰」司令部當時是跟空軍總司令部「相等」?其中陳肇敏李天羽都後來還當了「空軍司令」(陳肇敏(任期1998年6月—2002年3月)、李天羽(任期2002年3月—2004年5月),「國防部長」(第25任姓名:李天羽任期96.05.20   -   97.02.24   、      第27任姓名:陳肇敏任期97.05.20   -   98.09.09   。)而陳肇敏在江案時是空軍作戰司令部司令,李天羽是政戰主任<聽說當時是政戰指揮軍法>))




回覆 國防部終於道歉! 在1/30/2011 11:17:59 PM的回覆:
國防部針對前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命案說明新聞稿(100年1月30日)   
Last   Updated   Time:2011/01/30   
   
針對85年間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命案造成社會關切與紛擾,國防部今(30)日深表歉意。惟許姓涉嫌人雖因案羈押,然尚未判決定讞;若司法終審確定為許員所犯,國防部將以負責任之態度,本「毋枉毋縱」之原則,追究相關人員刑事及行政責任,並協助江國慶家屬辦理後續賠償事宜。
            國防部指出,馬總統已指示本案應全面檢討,本部相關改進作為說明如下:
(一)全力配合,重啟偵查: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已於99年6月11日召集臺灣臺北、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組成聯合專案小組,重啟偵查謝姓女童命案及江國慶遭刑求等案,本部全力配合調查。另本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已就江國慶案,於99年5月20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目前由該院審理中。
(二)貫徹軍法改革,保障軍中人權:
                  軍事審判法已於88年10月3日全面修正,軍法機關改採地區制,不再隸屬部隊,落實獨立偵審,採三級三審制度,並接受司法終審檢驗,徹底保障軍中人權。
(三)嚴禁不具法定身分人員介入刑事偵查:
                  貫徹不具軍法警察身分人員嚴禁參與刑事偵查,如有違反,一律究責嚴辦。
(四)精進科學辦案,提升裁判品質:
                  加強與司法機關交流,薦派參加司法各類研習,藉由軍司法聯合偵辦機制,汲取司法實務經驗,並定期舉辦各類鑑識講習,指揮憲警調鑑驗,秉科學鑑識精神,嚴謹偵審作為,發現真實、保障人權。
            國防部進一步表示,有關媒體報導與事實尚有不符,說明如下:
(一)前空軍作戰司令部偵辦本案時,曾將許員列為嫌疑人,並採集指、掌紋及血液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鑑驗比對,因與案發現場遺留之跡證不符,且許員事後亦翻供,方排除許員涉案。
(二)另涉嫌對江國慶非法取供部分,本部已於99年5月間分別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共同偵辦,不論身分職務,均將傳喚查證,並俟軍、司法機關偵辦結果,辦理全案督導及承辦人員獎勵註銷事宜。
            國防部最後強調,本案雖屬軍法改制前案件,本部絕不袒護迴避,現軍法機關自88年已改地區編設,並採三級三審制,接受司法機關終審檢驗,本部將持續要求軍法機關精進偵審作為,落實人權保障之法治精神。
   
回覆 ps 在1/30/2011 11:22:43 PM的回覆:
看來還不是真正為「錯殺」而「道歉」,要到許榮洲「判決確定」是殺害該女童。

--------------
無恥之恥,無恥矣。

看來江國慶的正義還沒來。
回覆 陳肇敏應該跟江媽下跪 在1/31/2011 1:19:40 AM的回覆:
江國慶曾經跟陳肇敏下詭(此下跪的舉動似乎也被認定是將國慶對於姦殺女童的懺悔,而下跪聽說也是軍中長官教他的,因為跟司令下跪看能不能尋求原諒,「年輕善良」的江國慶照做了!)
果真如此,那麼陳肇敏是不是應該到江國慶的靈前下跪?是不是應該跟江媽媽下跪?是不是應該跟江爸爸的靈前下跪?



回覆 ...... 在1/31/2011 8:42:10 AM的回覆:
應該是這樣說,參與審判的那些軍官,有哪些是真正受過完整的法學教育的

再者軍中的風氣就是上級與長官說了算,就算是你覺得有異狀,長官叫你一周或三天內把報告弄出來,你弄不出來就等著被電或是被貼上辦事能力很差的標籤

軍中是一個超級封閉的小型團體,裡面做人處事的方式是沒身處其中過的人無法想像的,為了討好長官、為了升官、為了不被上級責罵等壓力之下,最快的方式就是逼供。

軍人當久了,真的有些人的人格與心態都會出現變態,自以為是的要命,尤其是軍官在軍中任何事情都用嘴巴動動就有小兵做得好好的

去看很多退休或退伍的職業軍人,很多都他X的只會出一張嘴,自以為自己最大,而只有兩件事不會,就是:這個也不會、那個也不會。

現在執行死刑都起碼確認再確認,上訴駁回再上訴,軍審由一些當自己是軍人而不是法律人又自以為是的軍官來審,能不出現草菅人命嗎…
回覆 ... 在1/31/2011 8:56:55 AM的回覆:
看來還不是真正為「錯殺」而「道歉」,要到許榮洲「判決確定」是殺害該女童。

--------------
無恥之恥,無恥矣。

看來江國慶的正義還沒來。
==============================================

現在亦僅係北檢認定結果出來而已,您說不用等判決確定,

難道是你說了算,是嗎?那跟軍中長官一紙命令又有何兩樣?

仇視他人專斷,但自己到最後也變成專斷的人,學習法律之人若如

此是很危險的.

您有看過江案的卷嗎?沒看過卷光看媒體報導,或許更該等中立

的司法審判結果出來再下評斷

或許你認為法官們都是恐龍或都不食人間湮火,那未來您當了司

法官又如何?大家口中的恐龍法官當初應該也是懷著滿腔熱血

進入這個行業,但或因制度面的良窳,或因案件量過大,或因其他

因素,才看過這付模樣,我們是否更應自省,而非一味漫罵???

回覆 謝謝你的回應! 在1/31/2011 2:20:17 PM的回覆:
我只能說那你就慢慢等到許榮洲被判決有罪確定,確定真真正正的兇手是他吧!

國防部今天又再發了新聞稿:
國防部說明「85年間空作部女童命案處理瑕疵案」新聞稿(100年1月31日)   
Last   Updated   Time:2011/01/31   
   
國防部今(31)日表示,對於85年間發生之空軍營區女童命案,在處理過程中確有疏誤不當情事,本部除深切檢討,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外,「並對造成江國慶先生及其家屬無法彌補之憾事,鄭重向江員及其家屬表達『最誠摯之歉意』」,後續將積極協助辦理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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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國防部真正的道歉了吧?!

不是像昨天發的新聞稿說甚麼:針對85年間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命案「造成社會關切與紛擾」,國防部今(30)日「深表歉意」。「惟許姓涉嫌人雖因案羈押,然尚未判決定讞;『若司法終審確定為許員所犯』,國防部將以負責任之態度,本毋枉毋縱之原則,追究相關人員刑事及行政責任,並協助江國慶家屬辦理後續賠償事宜。」

我真的只能說:無恥之恥,無恥矣。
回覆 支持廢死,支持再殺人 在1/31/2011 2:31:49 PM的回覆:
支持死刑   支持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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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有不只一個例子,殺人犯關了出來之後,再殺人!


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說:「支持廢死,支持殺人犯再殺人!」
回覆 建議國防部 在1/31/2011 2:38:55 PM的回覆:
應該江今天的新聞稿中的瑕疵兩字改成重大過失:
國防部說明「85年間空作部女童命案處理重大過失案」新聞稿(1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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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


回覆 除了國防部應下詔罪已 在1/31/2011 3:17:42 PM的回覆:
除了國防部應「下詔罪已」外,三軍統帥(總統)也應該出來講句話了吧?!

可以裝傻嗎?

回覆 還好總統沒裝死 在1/31/2011 8:39:32 PM的回覆:
總統針對江國慶事件發表三點聲明      
公布日期      中華民國100年01月31日         
   
  針對江國慶事件,馬英九總統1月31日下午發表三點聲明如下:
  一、針對該案,監察院已對國防部提出糾正,所涉違失,國防部應深自檢討。今天國防部已公開向江君與其家屬道歉,後續責任追究,將依法儘速進行。
  二、總統對於國軍發生此一案件,深感遺憾。「總統身為中華民國總統,有責任代表政府公開向江國慶和他的家屬道歉。」總統已指示國防部,研究協助透過法律程序平反江君名譽,並積極協助家屬辦理賠償事宜。同時,對於軍中發生此嚴重侵害人權的事件,造成社會不安,總統也要求國防部嚴肅檢討,絕不容許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並為此造成的社會不安,向全國人民表達歉意。
  三、人權保障與司法改革是總統最重要的政治理念,上任以來,總統一直在人權保障與司法改革工作上持續努力。本案發生在十多年前,現在台灣的司法環境與當時已相當不同,但仍有要繼續改革的地方。本案更顯示政府必須繼續堅持改革理念,絕不容許讓無辜者受冤,一定要讓司法勿枉勿縱,做到厲行法治,保障人權。   
回覆 芝麻九品官 在2/1/2011 8:23:05 AM的回覆:
我覺得這個案子問題應該出在
當時那個反情報隊跟政戰部
不是我想替高官說話(不過可能有怠於監督之責)
根據服役時我曾在軍方XX總部xx單位待過的經驗
這些調查都是反情報隊一手完成
然後作成報告....給隊長...
然後給政戰部主任
然後給司令或副司令
(通常司令跟副司令各轄不同職權
如司令轄主計軍法人事軍情....
副司令轄督察政戰.....詳細我不清楚)
有可能司令跟副司令
只有一個人蓋章
不過這種案子在司令那邊
只不過是每天蓋幾十個章的其中之一
就算是當時受爭議的案子
頂多多看十秒
然後打電話囑咐下面的人要好好辦
......我覺得連政戰部主任可能都沒仔細看過
那時候出來的調查報告
當時好像還有政治人物跟輿論壓力
說一個月內要破案XXXD

突然覺得當普通法院的法官或檢察官壓力好大
一個月要辦四五十件案子
如果下面警察或刑警或調查局
有一個案子或一個人亂搞的話
造成冤獄
十幾年後搞不好還會被抓出來批鬥
討退休金之類的

話又說回來.....
那個許姓嫌犯根本就是有中度智障
不會判重刑(難怪前面有案子還哪麼快就出來了)
回覆 在2/1/2011 1:48:11 PM的回覆:
死刑存在

真兇就不講實話了

本來想承認就算了   結果   一看死刑   白痴才會自承犯案...

相對的   沒死刑      隨便抓一個人就可以擔罪了事...
回覆 現在國防部提非常上訴 在2/1/2011 2:08:13 PM的回覆:
現在國防部軍檢已向最高法院提非常上訴,似乎符合家屬撤銷原判決,殆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那再審跟非常上訴差在哪?
回覆 在2/1/2011 2:34:35 PM的回覆:
死刑不存在,殺人犯關一關,出來又可以殺人了

這種例子蠻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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