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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皇上不急急死太監
發表人 杜德  

發表日期

1/30/2011 1:40:06 PM
發表內容 潘姵如、塗豐駿╱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執業律師昨天受僱前往警局,為被捕的毒犯了解案情,因要求與毒犯私下談話1小時遭警方拒絕,他突然拿出手機錄音錄影,過程中與警方發生口角,他竟大聲咆哮並涉嫌口飆:「幹你娘!」立刻被警方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將他上手銬製作筆錄,偵訊後出現律師與當事人一起被移送法辦的尷尬畫面。
警方調查,涉嫌辱罵警員的律師陳鴻琪(29歲)任職於宇軒國際律師事務所,昨受僱毒犯吳政洋(33歲,有強制性交、贓物、竊盜、毒品等前科)到中山警分局協助辯護。陳男堅稱自己罵:「他媽的。」但警方調閱錄影畫面證實是「幹你娘」,因此以《刑法》妨害公務罪章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嫌送辦。
昨天清晨4時許,警方在民生東路一段臨檢盤查吳嫌駕駛的自小客車,在他身上及後座包包內查獲5小包安非他命、4包K他命等毒品及吸食器等證物,同車女子詹雅雯(20歲)聲稱不知情,不過事後警方搜身時,又在詹女胸罩內查到2包安非他命,兩嫌偵訊時坦承吸毒。
想私下談話遭拒
當兩嫌等待移送至地檢署時,吳嫌託友人委任陳男協助辯護,待吳嫌簽完委任書後,陳男向警方要求與吳嫌私下談話1個小時,警方以有串供之虞拒絕,此時陳男拿出手機開始錄音錄影。
警方指出,陳男說:「《刑事訴訟法》規定,我有權與我的當事人……你憑什麼拒絕我?我懷疑警方違法搜索!」警員回說:「這裡是警察局,你大小聲什麼!」雙方因此發生口角,陳男開始咆哮並爆粗口痛罵:「幹你娘!」
被逮恐囚6個月
警方當場逮捕陳男,銬上手銬製作筆錄,將他與吳嫌安置在犯人席,偵訊後一併送往地檢署,形成律師與當事人都被送辦的尷尬場面。警方表示,陳男涉及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嫌,恐面臨6個月以下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並將函文律師公會。

.......................................................................................................
回覆 緩刑 在1/30/2011 1:53:01 PM的回覆:
案情簡單,輕罪,律師可能緩刑.
但為何記者如此明白而報導出來呢?
偵中不公開的,
可以請律師公會去查警局有洩非國防機密罪及行政責任.
(在此之前,可以要求保全證據,調錄音帶及傳訊記者)
警員敢對辯護人主張訴訟輔導權時,有權拒絕?
誰判決的(檢察官或法官)什麼有患證之虞?
(那以後收押案件,都由警察來決定有患證之虞而捉起來)
.................
明顯的
警員的處置有
1記者和警署間可能涉及違反偵中不公開的刑事責任
2警員自以為法官或檢察官,決定刑法的要件.並處斷
回覆 一些不同看法 在1/30/2011 4:13:53 PM的回覆:
            偵查不公開的立法目的為何?似乎不是在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名譽權而是在確保檢警目前偵辦過程已經掌握多少証據資料不會被對造得知而有湮滅證據之嫌,這就像是律師接見在押中被告可以主張公權力不可以在旁監聽律師與被告間的談話而得到大法官的認同一樣,此乃是基於兩造當事人武器地位平等原則而來,因此在偵查階段檢警可以主張偵查不公開禁止被告的辯護人查閱相關卷證,而進入審判階段即無此項權利可以主張
            可是現在卻有很多被告或辯護人主張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但是偵查不公開的本來就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主張的權利,如果檢警本身都已經認為這個案件的證據已經沒有被串證或湮滅的情形而自願放棄此一權利,難道因此已經取得的證據被告或其辯護人可以主張因為違反了偵查不公開而無證據能力?
回覆 兔子 在1/30/2011 5:30:22 PM的回覆:
刑訴34明明就修正了
被告真的有一小時的接見權
為什麼警察還能禁止啊
回覆 別誤會了 在1/30/2011 5:54:15 PM的回覆:
律師公罵,沒說其正確可以不罰
但員警拒絕其訴訟輔導權,則有爭議
而記者報出來則顯示警及記者另涉有違反偵中不公開或洩密罪嫌和行政責任.
以上要一一分開檢視.
回覆 這律師真酷 在1/30/2011 8:04:18 PM的回覆:
有些公務人員就是欠罵.....
回覆 南北 在1/30/2011 8:11:25 PM的回覆:
據報導
好像是律師要求祕閉空間的接見
就這點而言
法律有賦予到這樣程度的權利嗎
另外   
警察似乎也沒有說
律師不能接見被告
回覆 可以看見 在1/30/2011 9:23:12 PM的回覆:
釋字有解釋
律師接見時
看管的可以看見,但不可以與聞.
所以密室接見符合.但可以有透明窗看到.但聽不到說什麼.
為了健全本版的討論,有人可以說出其理論依據嗎?
回覆 無言(移送得好) 在1/30/2011 9:32:02 PM的回覆:
不滿頂嘴就可以殺人嗎
不滿不准接見就可以罵幹你娘嗎


膽敢頂嘴   美狠母槍殺子女
   更新日期:2011/01/30   09:35   許雅筑   
   
(法新社邁阿密29日電)   美國警方今天表示,佛羅里達州1名母親開槍殺害2名子女。當地媒體報導,她曾抱怨子女頂嘴。

警方表示,佛羅里達州新坦帕(New   Tampa)地區警局昨天接獲報案,槍案嫌疑人住在德州的母親表示,一直無法聯絡上佛州的家人。

坦帕警方發現的景象令人震驚:50歲女子施尼克(Julie   Schenecker)渾身血跡斑斑,她13歲兒子死在車庫的車內,16歲的女兒則陳屍樓上臥房。

回覆 有人來亂了 在1/30/2011 9:41:09 PM的回覆:
不滿可以....
...............
但法律會制裁的.
...............
上面樓上已分析過,所以請不要沒有法律的內容,僅以國中程度的看新聞學道理.
情緒的反應害了這個法律網.
回覆 ? 在1/30/2011 9:55:56 PM的回覆:
為什麼對新聞回應
就要接受你"有人來亂了""國中程度""情緒的反應""害了這個法律網"的連續指控侮辱

不是只有順你的意回應的
才能看這個討論板

尊重一下別人好嗎


回覆 果然出現了 在1/30/2011 10:37:32 PM的回覆:
來亂的那位又出來了
一次都是亂好幾篇
不簡單


老師
你有辦法把討論區弄成顯示IP前三位嗎
第四位隱藏就好
回覆 嗯... 在1/30/2011 10:51:26 PM的回覆:
偵查不公開是權利還是義務?
回覆 做賊喊抓賊 在1/30/2011 10:53:53 PM的回覆:
到底誰在亂
回覆 品味 在1/30/2011 10:58:07 PM的回覆:
這兩個案件的邏輯根本就不能接在一起討論

貼那個新聞根本沒有必要

如果不從法律的角度討論

那就失去這個討論區的專業了
回覆 警察一般素直很低 在2/1/2011 12:11:50 PM的回覆:
他們有時不會管法律怎麼規定的   觀念還停留在威權時代
對律師心態就是      明明就是社會敗類   你還替他辯論
以前律師到警局只是陪訊,根本不知到案情,也不能插嘴。公用只是在避免刑求或非法取供,其他根本同虛設。那被告一旦在警局製作筆錄後,就很難翻供了。
現在都有規定了,警察還爛搞,可想而知,在江國慶當時的年代,又是在軍方內,沒有律師在場,那豈不是早已宣判死刑。
回覆 新年快樂/^^/ 在2/1/2011 12:46:23 PM的回覆:
素質是什麼?在警察眼中,律師素質就高嗎?不過是本位主義.
回覆 A咖 在2/1/2011 12:53:04 PM的回覆:
素質是其中一項檢驗標準而已,且是所占比例上的標準。
還有你的認知   價值觀   等等
你為何會想考律師,或者你為何認當警察比當銀行法務好,不都也是妳的認知與價值觀嗎?
等你遇到樓上說的素質低的警察時,你就不會這樣說了。
回覆 認知與價值觀 在2/5/2011 2:50:25 PM的回覆:
對於新聞事件要留意其後的發展,
每天一些新聞,或許是社會的縮影
但卻是影嚮社會文化
例如考律師很辛苦
但所得卻不如高中生進電視台
考警察較好的原因,在於有保障外,就是薪水也多
只是警察的文化要去適應.
去年初,曾有女生是法律系的考到警察,交了一個男友是科技新貴(輪三班的技術員)在問要不要認真交往?
理由是,當時科技業大裁員,科技新貴又怎樣?不如基層員警.
更重要是
人民怕官,官怕民代,民代怕記者!
只是記者是炒新聞,沒有賣點的不報,所以大家看報都只看到一部分事實.因此要發表批評時,要小心為妙.
這個警員槓上律師的案件,未來如何發展,希望有記者去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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