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發表人 前後理論不一貫?  

發表日期

1/31/2011 12:49:24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92年司法官民法第2題第1小題

在採擔保說認為出賣人無修補義務的前提下,認為在例外情況,於出賣人是以出賣同類商品為業,縱出賣人非物的製造人,亦肯定其有修補義務時,有關出賣人未修補前,買受人可否拒絕支付價金?
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085號判決是認為可以拒絕支付價金的,該判決內容摘錄如下:
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規定,原則上固於危險移轉後始有適用,但出賣人既有給付無瑕疵物之義務,買受人亦有拒絕受領瑕疵物之權利,則在特定物之買賣,依法律規範之目的,物之瑕疵不能修補,或雖能修補而出賣人表示不願為之者,應認為在危險移轉前買受人即得行使擔保請求權,並得拒絕給付相當之價金,以免往後之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損及買受人之權益。

請問老師,
答題時在出賣人是否有修補義務時採擔保說,認為沒有修補義務,但例外在出賣人是出賣同類商品為業時肯定其有修補義務時,還可以寫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085號判決嗎?
因為從上面摘錄的判決內容來看,該判決是採履行說的(判決內容寫:"出賣人既有給付無瑕疵物之義務")



---------------------------------

92年司法官民法第2題第1小題題目如下:

甲建設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分別出售A、B兩間預售屋給乙、丙。
(一)A屋尚未屆約定交屋期間前,已出現明顯瑕疵並有危害安全之虞,乙仍催
告甲儘速修補,並表示於修補完成前,暫停繼續支付價金。甲拒絕修補,
且請求乙支付其已暫停支付之價金。乙不但拒絕支付且對甲表示解除契約
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全部價金。請問:甲、乙之請求,各有無理由?


回覆 原PO 在2/1/2011 12:31:44 PM的回覆:
老師,
你去渡假了喔???

還是你不想理我>_<.............
回覆
李俊德 在2/2/2011 9:35:31 AM的回覆:

我現在手頭上沒有書面資料      晚一點再回答你

回覆
李俊德 在2/4/2011 6:54:14 PM的回覆:

答題時在出賣人是否有修補義務時採擔保說,認為沒有修補義務,但例外在出賣人是出賣同類商品為業時肯定其有修補義務時,還可以寫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085號判決嗎?
----------------------------------------------------------------------------
考試時你如果被得出判決號碼,而且加以援用,當然是最好。


回覆 原po 在2/9/2011 1:00:08 AM的回覆:
老師.........@@...........

我的意思是說,
我前面採了通說的擔保說,後面卻寫了一個似乎是履行說的實務見解,
這樣不是怪怪的?
可是這題目好像就是要考生這樣回答
但是這樣又好像前後不連貫........
回覆
李俊德 在2/9/2011 4:08:21 PM的回覆:

我前面採了通說的擔保說,後面卻寫了一個似乎是履行說的實務見解,
這樣不是怪怪的?
------------------------------------------------------------------------------
這應該不是問題吧,答題的敘述方式吧。

對此問題,管見認為通說之見解應屬可採,理由如下.........,然實務亦有如下看法........可資參考。



回覆 原PO 在2/11/2011 11:56:02 AM的回覆:
我好好揣摩一下..........

謝謝老師^^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