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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江國慶案 反情報隊是否該當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發表人 疑問者  

發表日期

2/1/2011 11:51:48 AM
發表內容 第一百二十五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的反情報隊是否該當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如果不是就不該當本罪,而現在質疑程序違法的就是反情報隊不具法定司法警察權限,也就是說質疑程序違法的情況,在構成要件上就否認反情報隊的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身分!

請各位發表意見,究竟是否該當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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