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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承受訴訟
發表人 shine  

發表日期

2/4/2011 6:29:05 AM
發表內容 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訟,於訴訟繫屬後,被告受破產宣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4條訴訟停止,並由破產管理人承受訴訟!

Q:想問破產法第78條與民法第244條之適用問題?

區分破產宣告前所提之詐害訴訟與破產宣告後所提之詐害訴訟:
1、破產宣告前所提之詐害訴訟:   破產債權人當然可行使
                  否定說的理由,一旦破產宣告,所有債權人皆不得對破產人
                  進行訴訟!
                  但是破產管理人是承受破產人被告的地位才對!破產管理人      
                  應該不能同時擔任原告及被告!

2、破產宣告後所提之詐害訴訟:由破產管理人行使!

否定說的立論依據有疑惑,請教老師,謝謝!
回覆 shine 在2/4/2011 6:48:05 AM的回覆:
更正如下:

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訟,於訴訟繫屬後,被告受破產宣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4條訴訟停止,並由破產管理人承受訴訟!

Q:想問破產法第78條與民法第244條之適用問題?

區分破產宣告前所提之詐害訴訟與破產宣告後所提之詐害訴訟:
1、債權人破產
由破產管理人承受訴訟
2、債務人破產
(1)破產宣告前所提之詐害訴訟: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的規定,原告的地位應該由破產管理人承受,繼續訴訟!
(2)破產宣告後所提之詐害訴訟:由破產管理人行使!
(3)結論:破產法第78條與民法第244條應該不能並存

上述理解正確嗎?請教老師,謝謝
回覆 shine 在2/4/2011 6:59:01 AM的回覆:
Q2:關於撤銷訴訟進行中,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174條之適用?

依否定說(陳計男),似乎是破產管理人承受破產人之地位,這樣對於破產法第78條與民法第244條應該要採取並存適用,
否則破產管理人就要同時為原告及被告,違反訴訟法理!
回覆
李俊德 在2/4/2011 6:35:44 PM的回覆:

這種區分法哪來的?

你有唸過破產法嗎?

回覆 shine 在2/4/2011 6:45:35 PM的回覆:
正在唸!

區分破產宣告前所提之詐害訴訟與破產宣告後所提之詐害訴訟,這是我自己想的

理由:基於破產管理人的任務,於破產宣告後就不宜由個別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訴訟!

但於破產宣告前所提之撤銷詐害債權訴訟由破產管理人承受!
回覆 shine 在2/5/2011 3:01:52 PM的回覆:
再更正如下:

關於涉及財產上訴訟,如甲(債務人)破產:

1、甲於破產前對於其涉及財產上的訴訟,如主張民法第767條…等,由破產管理人取得訴訟實施權繼續訴訟。

2、若甲於破產宣告前為有害於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如賤賣房產

(1)
債權人於甲破產宣告前已發現,並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訴訟

這應該就是Q2:關於撤銷訴訟進行中,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174條之適用?要討論的問題!但否定說的理由似乎是破產管理人承受債務人之地位?這樣與破產法第78條的立法意旨似乎不同,如果承受破產人之地位似乎就是替破產人辯駁沒有詐害債權!

(2)
債權人於甲破產宣告後始發現甲於破產宣告前有為詐害債權之行為,此時就需要討論民法第244條與破產法78條之適用問題

這裡就是討論並存還是優先適用?當然這邊的爭執應該實益不大!因為撤銷所得之利益仍歸全體債權人!
         
請教老師,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2/5/2011 4:52:38 PM的回覆:

(3)結論:破產法第78條與民法第244條應該不能並存


我不知道你怎麼會把不同的法典適用狀況湊在一起

有破產的情況:用到破產法的條文

沒有破產的情況:用不到破產法的條文

-------------------------------------------------------------------------
這不是不同的法典適用情形嗎


結婚前:是單身

結婚後:有配偶

------------------------------------------------------------------------
(3)結論:單身與有配偶應該不能並存


談不上對錯,但是這樣檢討不是很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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