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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社團爭議之被告
發表人 新同學  

發表日期

2/5/2011 4:55:17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我想請問:
公司法第191條確定股東會決議無效、民法第56條確認總會決議無效之訴為合一確定確認之訴,想請問老師應分別以何人為固有必要共同被告?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2/5/2011 5:07:13 PM的回覆:

何人為固有必要共同被告?
------------------------------------------------------------
??你確定?

回覆 新同學 在2/5/2011 5:33:05 PM的回覆:
合一確定確認之訴有兩種:人事訴訟與社團爭議。
公司法第191條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民法第56條確認社團決議無效之訴係屬於社團爭議之類型,
其中只有人事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社團爭議雖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但尚無於起訴時共同起訴或被訴之必要,
所以應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如果要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確認社團決議無效之訴,
應分別以公司、社團為被告。

是這樣子嗎?
請老師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2/5/2011 5:38:02 PM的回覆:

是的

只有存在原告一人或數人,但被告應為公司、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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