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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江國慶案 試委提改進軍法官考選
發表人 aaaaa  

發表日期

2/14/2011 9:03:42 AM
發表內容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即時報導】   2011.02.10   04:18   pm   
   
      
江國慶案引起試委重視,試委胡幼圃今在考試院會提臨時報告,認為應從制度面改進選任制度。

考試院會最後決議,將由試委蔡良文擔任召委,召集六、七名試委及考選、銓敘兩部部長深入研議。主要思考點有:一、研議司法官、軍法官考試合併,以提升軍法官素質;二、研議司法官、三年律師經驗者、大學法學教授均可擔任司法官。


   
回覆 ?????????? 在2/14/2011 9:15:25 AM的回覆:
研議司法官、三年律師經驗者、大學法學教授均可擔任司法官。
============================================

司法官可擔任司法官,怪怪的!!!
回覆 早就該這樣改了 在2/14/2011 9:25:44 AM的回覆:
這樣司法官名額增加了
回覆 報馬仔 在2/14/2011 11:20:55 AM的回覆:
不可能,因受限於總員額法,司法行政的人員已近乎滿編了,現在除非一次有很多人退,要不就是修法,不然是不太可能出現太多的名額。但也不要氣餒,因為法官法快通過了,從99年中到100年會有不少法官退下去當律師,這是前幾年沒有的現象,所以今年的司法官缺應該還是會不少,這是最後一次可能破百的出缺了,大家多把握!!!
回覆 疑問 在2/14/2011 11:26:48 AM的回覆:
法官法通過後,還是會有法官退休啊
回覆 在2/14/2011 11:40:57 AM的回覆:
江國慶效應   檢討軍法官考選      
2011/02/10   17:20:29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0日電)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今天說,江國慶案引發軍法官審判水準質疑,由於軍法官錄取率約是司法官的4到5倍,考試委員建議2考試合併舉行,提升軍法官素質並讓軍法官任用管道多元。

考試委員胡幼圃在考試院會提臨時報告,建議從制度面省思軍法官考選任用制度。他說,97年軍法官考試錄取率為28.47%,司法官人員考試錄取率為6.21%;98年軍法官錄取率為8.85%,司法官錄取率約2%,軍法官錄取率約為司法官的4到5倍之間,二者錄取率差異相當大,影響司法官素質。

胡幼圃表示,軍事審判法規定,除了軍法官考試及格的人可以擔任軍法官外,司法官考試及格、執業3年以上律師或大學法學教授也可以轉任軍法官;但現在的軍法官來源單一,「沒有任何一個是軍法官考試及格以外的人員」。

胡幼圃建議,研議軍法官與司法官考試合併舉辦的可行性,提升軍法官素質,並請銓敘部及人事行政局協助國防部解決軍法官任用管道的問題,讓軍法官來源多元化。

據了解,胡幼圃的建議,獲多名考試委員認同,還有考試委員提到,日本的法曹也是採三合一考試。

黃雅榜受訪指出,軍法官與司法官,一個是軍人、一個是文人,不同屬性的2個考試要合併舉辦「複雜度比較高」;至於司法官考試及格、執業3年以上律師或大學法學教授也可以轉任軍法官的任用管道問題,能不能增加轉任誘因?也是問題。

黃雅榜說,考試院長關中在院會指示,由多名考試委員與考選部長、銓敘部長組成專案小組,研議制度改革可行性。1000210      
回覆 吃碗內看碗外? 在2/14/2011 12:04:27 PM的回覆:
不必講這麼多,先把軍法官考試規則中的: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現役軍官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或退伍未逾三年之後備役上尉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中、少尉年齡在三十歲以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政治、行政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不屬前款列舉之所、系、科,而其所修課程與本考試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每科至少二學分以上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或軍法人員軍法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至少應先回復到:92年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受畢軍官基礎教育,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政治、行政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不屬前款列舉之所、系、科,而其所修課程與本考試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每科至少二學分以上者。                    
三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或軍法人員軍法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而且考試院難道沒有責任?當初不是考試院配合國防部(軍法局)的修正,才會生出這樣的法規,甚麼:   中華民國國民,現役軍官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或退伍未逾三年之後備役上尉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中、少尉年齡在三十歲以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這麼明顯偏頗圖利的修法,考試院竟然膽敢配合?

如今國防部出了這麼大一個包,才知問題嚴重?未免也太會裝死了吧?!
回覆 cl3vul4 在2/14/2011 3:35:56 PM的回覆:
我國在裁判實務上曾發生某初任法官芳齡二四,清純可愛,審理妨害風化案件時,當被害人支支吾吾
的窘迫陳述:「他強迫我『吹喇叭』」,法官竟當下要求,「把證物『喇叭』當庭提示勘驗!」顯然法官
大人根本不知道「喇叭」何所指!資料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網站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1999   網頁最後瀏覽日:97   年11   月11   日。
回覆 好害羞 在2/14/2011 3:51:05 PM的回覆:
為了那件糗事,人家已經是吹喇叭高手了
回覆 078 在2/16/2011 3:23:50 PM的回覆:
應規定司法官有一定工作經歷才能報考。
否則小孩審大人,笑話真的會講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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