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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豆腐  

發表日期

2/14/2011 12:57:49 PM
發表內容 (一)物權PPT講義第206頁,有一個問題是典物之取得,究係原始取得或係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說的第2小點,依法律規定,非當然即為原始取得,如1148條即屬繼受取得。1148條的繼受取得不是要用民法759條的登記,而老師的MP3檔說繼受取得要用758條來登記(11分鐘至12分鐘),是否我觀念錯誤呢?

(二)定限物權包含用益物權在裡面,這樣的解釋是否正確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2/14/2011 3:13:23 PM的回覆:

(一)物權PPT講義第206頁,有一個問題是典物之取得,究係原始取得或係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說的第2小點,依法律規定,非當然即為原始取得,如1148條即屬繼受取得。1148條的繼受取得不是要用民法759條的登記,而老師的MP3檔說繼受取得要用758條來登記(11分鐘至12分鐘),是否我觀念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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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講的是如果在這裡採繼受取得說的概念,就要用758條的移轉登記。

除了一開始的典權「設定登記」外,還要再辦一次「移轉登記」


回覆
李俊德 在2/14/2011 3:15:45 PM的回覆:

(二)定限物權包含用益物權在裡面,這樣的解釋是否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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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看到什麼不同的看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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