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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88年司法官民訴考題
發表人 新同學  

發表日期

2/14/2011 11:25:49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民訴文字講義(一)2009年版第219頁之88年司法官考題,老師係以連帶債務人乙、丙、丁間之訴訟關係,究為普通共同訴訟,或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作為解題之基礎。
但學生有一點疑問:乙、丙、丁於實體法上雖具連帶債務之關係,惟本題之原告甲尚未起訴,原告既然尚未起訴,自無訴訟標的存在之可言。且督促程序係屬非訟程序,亦理應無訴訟標的之概念。民事訴訟法第55、56條適用之前提,應為原告「起訴後」,訴訟繫屬於法院中,方有其適用。本題原告甲既然未起訴,且其所利用之程序,亦僅為督促程序,於本題中以第55、56條普通共同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爭論,作為解題之基礎,是否妥適?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2/15/2011 12:16:14 AM的回覆:

1.重點是訟爭法律關係對於數人是否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2.支付命令確定等同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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