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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財產來源不明罪 施行2年沒起訴半件
發表人 自由時報  

發表日期

2/15/2011 12:10:45 PM
發表內容 2011-2-15   自由時報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立法院於九十八年四月三日三讀通過的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施行至今近兩年,檢方連一件也沒有起訴。法務部考慮修法以降低起訴門檻,朝向「公務員只要在一定時間內財產暴增,又不願說明時就能起訴認罪」方向研修,刑度則維持現行條文的三年以下徒刑。

進入偵查才構成犯罪規定   研擬取消

法務部擬取消現行條文中,貪污案要進入偵查程序才構成犯罪規定,改為考慮參考香港、新加坡、英國等國家及地區立法例,希望未來公務員只要一年或一定時間內財產暴增,又不願說明財產來源,就加以究辦,不須以犯貪污罪為前提。

對於「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案件掛零,法務部日前委託民意調查公司進行民調,多數民意認為,公務員財產不當增加就算貪污,不須以犯貪污罪為入罪門檻,法務部遂研擬修法,預定二十五日召開公聽會,請各界對修法表示意見。

據了解,最高檢特偵組起訴高院法官貪污案時,一度考慮將涉案的前高院法官陳榮和、蔡光治等人,一併以「財產來源不明罪」和貪污罪起訴,不過因貪污罪較「財產來源不明罪」為重,加上「財產來源不明罪」又規定不溯及既往,最後只起訴貪污罪,引發新增法律實用性爭議。

民意多認為   財產不當增加就算貪污

法務部研究認為,法律構成要件似乎過於嚴格,條文規定要犯貪污罪,進入偵查程序才構成財產來源不明罪,但通常檢方發動偵查的貪污案,都是案情可達起訴階段的貪污罪,刑度最少五年以上,如再起訴刑度最多只有三年的「財產來源不明罪」無實益,現行條文被法務部認定「多此一舉」,因而考慮放寬構成要件以打擊貪瀆。

司法院刑事廳長林俊益則對此表示,要等看到條文草案再表示意見;法務部官員指出,司法院以往多認為「財產來源不明罪」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且要求被告須自證無罪,恐有侵害人權疑慮,未來法務部會多加溝通。

現行「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在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條,構成要件較接近新加坡的貪污、販毒等重大犯罪所得利益沒收法第五條第六款,新加坡政府依此條文,可沒收犯貪污罪公務員的不法財物,不過新加坡還可另依防制貪污法第二十四條,將涉案公務員論罪,不須以犯貪污罪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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