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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酒駕一事二罰 宜檢助民爭權益
發表人 自由時報  

發表日期

2/18/2011 12:00:38 PM
發表內容 2011-2-18   自由時報

酒駕一事二罰   宜檢助民爭權益   
製聲明異議狀協助

〔記者胡健森/宜蘭報導〕交通部對犯罪情節輕微的酒駕民眾「一事二罰」,又不肯接納宜蘭地檢署建議罰鍰中應扣除緩起訴處分金,去年底,宜檢首開先例,設計一份制式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聲明異議狀」,協助民眾爭取權益,宜蘭地院支持宜檢的法律見解,法官裁定緩起訴處分金應併入罰金計算,讓相關被告省下少則數千元、多則數萬元的罰金。

才符合緩起訴精神

民眾因酒駕被逮,除會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交由檢方偵辦,事後也會被監理單位裁罰,檢察官對於初犯且並未因酒後駕車肇事、犯罪惡性較輕的民眾,基於給當事人自新機會,避免留下犯罪科刑紀錄,大多會予以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支付一定款項的公益處分金,但不少人繳交處分金後,卻又收到監理單位的罰單,等於被處罰了2次,難免心生不滿。

貫徹寬嚴並濟政策

宜檢檢察長呂文忠指出,宜蘭地檢署每年處理1300多件酒醉駕車公共危險案件,民眾長期被交通部「一事二罰」並不合理,宜檢主動協調公路監理機關及法院,並設計「聲明異議狀」參考範例,由地檢署服務處人員協助受處分人撰寫聲明異議狀,輔導當事人向公路監理機關及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目的在於貫徹「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及發揮柔性司法功能。
回覆 自由時報 在2/18/2011 12:01:56 PM的回覆:
2011-2-18   自由時報

交通部:監理機關作法未統一   
〔記者胡健森、曾鴻儒/綜合報導〕酒駕受到應有的處罰是理所當然,但交通部涉嫌公然違法向民眾搶錢,苛民擾民,民眾無辜遭公權力霸凌,誰該負起相關責任?交通部官員坦言,因見解不同,監理機關作法可能未統一,將儘速協調修法解決。

官員坦言   造成誤解

交通部官員坦言,去年司法院法官座談會,許多法官認為追繳罰金時,應扣除緩起訴處分金、僅追繳差額,交通部僅將意見轉交監理機關參考,並未要求各地統一,造成民眾對於一事二罰的誤解。

行政罰法主管機關是法務部,依照目前的法律精神解釋,民眾同時觸犯行政罰與刑法罪責時,應優先追究刑法罪責,檢方起訴後判決有罪,不會繼續追究行政罰;如果做出無罪判決或檢方不起訴,仍應針對違規者開罰、追繳罰鍰,沒有一事二罰問題。

宜檢曾與監理單位討論,並列舉多項二審的實務見解,建議違規罰鍰部分應將緩起訴處分金額扣除,才不會違反行政罰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也獲得法務部支持。

但交通部仍對民眾全額開罰,去年11月,交通部公路總局給台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回函中,檢察官所做的緩起訴處分並未經過地方法院法官裁定,法律見解及拘束力並不及於行政機關,這種緩起訴繳納的公益金在行政機關認定上並非罰金,仍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各項規定裁處。

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認為,交通部法律見解明顯有誤,緩起訴處分是介於起訴與微罪職權不起訴間的緩衝設計,被告依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所繳納的緩起訴處分金,性質上也與刑罰的罰金無異,並具有實質制裁效果。
回覆 ... 在2/18/2011 4:40:43 PM的回覆:
有沒有誰有字號

這太重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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