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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列妻十大罪狀訴離 偷情在先有錯…不准
發表人 聯合報  

發表日期

2/20/2011 2:02:38 PM
發表內容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2011.02.20   02:48   am   
   
      
桃園縣鄭姓導遊列舉妻子十大罪狀如離家、趕走客人等訴請離婚,妻子稱一切都因撞見丈夫偷情而起,以「無愧」抗辯,法官認定錯在丈夫,判離婚不准。

桃園地院調查,鄭姓男子原從事民俗療法,5年前考上導遊,婚後十多年,他以無法再和妻子共同生活,列舉妻子「十大罪狀」向法院訴請離婚。

他列舉包括妻子常騷擾他的客人,只要女性客人上門就胡鬧、毆打和趕走客人、他車禍受傷出院後,妻子拒絕讓他返家、威脅他寫外遇悔過書、對子女亂發脾氣、私下領取子女存款、離家出走、棄他不顧、對他說出「你我夫妻船過水無痕」等,他以夫妻情義、緣分已盡,要求判准離婚。

鄭妻也反列十大理由反擊,包括一切都因撞見丈夫帶情婦回家偷情而起,丈夫惱羞成怒,當著情婦面前打她、抓她的頭撞地,子女建議她避一避才離家、婚後幫丈夫還債、盡心盡力維護家庭、照顧子女、協助丈夫考取導遊執照、丈夫車禍住院期間,她顧念情份,身心受創仍赴醫院照護,三餐、擦澡、端尿壺未假手他人,從未趕丈夫離家,她以「無愧」於婚姻和丈夫,請法院還她公道。

法官調查後,認定夫妻原本互動良好,直到去年一月下旬,鄭妻回娘家提前返家,撞見丈夫全身脫光在房間,邱姓女子躲在廁所,皮包和衣物卻在房內,鄭妻懷疑丈夫偷情,和邱女發生拉扯,被丈夫毆打後才搬離家中,夫妻關係降到冰點,且鄭姓男子所提的「十大罪狀」均無實證,反而是妻子的陳述都有根據,法官以「錯在丈夫」,判鄭姓男子敗訴。   

【2011/02/2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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