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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開標到底要不要帶身分證?
發表人 ss  

發表日期

2/21/2011 1:38:21 PM
發表內容 蔡純貞指出,第四高標的出價與第一高標差了兩千四百多萬元,她懷疑以「未帶身分證棄標」方式圍標,造成她的損失,也影響到債權人的權益,她向負責強制執行業務的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卻被駁回,而向法院聲明異議。

法官鄭麗燕審理後認為,依據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的規定,開標應以最高標者得標,這件拍賣第一、第二及第三高標者都依法投標,並附帶保證金,投標有效;縱使開標時,他們都未帶身分證核對,但並不影響投標的合法性,金服公司的拍賣官卻直接宣布由第四高標者得標,「誠有可議之處」。

裁定指出,如果認為得標者都須當場提出身分證才能得標,將使投標人心存僥倖,隨時可用未帶證件為由,棄標不買,製造圍標空間。

法官指出,這件拍賣案,前三高標者都用未帶證件理由棄標,「顯有故意圍標之嫌」,拍賣官沒有查明,也不理會債務人當場異議,就宣布由第四高標者得標,侵害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權益,也立下法院拍賣的不良示範,裁定發回司法事務官重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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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防止棄標都會先檢查身分證有沒有帶...金服會不知道嗎?還是矚目的標案耶....有沒有利益輸送的刑事問題?
到底有沒有帶有沒有關係?還是看法院怎麼決定?
回覆 不解 在2/21/2011 2:08:46 PM的回覆:
據我所知法院投標單上均載有投標無效之事由以避免爭議,若未帶身分證且於開標前未予補正時,該投標依規定及實務見解(司法院民事執行實物參考手冊之規定)確實是會被當作廢標處理,關於這一點其實幾乎強制執行之參考書籍均可輕易查知(如林洲富法官所著之強制執行法精義或黎明所著之強制執行法新論)不知為何會如新聞所報承辦法官會認為不影響投標程序?還是只是因為法官可以自行解釋法律所以也不需要管實務見解及法院投標規定?
回覆 挖喜小呆 在2/21/2011 2:28:49 PM的回覆:
重點是沒帶身分證=棄標
的法律依據在哪!!??
上面說的實務手冊應該都是內規吧
要用這個來當成不能拍定的理由
有點牽強喔...

換個角度想
如果沒帶身分證=棄標
會不會造成有心人士刻意圍標!?
發個小問題讓大家想一想~上面的規定是否合理與合法~
ex:第1-5標都是同一個集團
            如果中間第4高標才穿插其他投標人的金額
            那1-2標都只要說沒帶身分證就好啦
            該集團就可以以最小的金額保證買取標的物
回覆 不解 在2/21/2011 3:45:47 PM的回覆:
司法院民國95年11月27日院台聽民二字第095002596號發布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對此九有規定
另外就代理投標的部分關於代理權的部分也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553號判例可參認為無從事後補正,因此基於其執行程序事項有即斷即決之必要,以期其程序明確,故實務上向來都認為再開標前投標人若不能補正提出身分證明文件,示會作廢標處理的
裁判要旨:   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開標應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並朗讀之。拍賣程序係在利害關係對立之不特定多數關係人注視下公開行之,其執行程序事項有即斷即決之必要,以期其程序明確。故應買人雖得委任他人代理應買,惟應即時提出證明書,以證明合法授權之事實,如未提出證明書,代理權即有欠缺,其投標無效,性質上自不許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定期命補正之規定。
(註:本判例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經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

   
回覆 在2/21/2011 4:11:07 PM的回覆:
既然來投標,沒帶也沒差吧。反正都有押標金啦。

沒帶不能補正的理由是什麼呢?

最高標說沒帶身分證,事後又不補,那就扣差額讓第二標得標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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