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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契約定立後
發表人 契約訂立後  

發表日期

2/22/2011 11:17:31 AM
發表內容 請問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定立後兩個月內,聲請.......地上權之登記。

那如果雙方於十日訂約      但是租約是於二十日才開始起算,那所謂二十日內,應自何時開始起算?
回覆
李俊德 在2/22/2011 12:35:13 PM的回覆:

無所謂

逾越20日亦得聲請地上權登記

回覆 在2/22/2011 5:58:30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   
那租賃契約中   通常都會在租約開始之前訂立,且是先收取租金及押租金,那租約期開始之前的訂約,是否契約就已經成立了?
收取之押租金及ㄧ個月租金是否就是屬於訂金。
出租人   再租約期開始前,將該屋賣給第三人,是否要加倍反還收取之該押金及租金?
回覆
李俊德 在2/22/2011 6:00:56 PM的回覆:

什麼叫「契約成立」?基本觀念,先去複習一下

回覆 在2/22/2011 6:09:01 PM的回覆:
雙方就契約標的金額等要素意思合致,契約究成立了。
妳已經收取租金押租金,那就推鼎訂約成立了。
如要違約,那當然要加倍返回。
而不能以租約開始起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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