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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帶回家非必男友 判付贍養費
發表人 蘋果日報  

發表日期

2/22/2011 12:50:54 PM
發表內容 2011年   02月22日   蘋果日報   

【許淑惠╱台中報導】台中市黃姓醫師八年前與趙姓妻子離婚,雙方協議黃男每月給趙女二萬元贍養費,至她交男朋友為止。黃以離婚第二天就發現趙女帶男子回家,拒絕付錢,趙女打官司要贍養費。台中地院認定,趙女前年五月才有男友,昨判黃須給趙女五十九期贍養費共一百一十六萬餘元。

前妻主張男是房客
判決指出,二○○三年十二月,黃、趙離婚,黃指離婚第二天,趙女即帶男子回家,她還在二○○九年五月告訴心理醫師「我的男朋友沒有工作」;趙女辯稱與她回家的是房客非男友,黃離婚後限制她交男友,違反公序良俗,且黃未依約告知終止契約。
法官指出,贍養費是婚姻中扶養義務的延續,雙方的贍養費協議有效,未違反公序良俗,但黃無法證明趙女離婚第二天就交男友,只能從醫院病歷認定趙女自前年開始交男友,但黃男未依約告知趙女終止契約,還是要付趙女贍養費,付費時間從趙女去年四月打官司開始往前推五年,昨判黃要付一百一十六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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