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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學員請注意!98台上2483判決否認占有連鎖。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2/22/2011 3:24:21 PM
發表內容

98年度台上字2483號判決

不動產之買受人在取得所有權前,將其占有之不動產出賣於第三人,並移轉其占有,雖不違反買賣契約之內容,次買受人係基於一定之法律關係自買受人取得占有,次買受人之占有為連鎖占有,買受人對於次買受人不得主張無權占有。惟不動產所有權為物權,而物權為對於物之直接排他支配權,不動產所有人於所有權存在期間,不斷發生所有物之物上請求權,次買受人向買受人買受不動產,屬債之關係,次買受人僅得本於買賣對買受人主張權利,不動產之所有人則不受該買賣關係之拘束,買受人於交付出賣之不動產予次買受人之後,固不得對次買受人主張無權占有,惟不動產之所有人則得本於所有物之物上請求權請求次買受人返還該不動產。準此而言,原審以祖國強在購買系爭土地取得所有權前,將其占有之系爭建物出賣予被上訴人或其前手,並移轉其占有所成立之占有連鎖,對於系爭土地之原所有人及輾轉買賣而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之上訴人不構成無權占有,據為有利被上訴人之論斷,所持法律見解
,尚有違誤。
-----------------------------------------------------------------------------
次買受人僅得本於買賣對買受人主張權利,不動產之所有人則不受該買賣關係之拘束,...........不動產之所有人則得本於所有物之物上請求權請求次買受人返還該不動產。

實務:基於債之關係相對性,否認占有連鎖〈摘要如上〉

回覆
李俊德 在2/22/2011 3:32:16 PM的回覆:

上開實務見解刊登於司法院公報      2011年2月      53卷第2期

回覆 a 在2/22/2011 4:05:28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提醒!
回覆 通古斯 在2/22/2011 11:27:58 PM的回覆:
92台上289決
上略...
「次買受人係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自買受人取得占有,而買受人對出賣人又有占有之權源,自應認為次買受人對出賣人有合法占有的權源。」
下略...

-----------
最高各庭的見解還真是大不同...

甲賣土地給乙,乙賣給丙,皆僅交付占有

若甲寧可債務不履行:
而移轉所有權給任意第三人,也只是第三人的767問題。
若甲不願債務不履行:
本於甲乙間契約義務,並無給付不能之可能。
如此若甲得向丙要,乙得向甲要,而丙又得向乙要,這不就淪為循環追索嗎?
當然物權絕對、債權相對,並沒有錯

所以占有連鎖是為了避免循環追索的便宜構想?






回覆 Jeffi 在2/24/2011 8:37:28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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