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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冤獄賠償法」修正 賠償轉為補償
發表人 聯合報  

發表日期

3/3/2011 8:47:54 PM
發表內容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03.03   03:04   am   
   
      
司法院院會今天修正完成「冤獄賠償法」草案,法案架構由「賠償」轉為補償,正名為「刑事補償法」,大幅放寬補償的範圍。

修法後,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遭到違法拘束,除非有湮滅證據、頂替等「自招犯罪」的情形,原則上都可獲得補償;受害人不再如現在,因動輒被認定有重大過失、違反公序良俗行為,而拿不到任何賠償。

冤獄賠償法的修正,起因於大法官670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國家在實行刑罰權或實施教化等利益時,會使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特別犧牲,應該給予補償。補償和賠償的差別在,賠償以公務員有故意過失為前提,補償則不必。

修法後,受害人被羈押、留置、收容、強制工作或治療、觀察勒戒、執行後,如獲不起訴、撤回起訴、無罪、不受理判決、免訴,或撤銷強制工作等,被錯押或執行逾期的期間,可獲每天3000元到5000元的補償。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者,可獲每天500到1500元的補償。

修法草案另規定,當受害人是因法律特別規定而獲不起訴或無罪(如未滿14歲不罰),不補償;受害人有逃亡、滅證、虛偽自白等誤導偵查審判的行為,不補償。而若受害人對被錯押有可歸責的事由,法官可以酌情減低補償。

司法院今天將法案送行政院會銜,再送立法院審議,以趕在大法官限制的2年時限內完成修法。

司法院會今天另通過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有關法案都圍繞著兩人權公約修正。

在刑訴法方面,為落實人身安全保障,擴大預防性羈押的罪名範圍,增加家庭暴力、性騷擾、人口販運等罪;對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執行的拘提、逮捕、搜索、扣押、檢查身體不服,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2011/03/0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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