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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業務過失,保險業務員開車撞傷他人行為是否屬於業務過失之範疇?
發表人 YY  

發表日期

3/5/2011 12:34:45 PM
發表內容 實務見解認為: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工作,乃隨時可致他人身體生命於危險之行為,並係具有將該行為繼續,反覆行使之地位之人。因此應有經常注意俾免他人於危險之特別注意義務。上訴人所駕駛之客貨兩用車,係以之為販賣錄音帶所用,其本人並以販賣錄音帶為業,故其駕駛該車本屬其社會活動之一,在社會上有其特殊之屬性   (地位)   ,其本於此項屬性   (地位)   而駕車,自屬基於社會生活上之地位而反覆執行事務,因之,在此地位之駕車,不問其目的為何,均應認其係業務之範圍。上訴人徒以其時非用以運載錄音帶,即謂非業務行為,難認有理由。

保險業務員平日開車之行為是否可在上開範圍?純就實務討論,不討論學理上之適當與否。謝謝。
回覆 DT 在3/5/2011 12:41:28 PM的回覆:
應視開車時有無執行業務中吧
不然交警上班時買便當或下班時撞到人      也算是業務過失了
回覆 YY 在3/5/2011 12:56:17 PM的回覆:
你好:
                     我記得實務有見解認為計程車縱然是在假日帶家人出遊時撞傷人時亦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
                     謝謝
回覆 BI 在3/5/2011 1:06:42 PM的回覆:
那計程車司機假日開私家車出事呢?   
回覆 YY 在3/5/2011 1:50:51 PM的回覆:
誠上所言,可知答案。
再試問:
                     若二車(機車、汽車)發生『輕微』擦撞,汽車車主聯絡其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處理,保險公司認為機車應賠償二萬元,但機車車主認為只是輕微擦撞到側面應無如此之賠償額,保險公司要求出面:
一、來函表示三日內未函覆視同此賠償金額?是否有如支付命令之效   力?
二、若機車車主認為其賠償而顯不合理,顯然是敲詐,是否可以告詐欺未遂呢?

純討論,謝謝

            
回覆 MNM 在3/5/2011 2:21:47 PM的回覆:
就我所知
1.不鳥存證信函,亦非等同自認。
2.詐欺   乃不法所有。本件縱屬顯不相當,亦為民事賠償請求權之問題。

期待更內行者釋疑!
回覆 YY 在3/5/2011 2:29:05 PM的回覆:
謝謝您。
詐欺乃不法所有。本件縱屬顯不相當,亦為民事賠償請求權之問題。

這點我同意,但是已明知顯不相當是否即有詐欺之意圖呢?亦即所請求之賠償顯然大於所受之損害是否有可能構成呢?謝謝。

回覆 NMN 在3/5/2011 3:11:21 PM的回覆:
開版的,你問題很多喔......
誰來解決他阿~~~
回覆 .... 在3/5/2011 4:18:08 PM的回覆:
我養豬
開車載豬去賣,撞了人,算不算業務過失傷害?
我鉄工
開車到工地,路上撞了人,算不算業務過失傷害?
我上班的
開車到公司,路上撞了人,算不算業務過失傷害?
回覆 樓上的~ 在3/5/2011 4:24:21 PM的回覆:
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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