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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官優渥禮遇 一錯百年
發表人 蘋果日報  

發表日期

3/7/2011 9:04:04 AM
發表內容 2011年         03月07日

近來行政、考試和司法三院共同提案法官法草案在立法院完成一讀,其中第75條有關法官優遇部分爭議甚大,應予刪除。

所謂法官優遇制度即現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40條:「實任司法官任職15年以上年滿70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工作;滿65歲者,得減少辦理案件。實任司法官任職15年以上年滿65歲,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理案件。停止辦理案件司法官,仍為現職司法官,支領司法官之給與,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退休及撫卹。」
         
換言之,凡符合上開條例之法官或檢察官,雖身體衰弱,不能履行職務,但仍為現職司法官,仍能領取薪資俸給、年終工作獎金、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其他福利補助,仍列入該機關人員之年終考評以及依評定等第領取考績獎金,同時其服務機關應比照現職司法官安排辦公廳舍及給予辦公應有之基本設施與配備,並繼續配發職務宿舍。而這麼好的福利,可一直到壽終。         
為何司法官能享有如此優渥待遇,源於我國《憲法》第81條的第一句話:「法官為終身職」。但是,這句話卻不完整。         


有違「終身職」真意

我國憲法之父張君勱留學德國時,依據德國《威瑪憲法》完成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兩部憲法有些地方幾乎完全一樣,例如《威瑪憲法》第102條與我國憲法第80條同是「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威瑪憲法》第104條第一項第一、二句與我國《憲法》第81條也幾乎一模一樣:「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但是,我國《憲法》卻少了《威瑪憲法》的第三句,即法官退休之年齡交由立法規定「Die   Gesetzgebung   kann   Altersgrenzen
festsetzen,   bei   deren   Erreichung   Richter   in   den   Ruhestand   treten.」
換言之,德國法官雖是終身職,卻需立法明定退休年齡,而我國因《憲法》沒有寫「退休年齡交由立法規定」這句話,以致解釋上咸認為所謂的「終身職」,就是一輩子的法官,薪水沒有打折領一輩子,即使已經年老體衰。

對此,社會各界一直存有批評。資深法學者亦曾任司法院大法官的林紀東曾就此提出見解:「憲法本條『終身職』一語,不宜望文生義,認為終身任職,而應解為享有身分保障權之意。即非在任何情形之下,均不得停職免職,尤非謂縱令年老力衰,至於『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之程度,國家亦不能命令其退休,蓋如此解釋,不僅與終身職之真意不合,且與憲法本條保障法官之身分權,俾能忠誠執法,保障國民權之本意,亦有未符。」

再從比較法的角度審視,德國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齡為滿67歲(其他公務員亦同),且屆齡不得延退。此外,德國法官也是公務員的一份子,其退休給與規定並沒有特殊化,也就是沒有在《德國法官法》中規範,反而是與其他公務員規範在同一部法典《公務員與法官退養法》。在該法中,法官與其他公務員一樣,退休金最高只有退休前待遇的71.75%。         


立法規範避免紛爭

為了早日解決此一紛爭,最好的方法是還原本來面貌,將遺漏的部分補回去,也就是以修憲或大法官釋憲之方式,明文法官的退休年齡以及其退休金之給與交由立法規範,方為上策。         


作者為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政治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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