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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痛恨死刑? 德國推廢死的底細
發表人 聯合報  

發表日期

3/8/2011 9:56:33 AM
發表內容 廢死源頭來自於保護納粹戰犯
---------

痛恨死刑?   德國推廢死的底細

【聯合報╱黃瑞明/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台中市)】
2011.03.08   02:32   am
   
五名死刑犯被處決的消息,不僅讓廢死爭論再度成台灣社會關注焦點,德國政府的人權政策委任專員更立即譴責,要求我國代表向德國外交部說明。緊接著,歐盟外交部長也提出嚴正抗議。

德國人的反應其實早在預料之中。《華盛頓郵報》的記者連恩在二○○五年就注意到,只要美國某州處決死刑犯,德國媒體就群起撻伐(但是德國政府絕對不敢訓斥美國大使)。他對此不以為然,於是深入調查,挖出了德國基本法第一○二條的底細。

這個條文不過寥寥數字(「死刑業經廢止。」),卻是許多德國人引以自豪的道德制高點:看吧,你們這些野蠻國度,為什麼不見賢思齊呢?我們如果問德國人這個規定的由來,答案一定是:當年的制憲者因為納粹的殺人罪孽深重,所以決心要廢除死刑,從此維護人權尊嚴。聽起來義正辭嚴,連恩卻別有發現。

二次大戰剛結束時,將近八成的德國人都支持死刑,所以即使向來主張廢除死刑的社會民主黨也不敢違抗民意倡議廢死,其他各黨更是如此。可是奇蹟還是發生了:屬於德意志黨這個小黨的制憲代表若伯姆居然提議了!他的動機何在呢?

當時占領軍已經在紐倫堡進行過多次大審,其中一級戰犯早被絞死,許多二級戰犯雖然也將同此下場,但是遲未執行。若伯姆跟納粹的淵源頗深,為了營救命在旦夕的同路人,於是想出了規定廢除死刑的妙計。沒想到不僅社民黨附和,更大的基督教民主聯盟也表態支持,它的黨員裡面不少人也同情納粹,第一○二條自然就通過了。

連恩在文章中特別強調,制憲者根本不在乎一般殺人犯的命運,如果不是為了讓那些納粹魔頭脫罪,他們才懶得制訂第一○二條呢。果然,一九四五年五月,基本法通過之後,總理艾德諾立刻就要求美國占領軍指揮官釋放死刑定讞的納粹分子。指揮官聽進了一部分意見,讓某些人犯免除一死,但是其他倒楣的則還是照樣命喪黃泉。

在廢死運動上,德國是關鍵火車頭。二戰之前雖然有瑞士與荷蘭這類小國廢死,但是不成氣候。隨著經濟復興的成功,德國在西歐的份量越來越重,他們也乘勢推銷基本法的價值觀,特別是強力推動歐洲人權公約的通過,要求所有會員國廢除死刑。除了白俄之外,今天的歐洲各國全部廢除死刑,窮本溯源,德國居功厥偉。但是,我們必須知道的是,他們的廢死其實是偶然造就的產物。基本法第一○二條是在違背民意的情況下制定的,相較之下,臺灣走的模式才是民主國家的正常之路。

【2011/03/08   聯合報】@   http://udn.com/
回覆 在3/8/2011 10:12:06 AM的回覆:
講得太不清不楚了吧.
想蒙混過去嗎?
小黨怎可能違反民意提議並通過這樣大條的廢死法案?
虎爛也得將來龍去脈交代清楚阿~外國記者隨便說就信喔~
回覆 華盛頓郵報 在3/8/2011 12:20:19 PM的回覆:

apeiron   發言於2011-03-08   08:49:45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dyn/content/article/2005/06/03/AR2005060301450.html

上面連結是華盛頓郵報記者對德國通過廢死的報導。由完整的內容可知:

1.   左派(SPD)支持廢死,右派(CDU)反對廢死,這是放諸四海皆準的道理。
2.   右派的意識形態跟納粹比較接近,也是放諸四海皆準的道理。
3.   必須區分法律的應然面與立法過程的實然面。一條正確的法律可以出於偶然、甚至不堪聞問的動機,但這無損於法律的正確性。
4.   德國通過廢死很重要的背景因素是,戰後盟軍審判戰犯與清算納粹搞得人心惶惶社會不安,廢死有安定人心與維護戰敗國尊嚴的意圖。
5.   Adenauer給納粹整的這麼慘,但在第4點的考量下,以國家整體利益為重,真英雄也!
6.   德國(應該是前西德)一直到六十年代末都還有將近七成民眾支持死刑,可見傳統價值觀的改變有多困難。
7.   在近七成民眾支持死刑的政治氣候下,右派卻不敢貿然翻案,可見左派在德國也是根深柢固。政治理想還是得靠政治博弈來實現。


回覆 民意? 在3/8/2011 1:56:04 PM的回覆:
那些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的人民真的是站在廢除死刑這邊?

把民意這種東西絞進來,恐怕一億年也不可能廢死!
回覆 ps 在3/8/2011 1:59:40 PM的回覆:
是不是應該先把Charles   Lane的「底細」講一下?

The   writer   covers   the   U.S.   Supreme   Court   for   The   Post.

?   
回覆 至於黃瑞明的底細 在3/8/2011 2:01:41 PM的回覆:
1966   –   1972:南投縣水里鄉縣立成城國民小學畢業。

1972   –   1975:臺中縣烏日鄉私立明道中初中部畢業。

1975   –   1978: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畢業。

1978   -   1982: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畢業。

1982   -   1984:服役(陸軍少尉軍法書記官)。

1984   -   1986: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肄業(學業因考取獎學金而中輟)。

1986   -   1987:德國杜賓根(Tübingen)大學法學碩士班(LL.M.)畢業。指導教授為Prof.   Dr.   W.   Zöllner,論文題目:「雇用人受領遲延之主要問題」(Die   Hauptfragen   im   Annahmeverzug   des   Arbeitgebers)(德文)(碩士證書影本如附件)。

1987   -   1993: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班學業。繼續從Prof.   Dr.   W.   Zöllner,論文題目:「論以團體協約規範勞動抗爭之實施」(Tarifvertragliche   Regelung   über   die   Austragung   von   Arbeitskämpfen)(德文)(就讀期間受「德國學術交流協會」(DAAD)獎學金之支助)。於一九九四年二月取得法學博士學位(Dr.   iur.)(博士證書影本如附件)。

1992   -   1993:經由德國聯邦工會聯盟(DGB)所屬勞動學院(Akademie   der   Arbeit)院長Prof.   Dr.   O.   E.   Kempen的推薦至德國「建築暨土石工會」(IG   Bau-Steine-Erden)聯邦總部與法蘭克福分會實習半年(地點均在法蘭克福市)。

1993:返國。

moodle.ncnu.edu.tw/mod/resource/view.php?inpopup=true&id=18153
回覆 美國 在3/8/2011 2:19:08 PM的回覆:
美國至今不願全面廢止死刑主要是因
1.美國公民可以擁有槍械.若廢止死刑恐導致就地正法的情形大增(這是美國國情與風俗習慣).然後再來一個死無對證.容易造成社會秩序混亂!
2.世界各國恐怖份子聚集美國.死刑有威嚇作用.

雖然廢死主張在美國從未斷過.但始終無法獲得美國大多數中產階級的支持.主要就是在於上述兩項原因對於美國公民而言.是屬日常生活中可深切體會之事.
回覆 如果要談美國的死刑 在3/8/2011 2:22:56 PM的回覆:
至少,先把美國有死刑跟已廢死的「州」有哪些,有多少講出來。
回覆 在3/8/2011 2:30:39 PM的回覆:
日本沒廢死吧   
回覆 僅參考張甘妹刑事政策 在3/8/2011 2:31:33 PM的回覆:
1.世界上最早廢止死刑的國家為美國之密西根州(1847年),後威斯康辛州與緬因州跟進。
2.1994年美國已廢止死刑(即被最高法院宣告違憲的判決進而死刑失效)的州有13州即一個聯邦轄區(哥倫比亞特別區);仍置死刑的有37個州與兩個聯邦轄區。(其中堪薩斯州、新罕布夏州是雖有死刑但從未用過)
回覆 美國 在3/8/2011 2:36:42 PM的回覆:
2008年在Baze   v.Rees一案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確認
注射死刑是符合人性的程序.自此.于2008年後.至少有35洲採此方式執行死刑.

廢死團體則改採經濟學的方式論述死刑比較貴.比較花錢來廢死.在金融風暴後.有某些州開始動搖.但是因為錢.不是因為人到來考量死刑的存否.

------

就此議題.台灣何時會有關於台灣自有的風俗習慣.國情與實際生活情況方面的論述?等待中!!

回覆 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 在3/8/2011 2:44:20 PM的回覆:
於1972年,在Furman   v.   George判決中,認為現行之死刑為憲法所禁止之殘酷即益常之刑罰(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而為違憲之判決。(但於1976年推翻,認為死刑又不構成殘酷且異常之刑罰:對於殺人罪)
回覆 日本 在3/8/2011 11:43:54 PM的回覆: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465956




這是日本第一個未滿十八歲判死刑的案例



1999年4月14日

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凶殺案。當時23歲的   本村   洋   先生於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有鎖。進了家門之後,四處不見妻子跟11個月大的女兒夕夏的蹤影。家裡一片凌亂,不安的   本村   洋   先生開始在不算大的家裡找尋妻女的蹤跡。最後在收納棉被的櫃子裡面,發現妻子半裸而且已經變僵硬的屍體。本村   洋   先生馬上報警,警察抵達之後,在收納櫃最上層的地方,發現用塑膠袋包著,當時才11個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屍體。

   

1999年4月18日

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根據犯人的供述,他於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強姦被害人。少年將   本村   彌生   (被害人)   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窒息死後,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姦。

   

當時11個月大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   再用繩索勒斃。

雖然加害的少年當時未滿二十歲,可是所犯的案情殘忍重大,山口縣的少年法庭決議將全案移交山口地檢署審理。第一次開審議庭時,   本村   洋   先生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卻被法官阻止。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緒。

是的,你沒有看錯,當時主審的法官確實是這麼說的。因為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者的心理情緒。

開庭時,犯人   福田   孝行   穿著拖鞋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推推他的手示意,福田這才對著被害人家屬的方向鞠躬,說了一句:「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

這句「對不起」,成為之後法官認定犯人「已經有悔改意思」的參考。殺了兩個人,只要事後表現出「我很抱歉」的樣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後就可以得到寬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斷的跟法官抗議,最後,法官准許他帶遺照進去,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照片蓋住才可以。當時一審下的判決是無期徒刑。日本並沒有真的無期徒刑。尤其當時的少年身上有著少年法保護,頂多關個七、八年(表現良好的話)就可以出獄。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竟然在法官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對著旁聽席的被害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手勢。   

   

本村   洋   先生在判決之後招開記者會,他是這麼說的:

「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如果司法的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記者會結束之後,本村先生走進擔任本命案的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吉田先生戴著銀框眼鏡,個性沉穩內斂。平時給人一種酷酷的感覺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憤怒顫抖的聲音對著本村先生說出自己的想法,這突然的舉動讓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檢察官   說:

「我自己也有個年幼的女兒,無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將一個還不會走路卻拼命的爬往母親身旁的嬰兒,抓起來往地面重擊然後殘忍   殺害。如果司法對這樣的人無法做出嚴重的懲戒,那還要司法做什麼?我絕對不認同   這樣的審判結果!!一但你屈服於這樣的審判結果,以後這個案子就會成為法官判案的基準。我絕對不容許!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我也要控訴到底。就算失敗一百次我也要試第一百零一次。本村先生,讓我們一起為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   

   

吉田檢察官   的這番話,讓本村先生的腦海裡第一次浮出"使命"這兩個字。為了不讓妻女寶貴的生命就這樣白白的犧牲,本村先生決定,今後他要扛起改變司法的這個使命。

走出吉田檢察官的辦公室之後,本村先生從宇部機場搭飛機前   往東京羽田機場,參加日本朝日電台的熱門新聞節目「ニュースス   テーション」的現場演出。

自從「使命」這兩個字浮現在腦海之後,本村先生決定透過電視傳播媒體向一般社會大眾表達自己的主張,讓社會大眾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當天晚上十點半,本村先生準時的出現在「ニュースステー   ショ   ン」的節目上。臉上的表情已經沒有中午開記者會時的激動,或許他已經意識到   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靜客觀的對著全國觀眾作訴求。   

   

本村先生這麼說:

「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關於被害家屬權利的部分,什麼都沒有。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個字,就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麼也完全沒有提及。現狀是這樣的:"國家獨占了刑罰權,居於強勢位置的國家(政府)裁決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著許多法規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權利。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完全將受害者及其家屬屏除   在外。"   所以,今天我帶妻女的遺照出庭,也被阻止。」

   

本村的訴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應。當時的總理   小渕   恵三   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

「法律對於無辜受害者的救濟跟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身為政治家的我們,對本村先生的情境跟訴求不容忽視!」

   

在回應的11天後,小渕總理因為腦梗塞緊急送醫、不幸於5月14日逝世。可是在他過世前兩天,「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改正検察審査会法」這三個法案在國會全數通過。本來只能在旁聽席上旁聽的罪被害者及其家屬,以後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像本村先生一樣的犯罪被害者的聲音,開始被司法正視。

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無期徒刑的審判,決定繼續上告廣島高等裁判所(法院   )。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將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極邢的控訴駁回。

理由是:「犯人當時才剛滿18歲又一個月,思想尚未成熟,顧及被告未來還有無限的可能性。對於將來,不能論定犯人完全沒有更生的機率,所以駁回檢方死刑的控訴,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

二審雖然又被法院駁回,可是檢察官還是不屈不撓,決定繼續上訴最高裁判所(法院)。檢察官得知被告在獄中曾經寄出幾封信件給外面的友人。於是挨家挨戶的查訪,終於探訪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並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親筆書寫的信件。

   

對於自己犯下的強姦殺人罪,被告   福田   孝行   是這麼寫的:

「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被告   福田   孝行   因為法律的保障,國家有義務提供替他辯護的律師,費用由國家全數支出。特別值得提出的是,這次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並非由國家提供,而是民間的律師團體自願出任。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被告   福田   孝行   的辯護律師由原來的兩人(自願擔任)增加為二十一位,規模之大,堪稱世紀辯護律師團。

這些辯護團律師成員們正是所謂的人權擁護者,以廢除死刑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務。至此,本來是一場單純的凶殺案的審判,卻被這群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權派律師們當成表演舞台,開始他們一幕幕卑劣可恥的表演活動。

第一、二審時,被告福田對於犯行的經過以及對受害人的殺意   完全沒有否認也沒有爭論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開庭公審,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從原本的兩人改成二十一位辯護律師團之後,突然全盤否定之前的供述。

辯護團的主任律師   安田   好弘   指出,在他接見被告時,被告向他宣稱當時他對受害人   本村   彌生   以及   本村   夕夏   並無殺意。之所以沒有在一、二審的時候提出,是因為被告當時的主張並沒有被採納。

   

世紀辯護團提出以下的主張:

被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被告並非是強姦目的而侵   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

   

至於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姦的行為,世紀辯護團的律師是這樣辯解的:

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汙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至於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世紀辯護團律師的結論是:

被告並非故意強姦殺人而是傷害致死。檢察官那方因為想讓被告被處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惡不赦的形象。

還好,檢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給友人的信件做為證據。對照一審跟二審法官認為   「被告未來仍然有無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經有悔改之意的說詞」   與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內容,無疑是一大諷刺。

   

2008年4月22日

法官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重大處以死刑。距離命案發生時已經經過九年的歲月。死刑宣判後的記者會上,本村先生並沒有任何「勝利」的喜悅。

2002年審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本村先生曾經這樣說過: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   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   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張,竟然在福田身上應驗。一、二審判無期徒刑時,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後就可以假釋出獄。寫給友人的信件當中,充滿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言論,其中還有藐視司法的部分。

   

他寫著:

「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你完全沒有辦法感受犯人的悔意。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決之後,福田被告終於意識到自己犯下的罪的嚴重性,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很遺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


回覆 在3/9/2011 9:38:02 AM的回覆:
用日本的例子就推翻陰謀論了.
德國人會,日本人怎可能不跟進.
況且歐美控制下的戰敗國,猶太勢力可是強勢的很.
回覆 大小眼 在3/11/2011 10:40:12 AM的回覆:
美日也有死刑   歐議員:不應針對台
2011-03-11   中國時報      
             台灣執行死刑,引發多位歐洲議會議員批判,但歐洲議會友台小組主席譚諾克(Charles   Tannock)指出,民主國家如日本、美國、印度也維持死刑,且日本與美國也取得歐盟免簽,但論死刑獨挑台灣給予特別對待,前後矛盾且是明顯的錯誤。   

             他說,民主國家依據獨立的司法審判權,對於情節重大的犯罪如預謀殺人等,對罪犯處以死刑,他個人視為這是該國自主決定的內部事務。
回覆 說啥 在3/11/2011 10:58:01 AM的回覆:
鞭到死才是王道啦
回覆 對阿! 在3/11/2011 11:02:21 AM的回覆:
美國還有電椅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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