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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家屬疑店家與警掛鉤 擬提國賠
發表人 蘋果日報  

發表日期

3/8/2011 12:23:18 PM
發表內容 家屬疑店家與警掛鉤   擬提國賠

2011年   03月08日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吳祚延昨說,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因故意、過失或懈怠職守,造成人民權利或生命財產損害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檢察官已向台中市政府調閱歷年對ALA夜店消防安檢資料,追查市府公務員是否有「怠於執行職務」疏失。

衛爾康案國賠百萬
吳祚延表示,1995年台中市發生衛爾康餐廳大火64人喪生,事後查出餐廳違反《都市計劃法》、《營利事業登記法》等,因公務員懈怠職守致市府未確實督促改善,最後市府賠償聲請國賠的罹難者家屬100萬元,「ALA是否符合國賠條件,還要再調查才能確認。」   
一名家屬表示,火災後到現場看過,「我強烈懷疑,這家夜店跟警方有掛鉤,若公務人員有疏失,我會聯合其他家屬聲請國賠。」律師呂勝賢建議,家屬應對肇禍舞男、業者提告,未來開庭時才有依據。   

協會助申請補償金
此外,檢方表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將提供協助,罹難者家屬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包括喪葬費、扶養費和精神慰撫金,最高補償金額170萬元;傷者可申請醫療費用最高40萬元。
記者許淑惠、林海全   

聲請國賠要件
求償原因:公務員故意或過失、公有設施設置或管理不善,致民眾生命財產受損
賠償機關:公務員、設施所屬機關或上級機關
請求期限:民眾得知損害後2年內,或損害發生起5年內提出,逾時無效
聲請程序:備齊受損證據,以書面要求賠償責任機關在30日內出面協議;30日內不協議或60日內協議不成,向法院提告求償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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