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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富商甩女友 判賠2億元
發表人 蘋果日報  

發表日期

3/10/2011 12:13:25 PM
發表內容 富商甩女友   判賠2億元
分手契約有效   7年情緣代價高

2011年   03月10日   蘋果日報

【張欽、陳瑩欣、楊茲珺╱台北報導】身家10億富商修嘉徽4年前懷疑同居女友張霄芸挪用公司資金,提出分手,張女擬定分手協議書,要求付700萬美元(約2億530萬元台幣),修男同意後付了300萬美元(約8799萬元台幣),但隨後反悔拒付尾款。張女憤而提告,台北地院日前認定扣除女方買股票的墊付款後,修男須依約再付張女382萬美元(約1億1200萬元台幣),創下判賠分手費的天價紀錄。修男甩掉女友,共付出2億元代價。

修嘉徽(47歲)昨委託律師發表聲明:「對判決感到十分遺憾且無法接受,已委請律師上訴。」張霄芸(43歲)昨不在家,無法得知其回應。
據了解,修嘉徽原任中信銀外匯部門主管,單身,2000年離開中信銀後成立瑞瀛國際開發公司,並在海外設立公司從事外匯買賣,迅速累積財富。張霄芸是他公司的會計,身高約165公分,長相秀麗。   

情濃時7億過戶女友
2000年下半年,修嘉徽對張霄芸展開熱烈追求,兩人年底開始同居,修男不但將公司及個人財務資料全交給張女管理,更陸續把他國內總值逾7億元的股票及不動產,全轉到張女名下。
不料,兩人同居7年後感情變淡,2007年,修嘉徽懷疑張霄芸未經他同意,私自挪用公司上億元資金填補其父兄事業虧損,主動提出分手,並要求張女歸還財產,張女不同意,修男憤而提告侵占。
2008年4月,張女提出分手協議書,要求修男支付700萬美元(約2億530萬元台幣),即同意分手並歸還7億元資產。
同年5月,修男先給付300萬美元(約8799萬元台幣),並簽字同意7月底前支付尾款400萬美元(約1億1732萬元台幣),不料,事後修男反悔,在同年7月2日帶多名親友到張女住處談判,要求分手協議書作廢,並搶走協議書當場撕毀。   

撕毀協議書仍須履約
後來張女發現修男未付尾款,怒向法院提告要求修男履行分手協議書約定,修男則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凍結先前給付的300萬美元。
法院審理時,修嘉徽辯稱,張女要脅若想拿回不動產及股票,就要支付700萬美元,他被迫簽下協議書,並主張2008年7月2日已表明撤銷協議,且在張女同意及親友見證下撕毀協議書。
但張女出庭時指控當天被修男親友辱罵指責,她擔心母親心臟病發,被迫交出協議書,從未同意協議書作廢;張母也證稱,當時協議書是被修男搶走並撕毀。
法官認定,修男親自簽署協議書,代表同意協議內容,並未舉證張女以不法言語或舉動害他心生恐懼而簽署。而且,張女在2008年7月2日當天已過戶7億元給修男,但修男撕毀協議書未獲張女同意,張女也從未同意終止協議,不因交付給修男而失效,因此判修男要繼續履約付錢。
至於修男先前聲請假扣押凍結已給張女的300萬美元,若將來分手費一案判決張女勝訴確定,300萬美元將歸張女所有。
另對張女被控侵占上億元,去年高院審理後僅認定張女侵占三筆共90餘萬元,分別判刑3月、20天及罰3千元台幣,共計得易科罰金11萬3千元台幣。   

女說判得好   男抱不平
針對法院判富商得付出天價分手費,30歲女店員王群茜說:「判得好!男生玩膩了想拍拍屁股分手走人,女生要他簽約給錢,合情合理。」21歲男大學生黃浩元則說:「男女交往你情我願,如果我女友要我簽約給分手費,我理都不理。」   
修嘉徽與張霄芸的住居所,分別登記在台北市松德路福爾摩沙大廈的12樓及25樓。仲介業者表示,目前該大樓每坪成交價在80萬元左右,12樓坪數約63.8坪,行情約5100萬元;25樓坪數為69坪,行情約5800萬元。   
中信銀昨表示無法確認修嘉徽是否在該公司待過,對此事無法回應。
回覆 蘋果日報 在3/10/2011 12:14:13 PM的回覆:
曾有外遇契約   夫偷腥判賠3千萬

2011年   03月10日   

富商遭判賠上億元分手費,對此,律師陳世英指出,男女朋友或夫妻間訂定的契約有各種樣態,多半與結婚、分手、劈腿、外遇甚至性愛有關,這些契約是否具法律效力,大原則是不得違反《民法》公序良俗規定、個人自由意志,以及不得觸犯通姦等罪。
陳世英說:「曾有男子被老婆捉姦,老婆要求老公不得再跟第三者來往,否則要賠3千萬元,後來老公還是跟情婦在一起,結果被法院判賠3千萬元,因為這樣的契約並不違反公序良俗,具法律效力。」

性愛契約無效
陳世英指出,若男女簽約規定每月做愛次數或做一次給多少錢,這種性愛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無論雙方是單身或已婚都無效。如果男女約定不得分手或劈腿,否則賠錢,這就要看雙方婚姻狀況而定,若雙方都未婚,契約有效;若任一方已婚,兩人就觸犯通姦罪,違反公序良俗在先,即使簽了不得分手的契約也無效。   
律師蔡文玲表示,曾有女子跟男友簽約,規定男方須在父喪6個月內娶她,否則要賠她1千萬元,後來男方不願結婚,被女方告上法院求償,但法官認為契約內容妨害男方擇偶自由意志,無效,判女方敗訴。   
記者丁牧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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