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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保險法
發表人 希望不是太蠢的問題  

發表日期

3/10/2011 12:41:14 PM
發表內容 老師,
請問以下這個判決的意思是說:
1.保險金是民法第881條的物上代位物
2.抵押權人的債權到期未獲清償,可以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

是這樣嗎?


裁判字號:76   年   台上   字第   726   號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民國   76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要旨:   
保險金之受益人,一經指定即生取得受益人地位之效力,無須受益人對保
險人另為受益之意思表示,蓋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地位,與民法第二百六十
九條所定利他契約之第三人,不盡相同。又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受益人對
於保險人之保險金債權,即確定地取得,自非要保人所得任意變更或撤銷
。其次,抵押物雖滅失,然有確實之賠償義務人者,依照民法第八百八十
一條之規定,該抵押權即存於得受之賠償金之上,而不失其存在,此即所
謂抵押權之代物擔保性,   (上述規定為海商法第五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
條所準用)   。又保險金既為賠償金之一種,而民法上述規定所稱之賠償金
,並未設有任何限制,無論其係依法律規定取得,或依契約取得,均不失
其為賠償金之性質,故保險金解釋上應包括在內。賠償金既為抵押權效力
所及,抵押權人自得就該項賠償金行使權利,是以抵押權人得逕向賠償義
務人請求給付,賠償義務人則有對抵押權人給付之義務。

回覆
李俊德 在3/10/2011 12:46:51 PM的回覆:

這個判決的意思正是如此

回覆 開版 在3/11/2011 9:55:10 AM的回覆:
老師,
再請問,

抵押權人的債權到期未獲清償,可以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


以實務見解來說,訴訟標的是民法第224條,抵押權人主張的是自己的權利
以學說見解認為民法第224條是當事人適格要件是否具備的問題,訴訟標的就會是被保險人的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是以自己名義代位主張被保險人的權利


這樣對嗎?
回覆
李俊德 在3/11/2011 3:11:41 PM的回覆:

抵押權人的債權到期未獲清償,可以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
--------------------------------------------------------------------------------
提存而非逕為清償


以實務見解來說,訴訟標的是民法第224條,抵押權人主張的是自己的權利
以學說見解認為民法第224條是當事人適格要件是否具備的問題,訴訟標的就會是被保險人的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是以自己名義代位主張被保險人的權利
-----------------------------------------------------------------------------
1.是242不是224,條號差太多了

2.跟242沒有關係

3.要用881

4.242保全代位,881物上代位,保險53保險代位,1140代位繼承.........都有代位,概念都是不一樣,不要亂用。






回覆
李俊德 在3/11/2011 3:18:05 PM的回覆:

你的基礎法律概念如果不是很扎實

就不要看一堆實務見解

實務見解前後矛盾,屢見不鮮。

而且實務見解常常都是「東拼西湊」〈這一段複製貼上某判例這一段複製貼上某決議〉用語奇特。

花時間在看實務見解,不如多花時間多念幾本教科書實際一點。

回覆 開版 在3/11/2011 9:53:43 PM的回覆:
對不起^^b
條號真的是我的罩門
老師,你一定看得很刺眼>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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