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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不能未遂在刑事程序上的疑問∼∼
發表人 哀家不懂  

發表日期

3/10/2011 8:12:55 PM
發表內容 關於書上及實務均認為行為客體:
1開槍前一刻被害人因心臟病死亡
2誤人為稻草人
3誤拿砂糖而誤毒被害人
4開槍時被害人早已出門不在屋內
以上均未發生死亡結果,基於主觀殺人故意,均不能主張不能未遂,而論普通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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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論普通未遂的話,現在好笑的來了,上述1、2所謂的「被害人」如何主張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回覆 太皇太后 在3/10/2011 9:09:23 PM的回覆:
2誤人為稻草人?
-----------
回覆 不好笑 在3/11/2011 1:13:01 PM的回覆:
如果論普通未遂的話,現在好笑的來了,上述1、2所謂的「被害人」如何主張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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