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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制性交「違反意願」規定 決予刪除
發表人 大法關  

發表日期

3/11/2011 9:33:04 AM
發表內容 由於先前發生法院判決性侵幼童案過於離譜,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將刪除除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需違反被害人意願的規定,並要加重刑度。
法務部表示,現行刑法「強制性交罪」成立要件,除行為人客觀「至被害人不能抗拒」,尚需「違反被害人主觀意願」,往往導致未違反或無法證明被害人意願時,即無法以強制性交罪加以制裁,因此提出相關修法。
同時為強化保護兒童及少年,將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少年被害人的保護年齡,由未滿16歲提高為未滿18歲;兒童保護年齡,由14歲降為未滿12歲,並適度提高對未滿12歲者為性交及猥褻行為的刑度。
修正草案同時規定,即使犯罪人未滿18歲,但如對未滿12歲兒童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不得免除其刑。
吳揆於修正草案通過後表示,去年9月間,法院幾起性侵幼童案件的判決,與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產生有很大的落差,引起輿論一片譁然,修法不僅加重性侵害犯行的刑度,也將「違反意願」要件刪除,有助於法官在性侵害案件的審判上,更能確保被害兒童、少年的權益。

   新聞來源:台灣醒報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awakening/20110310/index-12997372800296043002.html
回覆 不懂! 在3/11/2011 11:01:28 AM的回覆:
真的不懂!
完全看不懂!

罪刑法定主義(的生與死)?
回覆 SM 在3/11/2011 11:02:54 AM的回覆:

愛好SM的性癖好者

未來是不是構成強制性交罪?

回覆 看穿! 在3/11/2011 11:50:36 AM的回覆:
只是文字遊戲而已。

回覆 蘋果日報 在3/11/2011 12:35:35 PM的回覆:
性侵重罰   刪違反意願條文
被害年齡降為12歲   強制性交重判5年以上

2011年   03月11日   蘋果日報

【政治、法庭中心╱台北報導】性侵女童卻遭法官輕判問題,引發社會對恐龍法官的強烈反彈,行政院會昨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刪除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需違反被害人意願規定,以免受性侵女童因無法舉證有無違反意願,致使法官對加害人輕判;《刑法》修正草案也擴大保護兒童,將被害者年齡從十四歲降為十二歲,對未滿十二歲以下兒童性交者,從重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去年八月,法院連續對性侵幼童案件予以輕判,多個民間社團串聯「白玫瑰運動」,提出抗議,並要求修法。法務部去年九月舉辦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再由刑法研修小組討論修法內容。   

猥褻至少判刑一年
研修小組認為,加害人既以強制手段強迫被害人性交或猥褻,本質上就是違反意願,現將「被害人主觀意願」列為構成要件,只要在客觀事實無法證明違反被害人意願時,就不能以強制性交罪處罰,反而出現落差,此次修法的重點就是刪除條文中「違反被害人意願」。
至於對稚齡兒童的保護年齡,從現行《刑法》以十四歲及十六歲作區分,修正為十二歲及十六歲,主要考量台灣未成年人生理發展、第二性徵平均年齡、心智成熟度等因素,並參考外國立法案例,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有關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的規定,並加重對未滿十二歲之人性交及猥褻行為的刑度,由現行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草案也將強制性交罪刑度,從現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曾香蕉:兒童福音
一名不具名法官表示,依此修正案,未來判案的重點是,客觀上對被害人有無強制性,不用再像過去十年,辦案法官用各種方式猜測年幼被害人到底有無性交意願,結果應該會比較讓民眾信服。
另名高院法官也說,實務上有時因為城鄉差距、家庭背景等因素,很難判斷十三、四歲孩子對性的了解程度,到底是否足以讓他們有能力表達個人性意願的真意。
曾發起「白玫瑰運動」的正義聯盟發起人曾香蕉說,「違反意願」的字眼早該刪掉;至於加重刑責對性變態者有嚇阻作用,也是兒童福音。   

勵馨:先凝聚共識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指出,政府在短時間內回應婦女團體的訴求是很好,但不能因為很難證明「是否違反意願」就全部刪除。不論是放寬年齡、增加刑度,社會共識依然不足,將遊說立院把法案擋下來,凝聚共識後再審查。
國民黨團書記長謝國樑說:「將與所有立委版本整合,一定在這個會期通過修法,回應社會期待。」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說,民進黨重視「白玫瑰運動」訴求,只要符合美國「梅根法案」精神都不會反對,至於修法細節,留待委員會審查時討論。   

妨害性自主   爭議判決案例
★2011/02:花蓮分局警員吳錦榮被控性侵國小女童,更一審判刑9年,最高法院以原審未查明被告陰莖大小及興奮程度為由,將全案發回更審
★2010/09:男子吳進義拿吸管、眼鏡架性侵3歲女童,女童哭喊「不要!」吳一、二審被重判,最高法院卻認定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將全案發回更審
★2010/08:少女遭7男性侵,花蓮地院認定少女中度智障,但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程度」,判7狼無罪
★2010/08:高縣男子林義芳性侵6歲女童,被依加重強制性交罪求刑7年10月,高雄地院認林「未違反女童意願」,改依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輕判3年2月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回覆
李俊德 在3/11/2011 3:05:01 PM的回覆:

法務部表示,現行刑法「強制性交罪」成立要件,除行為人客觀「至被害人不能抗拒」,尚需「違反被害人主觀意願」,往往導致未違反或無法證明被害人意願時,即無法以強制性交罪加以制裁,因此提出相關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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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行為人客觀「至被害人不能抗拒」???有嗎??

是法務部不知道221的要件??還是媒體搞錯??

這種立法品質............

回覆 林山田老師說 在3/12/2011 1:20:37 AM的回覆:
立法沿革: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21   條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現行條文(與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同)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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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草案原先是要將「致使『不能』抗拒」改成「致使『難以』抗拒」,後來乾脆整個拿掉!

至於緊接著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後再加上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林山田老師說是「狗尾續貂」。

重點大概是迷失在舉證責任的問題上!
回覆 k 在3/12/2011 3:12:11 PM的回覆:
如何舉證
回覆 會不會是 在3/12/2011 4:33:36 PM的回覆:
根據印象理論?(不是未遂理論啦!)

其實我覺得這是文字遊戲中很可笑的一部分!可是竟然可以拿來認定構成要件該不該當,從這裡也可以看出林山田老師所謂判斷有罪或無罪的「良心工作」有時其實被操作程是一種「形同兒戲」(般的荒謬)!
回覆 性交 在3/12/2011 5:15:00 PM的回覆:
就跟立法定義性交一樣!(為什麼當初的姦淫沒立法定義?是為了擴張該行為的範圍嗎?)

應該也是: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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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無所住而生其心
無眼耳鼻舌身意   無色聲香味觸法
回覆 落榜2年生 在3/12/2011 11:36:33 PM的回覆:
這樣修下去      以強暴手段-SM   與14歲以下幼年人為性交而不能證明"違反其意願"時..是要論以221+222第二款   加重強制性交罪   還是227第一項   與幼童性交罪???
一.221的構件   只有"手段+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   若將"違反其意願"拿掉   那上述情況下227第一項將形同具文
二.當初修法起因只是因為227第一項的刑度太輕(3~10年).又不能成立221+222得加重強制性交(7年~).   若考慮輿論.直接加重刑度不就得了.
三.若將221中"違反其意願"之構件拿掉.那是不是以後性行為都不能有過於激烈的手段(強暴or   SM).   否則有成立   221   之虞?
蛋頭立法..
回覆 奇怪! 在3/13/2011 1:02:52 AM的回覆:
狗尾續貂,現在把狗尾斬斷,貂就不在了嗎?

果然證明了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善哉善哉~~
回覆 罪刑法定主義的生與死 在3/13/2011 2:30:37 AM的回覆:
從法條文字,顯然它是概括規定,亦即前面的甚麼強暴脅迫催眠術當然是內含著違反意願的要素,但現在好像變成:前面是客觀不法,後面的違反意願,那當然是要看被害人的主觀意思。

這真的很荒唐而可笑!

回覆 不要說法務部了 在3/14/2011 10:56:10 AM的回覆:
除行為人客觀「至被害人不能抗拒」???有嗎??

是法務部不知道221的要件??還是媒體搞錯??

這種立法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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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說法務部了,之前的po文,發現原來連檢察總長寫他的聲請非常上訴書都會不知道原國安法第八條第二項已停止適用!

(檢察機關在大陸稱為人民檢察院,是全國最高「法律監督」機關,如果連法律的修廢都不知道<即使我們極度懷疑非常上訴聲請書根本是檢察總長的幕僚擬的>,怎麼監督法律阿?!)
回覆 法務部表示? 在3/18/2011 1:15:58 PM的回覆:
100年3月10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   法務部表示,現行刑法「強制性交罪」成立要件,除行為人客觀「至被害人不能抗拒」,尚需「違反被害人主觀意願」,肇致未違反或無法證明被害人意願時,即無法以強制性交罪加以制裁。   
      2.   為了避免法律上適用爭議,並加強保護被害人,該部因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要點如次:   
            (1)   刪除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需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規定,並加重刑度   (   修正條文第   221   條、第   224   條、第   231   條之   1   、第   296   條之   1   )   。   
   
            (2)   強化兒童及少年保護,將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被害客體由未滿   14   歲提高為未滿   18   歲   (   修正條文第   222   條   )   。      
            (3)   為擴大兒童保護,將年齡由   14   歲降為未滿   12   歲,並適度提高對未滿   12   歲之人為性交及為猥褻行為之刑度   (   修正條文第   227   條   )   。      
            (4)   擴大利用詐術性交或猥褻行為之適用對象   (   修正條文第   229   條   )   。      
            (5)   為保護兒童身心,行為人雖未滿   18   歲,但對未滿   12   歲兒童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不得免除其刑   (   修正條文第   227   條之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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